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教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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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教人员管理办法
支教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为规范支教教师管理,提高支教的实效性,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3 〕 19 号) 、《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 号)、教育部《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意见》(教人〔2015 〕 2 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教师〔2015 〕 4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州内城镇中小学在编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师范院校统一组织师范生(含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开展的教育教学实习(含顶岗实习)支教活动;其他支教活动(含“三支一扶”支教活动、社会群团机构组织的志愿者赴州内边远贫困农村学校志愿支教活动)。
第二章在编教师支教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州内在编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开展支教活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支教教师采取教师个人自愿申报与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人选,由学校推荐、县教育局审核,并组织集中培训,统一派送。
支教人员每年选派一次,支教期限为一年以上,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缩短支教时间。
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支教时间的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原学校另外选派人员支教。
第四条支教教师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身心健康、师德优良,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
任教至今,未曾在农村学校工作过的教师,应首先作为支教人员选派的对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应作为优先选派的对象。
第五条支教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受援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受援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的师德教育、校本教
研、目标管理评估等一切管理活动,每学期听课20 节以上,主讲公开课(研究课)3节以上,撰写教学论文和专题调研文章2 篇以上,每年撰写支教经验总结1 篇。
第六条支教教师实行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为主。
受援学校要为支教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并对支教教师进行全程管理。
支教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受援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上班签到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请假必须履行手续,严禁不请假外出。
支教教师的请假由受援学校校长签字,派出学校校长无权审批。
未经请假而随意离岗者或请假期满而未按时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受援学校每学年要将支教教师的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学校进行通报,缺勤达到或超过相关规定的,由派出学校按规定扣除相应的工资、年度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私自允许支教教师雇人顶岗或缴交工资而擅离职守、或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学校校长,以及在一年内无故连续旷工10 天以上(含10 天)或累计旷工30 天以上(含30 天)、或支教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支教教师,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聘和辞退。
第七条派出学校与受援学校共同负责支教教师每学期工作情况的总结。
学期结束前,支教教师要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报告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以及新学期工作计划。
支教教师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支教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章师范生实习支教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师范生实习支教(含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州教育局统筹安排,由相关师范院校与各县市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县市教育局和相关师范院校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
师范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实习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实习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安排数量足够的指导教师对实习师生进行全程管理和指导。
各县市教育局要认真配合,积极支持师范学院开展师范生教育实习工作。
第十条师范生实习支教的'时间由师范院校报州教育局备案。
公
费定向培养师范生顶岗实习时间为一个学期,学生全程参与一学期的教育教学活动。
实习方式可根据实习接受学校的情况,采用分教学岗位和分课程等多种形式。
顶岗实习期间的教学时间不少于原任课教师授课时数的50% 。
第十条各县市教育局应选择教学条件较好,师资队伍较强的学校作为实习学校。
接受顶岗实习的学校应有专人负责顶岗实习工作,要为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要安排敬业精神强、教学经验丰富、有指导能力的骨干教师作为实习学生的指导教师,通过备课、听课、评课、上示范课等多种方式,全程指导实习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全面考查。
实习生每周都要进行周工作小结,并将小结填写在实习手册上,指导教师应进行批阅,提出指导性意见。
实习结束后各学校要做好实习学生的实习鉴定和成绩评定工作。
实习鉴定表经实习学生、实习小组、指导教师、实习学校填写完成并加盖实习学校公章后交相关师范院校,并报各县市教育局。
第十二条实习生在实习支教期间要严格遵守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须经所在学校批准。
实习生在实习支教期间,言行要文明,衣着要整洁;要遵守社会公德,处处做学生表率;在听取意见时要有耐心和礼貌,不强词夺理,不无理取闹。
实习生在实习支教期间要注意自身人身安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单独外出,如因个人原因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责任一律自负。
第十三条要切实做好师范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反应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及时沟通。
顶岗实习期间,师范院校应为每名顶岗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实行顶岗实习工作月报制度,每月月底前,师范院校和各县市教育局应将师范生教育实习情况做出小结,并书面报告州教育局。
第四章其他支教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三支一扶”支教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政
策及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群团机构组织志愿者赴州内边远贫困农村学校开展支教活动,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并管理。
第十六条支教志愿者在州内从事教育教学专业工作,须具备符合规定的学历和相应的教师资质,身心健康、师德优良,能胜任相应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
支教志愿者的身份及政治表现需有原学习、工作单位的证明,无学习、工作单位的需持有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境外支教志愿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支教志愿者在支教期间要自觉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支教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为支教志愿者提供帮助。
受援学校应力所能及的为支教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支教志愿者在支教期间要注意自身人身安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单独外出,如因个人原因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责任一律自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支教人员管理办法2015-09-07 10:53 | #2楼
一、自觉服从驻县管理教师和实习学校的管理和领导,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严格遵守所在实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学校。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实行“组长—实习学校领导—驻县教师”三级管理,必经先向实习学校领导请假后,经同意后,再向驻县教师报批。
无特殊情况(公共课补考、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重病、直系亲属突发事件)一律不许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必须完整填写专用请假条。
出校园购物等离开学校的必须向实习组长请假方可。
实习期间请假(24小时以上)次数超过3次以上者,取消其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三、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树立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思想理念,做到教书育人、爱护学生、严格自律、以身作则;衣着朴素整洁,举止大方得体。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建立良好的支教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四、自觉接受专业指导教师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的业务指导,虚心求教,刻苦钻研、认真备课授课,努力学习实践,尽职尽责地完成实习任务。
五、在认真完成教学实习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实习学校的教研教改活动,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为当地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六、发扬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团队精神,热爱支队,关心同学,建立高度的集体责任感和荣誉感,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努力培养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健康心理,自觉锻炼艰苦奋斗的意志品质。
七、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实习支教期间,特别要注意人身安全、饮食安全(尽量在实习学校食堂就餐)、交通安全(要乘坐国家法定的、有正规营业执照的车辆)。
时刻要注意防火、防电、防水、防盗、防骗。
遇到突发事件要沉着冷静,及时报警,并在第一时间与实习学校领导、指导教师和驻县教师取得联系。
八、实习期间不得在实习学校留宿他人,男女生之间应保持健康良好的友谊关系,行为端庄,作风正派。
严禁私自互串学校,严禁在实习学校谈恋爱,严禁男女朋友互相探望,严禁长时间煲电话粥。
九、对不服从管理,不遵守纪律,违反师大顶岗中心和本支队管理条例,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为不适合继续参加顶岗支教实习工作,由驻县教师上报情况,经顶岗办领导同意后,勒令其返校接受处分,顶岗实习成绩按不合格记。
十、各实习点实行小组长负责制。
其职责具体见《实习小组长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对不能够履行组长职责者,立即撤换。
十一、认真阅读《顶岗实习支教工程指导手册》,领会精神实质。
严格按照顶岗支教工作安排,完成份内工作。
每天坚持记日志,写下所见所想;了解实习学校和学生,观察农村中学教育现状和问题,开展教育调查等。
每周每位实习人员写一份教学工作总结并发到李老师邮箱;每周每个实习学校的组长做一份本学校的工作简报并发到上述邮箱。
【支教人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