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厂消防安全工作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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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总则
为确保印刷厂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组织机构及职责
1. 成立印刷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车间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4.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制定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5)及时报告火灾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火灾调查。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利用宣传栏、标语、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3. 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消防安全制度及火灾应急处理措施。

四、消防安全检查
1.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 检查内容包括:
(1)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4)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5)消防宣传教育是否到位。

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五、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1. 消防设施、器材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2. 消防设施、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使用。

3. 严禁擅自挪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器材。

4. 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六、电气安全管理
1. 严格执行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电气线路、设备安全可靠。

2.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使用非标准电气设备。

3. 定期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1. 严格执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确保其储存、使用安全。

2. 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3. 严禁在印刷厂内吸烟、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印刷厂。

八、火灾应急处理
1. 建立火灾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2.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火灾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4. 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调查,查明火灾原因,吸取教训。

九、奖惩措施
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1. 本制度由印刷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刷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年月日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印刷厂全体员工、消防设施、消防设备以及消防活动。

第三条印刷厂消防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印刷厂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印刷厂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
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
工作负责。

第七条各岗位员工是本岗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
作负责。

第八条印刷厂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印刷厂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消防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技能。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印刷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消防设备进行全
面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设施、消防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二)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四)电气线路、电器设备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是否到位。

第十四条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十五条印刷厂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拆除、挪用或损坏。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记录应齐全、完整。

第六章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印刷厂应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消防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各岗位员工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条电气线路、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印刷厂应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

第二十二条印刷厂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灭火救援。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个人和集体,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印刷厂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刷厂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旨在加强印刷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厂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印刷厂所有员工、外来人员和临时用工,以及其他在印刷厂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印刷厂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印刷厂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制定和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4. 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5.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 向厂部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印刷厂各部门、车间应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3.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 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5.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 向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印刷厂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员工应掌握以下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1.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4. 灭火器材的检查和维护;
5. 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基本方法;
6. 报警电话的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印刷厂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印刷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1.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 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情况;
3.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的畅通情况;
4.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情况;
5. 办公、生产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6.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

整改措施应明确、具体、可行,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五条对重大火灾隐患,应上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章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十六条印刷厂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

第六章灭火与应急疏散
第十九条印刷厂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灭火和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有序疏散。

第二十二条员工应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基本技能。

第七章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启动火灾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追究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2. 事故造成的损失;
3. 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 预防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报送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由其组织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印刷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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