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
电子商务部规章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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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部规章制度一、管理制度(一)考虑到电子商务工作的特殊性,故早上上班时间适适当调整,(二)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向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请假说明事由。
经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紧急)情况应电话请假,时候需补请假条一份,不请假或者部门经理不批准而擅自不到岗,视为缺勤,一律做旷工处理,扣除当天工资,连续三天或当月累计____天的员工作自动处理。
(三)为确保公司对外通讯联系的畅通及以免公司____费用的浪费,公司员工上班时间内禁止拨打私人电话,严禁打电话聊天;公司员工应避免、减少使用各类无关紧要的查询、声讯电话。
(四)、上班时不翻阅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报纸、网页,不准上网聊天私事(视频)、玩游戏、看电影、不准会客。
对工作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消极怠工的员工,公司处于____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公司将予以辞退,且必须在一周之内移交完所有资料。
(五)、为创造良好的办公气氛,办公室不允许出现恋情,一经发现有一方自动辞职。
(六)、人员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提出,在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离职,若员工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则有关离、退职依照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七)、原则上部门安排每周(六)日休息,若有特殊情况处理,所有人员也应该放弃休息。
电子____部管理制度一、特殊人才招聘及薪酬管理电子商务项目的特殊性技术人才招聘渠道主要通过网络招聘及专门的行业招聘会,因行业特殊性,电子商务项目人才可根据该行业统一薪酬标准,实行独立的薪酬管理制度。
二、特殊人才试岗期考核管理结合该岗位岗位说明书中的要求,对人员的企业文化认同、价值观、成长潜质进行分析及评测,并根据岗位的不同,设定不同的考试题目,考试主要是笔试及实操。
形式可以是结合项目及产品的命题论文,对专业程序的实际操作组成,通过者予以试用。
三、网站版面与栏目更新管理1、网站主页面原则上每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审定或改版,改版内容包括页面的动画、颜色、栏目组合等;2、标题新闻、浮动广告等小栏目根据需要更新,应具备动感和多样形式;3、页面改版由网页设计人员预先设计出方案,报部门领导核对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呈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商务部主要职责及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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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主要职责及组织结构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商务部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研究拟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七)负责制定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9422e934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8f37378.png)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行为,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
1.2 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规范适用于国内注册并运营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2.2 本规范适用于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进行的商品购买、销售、物流配送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定义3.1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指在网络环境下,为卖方和买方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的平台机构。
3.2 交易参与方: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3 卖方: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交易参与方。
3.4 买方: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的交易参与方。
3.5 商品:指实物商品、虚拟商品以及其他交易对象。
3.6 交易活动:指买方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卖方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行为。
3.7 物流配送: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的商品配送服务。
第二章平台责任第四条客户信息保护4.1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交易参与方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4.2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建立合理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安全可控。
第五条交易规则制定5.1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制定合理的交易规则,并公开向交易参与方说明。
5.2 交易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程、商品信息发布规范、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
第六条商品信息审核6.1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对卖方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2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建立有效的商品信息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信息。
第七条交易监管7.1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管,确保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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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行为,保护交易主体的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保障用户隐私安全,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向用户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商品及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六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用户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强化安全管理,保护用户的交易安全。
第八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根据用户需求合理设计交易流程,简化交易操作。
第九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定期公示平台交易数据,并与用户进行交流互动。
第二章用户权益第十条用户有权了解商品真实信息,包括商品的产地、品牌、质量等。
第十一条用户有权在合理期限内退换商品,并获得相应的退款。
第十二条用户有权享受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不受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用户有权了解平台的评价体系,参考他人的评价进行购物决策。
第十四条用户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受非法收集和滥用。
第十五条用户有权举报违规行为,维护交易平台的秩序。
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六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方便快捷的用户注册和登录方式。
第十七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保障交易安全。
第十八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搜索和筛选功能,便于用户查找所需商品。
第十九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用户评价和商户信誉体系,为用户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订单跟踪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用户问题。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定期开展商品促销活动,满足用户购物需求。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二十二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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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是为了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该规范主要包括平台服务管理、商品信息发布管理、交易约定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平台服务管理方面,规范要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建立健全用户注册制度,要求用户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并对用户注册信息进行审核。
平台还应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价,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同时,平台还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范各类网络安全风险。
其次,商品信息发布管理方面,规范要求平台应对店铺和商品信息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和侵权信息的发布。
