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C证课件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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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
1、露天作业工作环境差;
2、导致事故的风险因素非常多;
3、工程项目具有单一性、分散性、点多面广战线长;
4、多方参与,管理层次多,管理关系复杂;
5、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含量相对偏低,人员文化素质较一般行业人员低,
尤其农民工居多,其数量约占到一线人数的80%。

二、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至少应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中发生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规定对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该在(电梯井口、脚手架、楼梯口)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无义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七、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对安全理解最准确的
是发生事故的危险程度是可以承受的。

安全生产:是指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得到落实不放过。

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害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无立足点或无可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由国家认定的,最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
1、建筑电工、;
2、建筑电焊工;
3、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
4、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升降机、施工升降机、物
料提升机);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升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7、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九、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建立和维持安全控制系统;
安全生产管理的三要素:政策支持、组织落实、业绩测量。

十、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五临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沟、坑、槽、深基坑周边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对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各自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并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人,上至企业法定代表人,下至生产岗位的作业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施工企业九级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安全科(处)长——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班组长——岗位工人。

十二、施工单位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1、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2、加强管理、建章建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是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十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现的就是责任,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和维持安全控制系统。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企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1、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3、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项目级:1、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2、根据在建工程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的危险因素进行教育;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班组级:1、本人从事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性能和作用;2、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3、本班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

十五、教育培训时间的规定: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企业应当为受教育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及考核成绩等情况(档案应三位一体:花名册、登记表、考试卷)。

开展对职工安全教育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是职工应享受的权利,同时也是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更是企业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律责任的依据。

十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五到位”,即责任、措施、时限、资金、预案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责任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安监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及向相关部门通报。

十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方案编制: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

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劳动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

十八、专家论证会:
1、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的有: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家组人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3、本项目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4、专家组应提交论证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字。

5、专项方案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
织专家进行论证。

6、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产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十九、需经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工程;深度虽未超过5M(含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模板搭设高度8M及以上
(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专项施工方案
3、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其他:
(1)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等
二十、《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按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标准。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2012年7月1日修改施行,为强制性标准。

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评定。

评定等级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标准中规定,保证项目:指对施工人员生命、设备、设施及环境起关键性作用的项目。

根据标准,对文明施工检查要求工地大门头必须设置企业名称,并设置值班室,有门卫值班。

JGJ/T77-20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内容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企业市场行为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5项内容。

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条件评价: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等6个评价项目。

对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内容: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资质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
按评价要求,施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价。

依照评价标准,参加评价人员应具备企业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能力,每次评价不少于3人。

对评价企业抽查数:特级企业8个、一级企业5个、二级及以下企业不少于3个。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定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十一、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编制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合理划分功能区域(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
3、现场道路畅通、设置循环干道、材料堆放、设施定位应严格按照平面布置要求
设置,并应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要求;
4、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
5、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美化、靓化)围挡高度不低于1.8M;保证
项目要求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5M。

6、施工现场应设置大门,大门上应标有企业名称,出入口应设置值班室和专职门
卫。

7、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符合要求,包括:职工宿舍、食堂、厕所、淋浴、农民工
学校等,设施应具有功能齐全并符合卫生标准(食堂有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应有健康证)。

8、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
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两栏一报”即读报栏、宣传栏、黑板报。

9、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特点,针对性设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10、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放。

二十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义:
1、是维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权利的需要;
2、是以人为本热爱生命的根本体现;
3、是提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的需要;
二十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
1、1949-195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空白;
2、1956-199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程)发布和施行:1956年5月25日
国务院以国字(56)第40号发布了“关于《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程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决议”,是新中国第一部安全生产法规,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部法规;
3、1998至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新时期。

1998年3月1日《建筑法》颁布施行;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

法的概念: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一定的物质经济条件制约下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强制性规范。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法律体系主要由《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构成。

在法律层面上,《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两大基础。

二十四、《劳动法》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

3、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5、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十五、《刑法》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2、未能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认真履责,对在生产、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
为不能及时制止;
4、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
5、未能及时、如实的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等均应属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
理的规定范畴
二十六、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5、任何违法行为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实行,其地位和权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七、从业人员享受哪些安全生产权利:
1、劳动安全保障权: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
业人员劳动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工伤保险权: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3、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
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5、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撤离危
险场所;
8、要求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利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十八、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哪些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不安全因素有及时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十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4年2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相关条款:
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
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3、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十、对哪些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十一、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和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三十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水、电、气、热、通讯、电视等地下管线及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
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
指导性意见;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

3、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实行监理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
(3)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4)对安全隐患既不整改,又不停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经费,应当说明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
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
施;
5、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设置和安全使用的规定:
(1)施工单位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2)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标准;
(3)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6、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管理;
(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3)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4)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5)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6)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总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负总责的基本要求:
(1)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
(4)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落实隐患整改;
(5)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齐全有效;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
(8)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为合格单位。

8、发生一般等级事故的不良后果:
(1)由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行业主管单位责令发生事故的项目工程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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