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城市杰座”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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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城市杰座”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
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1.07
•【字号】南价格[2008]4号
•【施行日期】2007.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城市杰座”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
复
(南价格[2008]4号)
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延期报告》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为前期物业管理,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75元/㎡·月(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
三、小区车位租赁费、车位使用费等由双方经合同的形式自行约定。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漏、线损(除物业公司自用外)按实际发生额分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计入物业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押金、保证金等。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公示。
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八、本文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