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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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
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2005﹞54号
【发文日期】2005-03-15
【实施时间】2005-03-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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