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广告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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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广告业地方税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3.02
•【字号】赣地税发[2006]27号
•【施行日期】2006.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广告业地方税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27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广告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

附件:《广告代理业收入减除明细表》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江西省广告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广告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红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体项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广告业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
广告业纳税人)的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业纳税人,包括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临时广告经营者。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主要是广告公司。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主要是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媒体。

临时广告经营者,是指临时主办某项活动,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主要有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文艺演出、文艺表演;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

第四条广告业纳税人的广告经营方式
(一)广告经营者经营方式:自营广告业务和代理广告业务。

自营广告业务是指受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及发布业务。

代理广告业务是指受托提供介绍广告发布者的业务。

(二)广告发布者经营方式:自营广告业务和受托广告业务。

自营广告业务是指受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并通过自身媒体发布的广告业务。

受托广告业务是指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利用自身媒体发布广告的业务。

第五条广告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临时性广告经营者,凡未在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应当在举办活动之前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广告业纳税人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收入,应依法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

第七条广告业纳税人从事广告业务,必须使用地税机关规定的发票进行结算,对财务制度不健全及临时性从事广告业务的纳税人,实行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第八条广告业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代理广告业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代理广告合同或协议、《广告代理业收入减除明细表》(附件2)及扣除项目发票复印件。

第九条广告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广告业务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广告业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按季或按月缴纳,印花税按现行税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广告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广告经营者自营广告业务及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任何制作费用。

广告经营者从事的代理广告业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代理广告业纳税人在计算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时,需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同期或同一项目匹配的广告发布者开据的地税机关规定的发票(复印件),否则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不予扣除。

第十一条广告业纳税人取得的广告收入包括货币、实物及其它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对财务制度健全,能真实反映营业收入情况的纳税
人,实行按账核实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营业
收入情况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税法有关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第十三条为了便于征管,全省广告业纳税人不论在省内何地制作发布广告,均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缴纳营业税。

第十四条广告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进行纳税申报和足额纳税的;
(三)采取伪造、隐匿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广告代理业收入减除明细表
填表人: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表须知:1、适用范围:广告代理业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时使用。

2、营业收入:广告代理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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