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生育保险启动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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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生育保险启动后有
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7.03.09
•【字号】武劳社[2007]22号
•【施行日期】2007.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生育保险
正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生育保险启动后有关问题
的处理意见
(武劳社[2007]22号)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我市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后,有些单位反映《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73号令)贯彻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反映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晚育的界定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关于生育保险费补缴问题
根据武劳社[2006]99号文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凡在2007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其职工在参保后6个月以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限额)结算标准给予补贴。
凡
2007年3月3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不含公务员),无论新户、老户,均不再补缴生育保险费,其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后,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关于困难企业缴费问题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已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的困难企业,目前确实无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各社保处对其资格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市基金结算中心审核,经审核确认的企业,可暂作消户处理,待企业脱困后,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困难企业是指:未实施改制,长期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况,严重资不抵债,且职工长期未发工资或生活费的企业;2006年12月10日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且没有单位接收和安置的企业;已改制、关闭,且改制、关闭后仅为部分协议保留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预留生育保险相关费用的企业;因长期亏损导致长期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四、关于“社区专干”、企业军转干部等各类特殊缴费人群生育保险费用渠道问题
“社区专干”、企业军转干部等各类特殊缴费人群,均应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有关费用渠道由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另行结算。
五、关于部分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单位)虽在本市参加医疗保险、但已在外地参加生育保险的,如何处理
部分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单位),凡已整体在外地参加生育保险的,经出示有关证明后,可以不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