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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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对于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申请审核
(⼀)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
“三种补贴”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

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式的通知(津国⼟房保〔2011〕38号)规定执⾏。

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1、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编码规则见附件2):
(1)本⼈⾝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
(3)本⼈、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申请的,申请⼈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续,被委托⼈须持本⼈、申请⼈及家庭成员⾝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附件3)。

2、审核
区房管局在5⽇内完成审核换证⼯作。

对“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在其《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同时收回申请⼈所持的资格证明原件。

房屋租赁备案期限以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时最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期限为准。

家庭⼈⼝依租房补贴⼈⼝认定,由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填写。

《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标注项⽬出租完毕或开具之⽇⼀年以上,《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废⽌。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附件5,以下简称《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提供的相关要件。

(⼆)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
1、申请
申请⼈或申请⼈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单⼈户也可单独申请。

申请⼈须携带以下要件:
(1)本⼈及家庭成员⾝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房屋已拆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核表,区房管局对申请⼈提供的信息、资料进⾏核对,原件与复印件⼀致的,退回原
件留存复印件。

2、审核
(1)住房审核
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住房等情况在5⽇内进⾏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核查单(附件6,以下简称《收⼊核查单);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提供的相关要件。

申请家庭户籍的认定。

申请家庭户籍以户⼝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农业家庭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认定。

申请家庭⼈⼝的认定。

申请家庭⼈⼝按申请⼈、配偶及未婚⼦⼥认定。

申请⼈同户籍⽗母也可作为家庭⼈⼝认定。

申请家庭⼈⼝数量以2010年12⽉31⽇之前户⼝簿记载为准。

因结婚新增⼈员、新出⽣⼈员、⽀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员、退出现役⼈员、在外地上学毕业⼈员、离婚⼈员、知青及其⼦⼥、刑满释放⼈员迁⼊申请⼈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申请家庭住房⾯积的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住房的,视为⽆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按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积(计租⾯积加阳台⾯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

⾼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成套住房系数为1.15;
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积核定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积;
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积核定计算;住房拆迁三年以上的,被拆迁住房不认定⾯积;
离婚⼈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及履⾏结果为依据认定。

离婚⼈员须在离婚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期为准),⽅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收⼊审核
申请⼈持区房管局开具的《收⼊核查单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收⼊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进⾏收⼊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区民政部门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核对暂⾏办法(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核查申请⼈家庭收⼊情况,并在《收⼊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经办⼈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区房管局。

区房管局根据收⼊核查结果,补充填写《申请审核表,对符合条件的,纳⼊公⽰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提供的相关要件。

3、公⽰
区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收⼊、住房等情况通过政务⽹、区房管局受理窗⼝等渠道进⾏公⽰(附件7),公⽰期为5⽇。

对公⽰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内进⾏核实。

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提供的相关要件。

申请⼈可在5⽇内⾃⾏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举证的,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4、开具通知单
对经公⽰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开具《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

申请⼈须持《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参加项⽬登记。

(三)相关规定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其他类型的住房保障。

⼆、租赁⼊住
(⼀)选房
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选房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

(⼆)开具《缴存租房保证⾦通知书
申请⼈确定所选住房后,经营单位向申请⼈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通知书(附件8)。

(三)缴存租房保证⾦
申请⼈在选定住房7⽇内,持《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通知书,按规定标准到指定银⾏缴存租房保证⾦,银⾏收款后代市国⼟房管局所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为申请⼈开具租房保证⾦缴款凭证。

逾期未缴存租房保证⾦的,视为放弃,⾃《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开具之⽇起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四)签订委托代扣、委托提取协议书
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申请⼈可与补贴发放单位签订《委托代扣租房补贴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协议书(附件9);缴存住房公积⾦的申请家庭可与缴存住房公积⾦承办银⾏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协议书。

(五)签定合同、办理⼊住⼿续
申请⼈按约定⽇期持租房保证⾦缴款凭证与经营单位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附件10)和《承租⼈公约(附件11),明确双⽅的权利和义务,并办理⼊住⼿续。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姓名须与《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中申请⼈姓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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