平台还应加强商品分类管理,确保商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平台还应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审核,防止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发生。
第三,交易约定管理方面,规范要求平台应提供标准的交易服务协议,明确平台和用户的权利义务。
平台还应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确保交易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平台还应提供公平的仲裁机制,解决交易纠纷。
第四,服务质量管理方面,规范要求平台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用户的投诉和问题。
平台还应建立用户信用积分体系,激励用户积极参与电子商务交易。
最后,投诉处理方面,规范要求平台应及时回应用户的投诉,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平台还应建立投诉处理的记录和反馈机制,监测和分析投诉情况,及时改进平台服务。
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制定和推行,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行为,可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度和可靠性。
同时,规范还可以推动电子商务与传统经济的融合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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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1.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行为,保障交易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健康发展。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2.定义和解释2.1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指为用户提供交易环境和相关服务,促进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互联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平台、拍卖平台、社交电商平台等。
2.2 用户: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注册并使用平台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3.平台服务规范3.1 用户资格要求①用户需按照平台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或组织信息进行注册。
②平台有权对用户的身份进行审核,并保留对用户资格做出限制或暂停的权利。
3.2 交易行为规范①用户应遵守平台相关规定,不得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进行非法交易活动。
②用户应遵守平台的交易流程,不得擅自更改交易条款或操纵交易结果。
3.3 商品和服务规范①用户发布的商品和服务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用户应确保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不得发布违法、虚假、侵权等信息。
③平台有权对用户发布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进行下架、限制或删除。
3.4 交易纠纷解决①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优先通过平台提供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调解。
②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3.5 责任和违约责任①平台应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对于用户因平台原因遭受损失的,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用户如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平台有权对用户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暂停、封禁等。
4.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协议附件2:用户认证流程图示5.法律名词及注释5.1 《电子商务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8年3月26日颁布的电子商务法。
5.2 《反垄断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8年8月30日颁布的反垄断法。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ec94ab98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05.png)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明确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以提高用户体验和保护用户权益。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用户和平台运营方。
2. 用户权益保护2.1 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平台运营方严禁用户在商品描述、价格宣传、促销活动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如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平台将追究相应责任,并提供用户投诉渠道。
2.2 退换货和售后服务平台运营方应确保用户享有合理的退换货和售后服务。
具体措施包括接受商品退换、提供良好的售后沟通渠道以及依法保障用户权益。
2.3 个人信息保护平台运营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未经用户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3. 平台服务规范3.1 商品发布和管理平台运营方应提供便捷的商品发布和管理功能,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地发布、编辑和下架商品。
,平台应对商品信息进行审核,防止违规商品的上架。
3.2 支付和结算平台运营方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和结算功能,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应提供明确的结算周期和资费信息,不得设置任何隐性费用。
3.3 交易纠纷处理平台运营方应设立有效的交易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之间的纠纷。
对于交易纠纷,应进行公正客观的处理,确保用户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3.4 平台信用评价平台运营方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用户的交易行为进行评价。
,平台应提供用户对评价的申诉渠道,以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平台运营方责任4.1 服务稳定性平台运营方应确保平台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
如发生系统故障或服务器宕机,应及时处理并向用户及时通知。
4.2 信息安全保障平台运营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用户的交易信息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对于发生的信息泄露或被盗用等安全问题,平台应积极处理并给予用户相应赔偿。
4.3 技术支持平台运营方应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客服服务,及时解答用户的问题和解决用户遇到的技术难题。
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现状
![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现状](https://img.taocdn.com/s3/m/63cf3c9e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bd.png)
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现状第一节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进展现状一、电子商务市场进展历程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经历了起步期(1999年)、冰冻调整期(2000年-2002年)、恢复回暖期(2002年-2005年)、高速进展期(2006年-2008年)与转型升级期(2009年-2011年)。
图表1:中国电子商务进展简史资料来源:哈哈咨询 电子商务网站萌芽——现有网站中的9.9%创办于20世纪90年代国内第一批电子商务网站的创办时期始于1996年,当时互联网全新的进展概念鼓舞了第一批创业者,他们认为传统的贸易信息会借助互联网进行交流与传播。
从1996年到1999年,首批创业者开始尝试在互联网上提供贸易信息及更新,阿里巴巴、中发网等行业电子商务网站纷纷出现。
在目前已经成立的电子商务网站当中,有9.9%创办于20世纪90年代。
✧电子商务网站寒冬——现有网站中仅有3.51%创建于2000-2001年2000年至2001年,互联网泡沫破灭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网站的进展也受到严重影响,创业者的信心经受了严峻的挑战,包含阿里巴巴在内的众多B2B电子商务网站进入残酷的寒冬,在这两年间创建的电子商务网站不到现有网站总数的3.51%。
2000年与2001年无疑是电子商务网站的冰冻期。
✧电子商务网站复苏——2002年部分网站实现盈利电子商务网站经历低谷后,2002年出现复苏,部分行业电子商务网站也在经历过泡沫破裂后更加慎重务实地对待网站的盈利模式与经营。
中国化工网、全球五金网、中国建材网、中国工控网等等都是从这时创办的。
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会员数量开始明显增加,之后电子商务网站开始复苏,2002年成为很多早期创业的电子商务网站收支平衡年。
✧电子商务网站新热潮——2004-2006年网站进入积极创新时期2004年“非典”给电子商务带来意外的进展机遇,各大电子商务网站会员数量迅速增加,部分电子商务网站实现盈利,电子商务网站进入黄金进展期。
第10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概论》PPT课件
![第10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概论》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3f0d7be0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03.png)
10.2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0.2.1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此外,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电子商务法规还包括:国 际商会于1997年11月通过的《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 (GUIDEC)》,2004年制定的《国际商会2004年电子 商务术语》,2005年3月制定的《国际商会有效部署和 实施电子商品编码的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于 1998年通过的《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电子商务 工作方案》等。这些法规给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建 立带来了较大影响。
