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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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研究■李丹阳李博阳
严厉打击网络犯罪有利于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但在巨额利益驱使下,网络犯罪案件仍高发多发,打击形势依旧严峻。

网络犯罪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困境,主要表现为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存在困难。

本文对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分析后,将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分为电子证据物理载体的真实性、电子证据数据的真实性以及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认定,从技术和程序两方面提出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建议。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网络犯罪案件,网络犯罪涉案金额高、涉及人数多、分布地域广、社会危害大,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必须遏制以网络犯罪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上升势头,消除社会隐患。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犯罪是基于互联网的媒介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犯罪手段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强、手段多样化的特点。

大量犯罪分子利用木马程序、钓鱼链接、伪基站等非法手段,不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就可使用多样化方式从事网络犯罪。

其次,犯罪主体多为团伙,隐藏身份进行作案,并具备相关技术知识。

实践中网络犯罪案件多为团伙作案,团伙内各成员分工明确,各个环节由专人负责,单线联系。

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代理、匿名服务等的方式来虚构事实、进一步隐藏身份。

另外,犯罪团伙会通过网上、网下各种方式培训成员,使团伙演变成为专业化、职业化犯罪团体。

最后,犯罪覆盖面极其广泛。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网络“广撒网”,犯罪地可以是任何地方,侵害对象也分布在多个省市甚至多国、多地,犯罪分子也会利用不同群体的不同心理“量身定制”犯罪方式,诱惑大量被害人走入圈套。

网络犯罪的特殊性,使电子证据占据了犯罪中涉及证据类型的主导地位,电子证据作为网络犯罪案件“沉默的现场知情人”,成为当前打击网络犯罪的有力武器。

但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却困难重重,部分司法人员对其涉及的电子证据不甚认可,更多时候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存疑,究其原因—
—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存在问题。

二、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之所以存疑,是因为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涉及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多是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相关规定,将电子证据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未依照电子证据的本质是“0”和T”的二进制数据发挥证据功用进一步区分,导致司法机关无法真正接触到证据的各个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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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影响了真实性认定。

因此,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需要将电子证据分成多个层次来看待。

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本质是“0”和T”的二进制数据,因此关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研究,本文借鉴了计算机行业中的数据鉴定—
—确保数据的物理载体真实以及数据的真实。

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分为物理载体以及数据的真实性研究的同时,结合电子证据的本质是发挥证据作用的数据的基础上,加入了电子证据内容真实性的认定。

从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物理载体、数据以及内容真实性展开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电子证据物理载体的真实性指“电子证据在诉讼的过程当中,存储电子证据的载体、媒介、设备等介质保持原始的、完整的、不被更改、变造的状态”。

因此,电子证据物理载体的真实性需确保电子证据物理载体的来源具有真实性及电子证据物理载体在诉讼过程中保持真实性。

电子证据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在信息数字处理的过程中,所有的输入都被转化成为机器可读的“0”和“1”的代码进行运算,因而电子证据在技术层面的存在形式—
—“数据”的真实性一需要保证该数据是否存在更改、删减并与原始数据保持一致。

电子证据数据的真实性认定一是包括电子数据来源的原始性,即要求在诉讼过程当中使用电子数据必须进行提取,且要求提取过程中也要保持数据来源的原始性;二是要求在诉讼过程中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应保证不被更改和删减。

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中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与案件中其他形式的证据形式所包含的内容能够相互佐证,能准确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于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认定应该从电子证据内容的完整性,该内容能与涉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及有其载体及数据的合理、有效的证明。

三、关于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建议
保障电子证据物理载体的真实性。

保证物理载体的真实性要求保证原始载体与复制载体的同一性,与保持复制载体的物理状态一致。

因此,技术方面要进一步更新只读复制、无法更改的电子设备、操作系统、存储设备等特种取证专用设备及对应的封存设备,普及例如网络数据与远程登录取证、硬盘镜像获取、硬盘数据分析等先进有效的行业技术,确保存储设备的物理状态不会发生改变;程序方面要规范取证流程,在确定取证主体即技术、技侦人员的基础上,加入公证主体即案件当事人或者第三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在取证、存储、保持等各个关键环节对证据物理状态的保持给予有效可行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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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电子证据数据的真实性。

保证电子证据数据的真实性就是保证原始数据与复制数据的同一性与完整性。

技术方面在电子证据的采集、存储、诉讼流转的过程中,首先由完全可信的同时具备相关技术和法律知识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关或技侦人员作为操作主体,保护数据的同一性与完整性。

其次,充分运用电子数据处理的核心的只读、镜像和哈希校验技术,对电子证据内容中涉及的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数据和关联痕迹证据的生成环节、传送、接收以及存储环节信息进行审查鉴定,运用相关专业技术对点数据进行数据转换、数据恢复、数据解密等操作;程序方面要加强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一系列完整的取证流程,建立一套标准的取证框架:制定行动计划,搜集所需资源和材料一识别并保存所有可能的电子证据物理载体—
—通过检查、分析分析阶段进行查找、搜索、过滤、筛选、定位电子证据—
—对数字证据的发现和报告。

保障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要求其能真正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即电子证据内容是否“真”,例如一个电子证据本身的载体和数据均真实,实际上还存在证据的主体是否真实,是谁在实际上利用相关技术手段进行操控的问题。

因此,技术方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给出鉴定结果并出具详细证明。

并进一步推动涉及个人账户的密保技术创新升级,促进电子信息实名制全覆盖;程序方面要严格遵守电子证据物理载体、数据制定的技术手段及相关程序规则,在此基础上健全完善电子证据鉴定认证流程、资格审查、鉴定范围、体系机制O 例如:建立电子证据鉴定白名单、对鉴定行业实行更加严苛的管理机制、实行司法鉴定人电子证据鉴定结果终身负责制等。

确立电子证据三个层次审查顺序。

在明确区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个层次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三个层次的审查顺序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知理解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前述,电子证据审查应按照确定物理载体的真实性,其次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最后确定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的顺序进行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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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理性真实观H法商研究,2018(7).
[2]褚福民•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个层面一以刑事诉讼为例的分析[J]•法学研究,2018(7).
[3]汪闽燕.电子证据的形成与真实性认定山•法学,2017(6).
(第一作者系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第二作者单位: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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