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95号文件 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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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53-53页
主题词: 搬迁企业;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三线调整;增值税;三线企业;战略转移;生产销售;营业税
摘要: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九五”期间继续对三线调整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现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规定如下:一、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在1997年底以前,对flJ入本规定所附江线调整企业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的企业,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扣除先征后退税款后的余额为基数,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

所退税款按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退库手续,仍按(94)财税字第op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调迁企业调迁后的新地址与原地址不在同一县(市)的,如原址企业继续生产销售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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