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 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该法自2019年1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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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总体来说,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涉及面广、 内容复杂,关系到国内法、国际法、民法,甚至刑法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各国均适用的电子 商务法律。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具有超越国界的特征, 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不仅要适合国内的发展情况和需 求,还要与国际普遍接受的原则和法律规范相协调。 因此,我们不仅要完善立法,制定新的法规,还要考 虑电子商务中的新问题,对传统立法做一些必要的调 整,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概论法律规范概述
10.1.1 电子商务法基本概述
1.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其 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 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解决的问题主要集 中在计算机网络通信记录、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等方面 ,如电子合同的效力。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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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一、总则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平台责任1.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确保平台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故意虚假宣传,不得发布违法、有害信息。
2.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明示平台服务费用和收费标准,并在用户发出交易申请前事先告知相关费用。
3.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买卖或滥用用户信息。
4.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有义务保证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营,并设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三、商家责任1. 商家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合法、正当的产品或服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 商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属性。
3. 商家应当履行交易承诺,确保按时交付货物或服务。
4. 商家应对商品质量负责,对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提供售后服务。
四、消费者权益1. 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真实情况,并在商品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退换货。
2. 消费者有权享受商品质量保证后的售后服务,包括维修、退款、赔偿等。
3. 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或平台的骚扰、垃圾短信或方式。
4. 消费者有权对商家或平台的服务行为提出投诉,并有权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结果。
五、违规处理与纠纷处理机制1.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平台或商家,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服务权限、暂停业务等。
2. 对于用户与商家之间的纠纷,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调解机制,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3. 对于平台与商家之间的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六、监管和处罚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2.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及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b2c3d2646137ee06eef9186b.png)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面向企业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提供农产品、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等批发服务的企业。
包括两个子类型:5.生产型网络批发企业: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通过自建网站或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店铺方式,以批发自有商品为主的企业;6.贸易型网络批发企业:通过自建网站或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的方式,经营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三)电商服务类面向企业或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含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包括两个子类型:7.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企业或个人开展网络零售、网络批发或生活服务业务提供相关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8.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面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网络商铺代理运营、营销推广服务、数据服务、信用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电商物流服务、电商金融服务等支撑类电商服务的企业。
(四)生活服务类9.网络化生活服务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网站,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家政服务等业务的商户类企业。
(五)跨境电商类10.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企业: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经营服装鞋帽、通讯数码、汽车配件等商品零售业务,并能实现跨境在线交易的企业。
(六)综合类11.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种以上服务类型的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
(七)创新类12.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三、创建标准(一)通用标准1.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大宗商品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大宗商品交易相关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754d78251a37f111f1855bb8.png)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5、《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2011年4月12日)6、《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7、《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8、《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9、《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信字[2005]8号)11、《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商务部,2010年11月03日)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年1月8日)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1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8—2009)15、《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9—2009)16、《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国家标准GB/T24661.2—2009)17、《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18、《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2007年6月1日)19、《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国家工信部发布)20、《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商务部:商建发[2004]267号)21、《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中办、国办公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7号令)2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24、《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2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4月15日)26、《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等。
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规体系简述
