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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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
定(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06.06.13
•【字号】宁司[2006]76号
•【施行日期】2006.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
行)
(宁司[2006]76号二○○六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机关和大连山劳教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是指我局在依法享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罚款),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树立以人为本、依法执法、科学执法、公正公平执法、责任执法的理念。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集体审理的原则;
(五)教育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轻重适当;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以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五)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第七条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适用。
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从轻处罚,是指给予警告或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及其以下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在法定金额30-70%内、停止执业3-6个月、停业整顿1-3个月。
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从重处罚,是指给予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上罚款、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实行单处的处罚方式,严重违法行为优先使
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八条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依法要求被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作出的违法行为;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的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二)经调查核实属于受他人胁迫,且行政相对人事后积极接受处理,认真加以整改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有立功表现的;
(九)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或减轻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节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一)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因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以逃避处罚的;
(四)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规范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法规竞合);
(五)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从重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批程序
(一)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意见,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未经集体审理并作出决定的,该处罚决定无效。
(三)对从轻、减轻、从重处罚以及不予处罚的意见应当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中载明;
(四)各行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根据;
第十三条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由政策法规处监督执行。
各行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进行年度考核、考评。
对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的,按照《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