![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规体系简述](https://img.taocdn.com/s3/m/916ab6e20975f46526d3e10b.png)
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规体系简述从2004年开始,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的建设走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这个新的阶段中,从国家层面、从各部委的层面、从各省市的层面来看,我们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有了非常大的突破。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004年年底,在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主持通过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
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提出来。
强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法律环境、信用和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安全、便捷的在线支付服务平台”。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法与案例分析 第7章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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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7.1.3跨境电子交易的主要环节
以跨境电子交易买方为主要视角,可以把一般跨境电子交易过程分为:注册/登录 环节,契约/交易环节、支付环节、通关环节、物流环节、评价/结算环节。不同类 型的跨境电子交易的交易过程有所区别,可能不需要完整包含全部的环节,或跳过 某些环节直接进入关键环节,各个环节之间也可灵活组合(参见图7-1)。
引导案例跨境电商保税仓刷单案?2015年年初李某已另案处理指使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经理被告人冯某某业务主管江某某兼职人员刘某某利用志都公司可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对外承揽一般贸易的进口货物再以跨境电商贸易形式伪报为个人海外购进口商品逃避缴纳或少缴税款
第7章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新领域。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2015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 见》,提出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 2017年,经中国海关办理的跨境电子商务 进出口清单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达6.6亿票,进出口商品总额为902.4亿元人民币, 同比增长80.6% 。本章介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和分类,重点阐述了 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环节的主要法律规范。
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商在接受委托前应了解货物情况告知委托人通关流程和基本 规则,对于限制通关或禁止通关的货物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7.2.4电子通关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 策的意见》 提出,要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对出口商品进行集 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为进一步落实这一 要求,2014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 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明确规定了监管范围、企业注册和备案要求、电子 商务进出境货物和物品通关管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物流监控等方面 的事项。
电商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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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管理办法(总1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电商平台管理办法一、征求意见并在实施前公开。
办法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实施之前,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集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征求意见期间结束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理方式公布所收到的意见及其答复处理意见。
” 同时还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前十五日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将实施的交易规则进行备案。
办法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三十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办法所列交易规则、所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答复处理情况。
”三、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或救济措施。
办法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并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四、接受第三方监督和举报。
办法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对已备案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还规定:“任何人认为已备案的交易规则违法的,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此外,亿邦动力网还发现,该办法对交易规则做了明确的定义和划分,界定为基本规则、责任和风险分担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信用评价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等十大类,有利于引导平台经营者制定和完善自己的交易规则。
相关人士指出,所谓交易规则,泛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制定和实施的关于本企业及其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则、约定。
交易规则是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根据实践经验自行摸索出的一套网络市场治理措施,这些交易规则对维护和保障网络市场快速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1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0a5adc11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56.png)
2021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电子商务行业属于‚F52零售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电子商务行业属于‚F52零售业‛之‚F5292互联网零售‛。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2022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分析报告-行业现状调查与未来商机分析显示,电子商务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拟订推动企业信息化、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网络购物等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拟订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则,组织和参与电子商务规则和标准的对外谈判、磋商和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的国际合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包括互联网行业管理(含移动互联网);协调电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加强信息通信业准入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电信和互联网相关行业自律和相关行业组织发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等,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互联网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现状、问题与完善路径
![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现状、问题与完善路径](https://img.taocdn.com/s3/m/4d3d1914581b6bd97f19eaf0.png)
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现状、问题与完善路径作者:吴长军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5年第35期摘要:虽然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总体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够;政出多门,协调性不够;监管真空,全面性不够。
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科学设计具体法律制度。
创新电子商务立法治理理念与治理模式,加快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法律法规;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法律制度,鼓励使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安全与高效运行。
关键词:电子商务立法建设法律制度路径研究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财经委已经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会议,明确了立法指导思想、原则、框架设想和主要内容,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需要以电子商务的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整为主线,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立法需求,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现状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了一系列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规章。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一次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
2000年9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
2002年1月,信息产业部发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2002年8月,信息产业部出台《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从2004年起,国家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直接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法律。
2005年3月,信息产业部发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的非经营性网站进行备案。
2005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告第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守则》
![商务部公告第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守则》](https://img.taocdn.com/s3/m/b0ada8607375a417866f8fed.png)
精心整理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8号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电子商务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3.3平台经营者3.4站内经营者4.基本原则4.1公正、公平、公开原则4.2业务隔离原则6.1站内经营者注册6.2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6.3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6.4对交易信息的管理6.5交易秩序维护6.6交易错误6.7货物退换6.8知识产权保护6.9禁止行为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行)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言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
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
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三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3单元三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单元三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ee17d50a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c3.png)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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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二、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的查验
实名登记是针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鱼龙混杂情况严重,且相关行政 监管部门难以取证执法所提出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 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 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 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平台经营者擅自关闭平台服 务,造成用户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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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一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3.用户信息的收集与保护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 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电 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 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 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最高可以 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需要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 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监管措施。
交易平台构建了一个网上交易场所,利用先进的通信技术和计算机软件技术, 为商户(平台内经营者)和买方(消费者、企业、各类单位)提供市场信息、 商品交易、仓储配送、货款结算等全方位的服务。其交易过程如图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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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目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0目录 (1)前言 (3)引言 (4)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6)3.1电子商务 (6)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6)3.3平台经营者 (6)3.4站内经营者 (6)4.基本原则 (6)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6)4.2 业务隔离原则 (7)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7)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7)5.1 设立条件 (7)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7)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8)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8)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8)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9)5.7 用户协议 (9)5.8 交易规则 (10)5.9 终止经营 (10)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11)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11)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11)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11)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12)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13)6.5 交易秩序维护 (13)6.6 交易错误 (14)6.7货物退换 (14)6.8 知识产权保护 (14)6.9 禁止行为 (15)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15)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15)8.1 电子签名 (15)8.2 电子支付 (15)8.3 广告发布 (15)9.监督管理 (16)9.1 行业自律 (16)9.2 投诉管理 (16)9.3 政府监管 (16)前言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言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
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
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
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部负责对本规范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1)规制的重点不同。
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
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
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3.术语和定义3.1电子商务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3.3平台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站内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基本原则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5.1 设立条件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1)用户注册制度;(2)平台交易规则;(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8)争议解决机制;(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5.7 用户协议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用户注册条件;(2)交易规则;(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5)争议解决方式;(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5.8 交易规则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
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
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5.9 终止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6.1 站内经营者注册(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