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适用于财务、办税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
1
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
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2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
3
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
转下期继续抵扣。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 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 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 率)×税率
政策解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税率为17%
税率为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税率为6%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税率为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应税货物和劳务与应税服务税率比较
应税货物和劳务
应税服务
销售货物或进口货 17% 物,提供加工修理、 17%
修配劳务
13%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 务



11%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
0
出口货物
0 财政部、总局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
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
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
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
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交通运输
现代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主要文件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 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二章 应税服务
政策解读
1.“有偿”是确立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其 直接影响一项服务行为是否征税的判定; 2.“有偿”不适用对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税的规定; 3.“有偿”并不代表等价。 4.“有偿”分两种形式,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
深刻认识推进“营改增”的重大意义
实施“营改增”,是我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 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 它不是税种的简 单转换,而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 革,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也是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 关键时期,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所面临的深层次 矛盾。“营改增”正是以税制改革为切入点,释放改革红 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适应了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 时代要求,也顺应了以制度创新为长远发展“垫底子”的 客观规律。通过实施“营改增”,确保企业受惠,地方得 益,国家税制得到完善,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对于推动 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业的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营改增”试点进程
上海市 试点
自2012年1月1 日起,开始在 上海市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进行 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
扩大至 9个省市
自2012年8月1 日起至当年年 底,将试点范 围扩大至北京 、天津、江苏 、浙江、安徽 、福建、湖北 、广东
税基广阔,具有征收 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不重复征税,税收负担 具有公平性 税金计算具有连环性
最终税负具有转嫁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弊端
1
2
3
增值税纳税人
购买服务支付 的营业税无法 得到抵扣
各产业之间深 化分工协作存 在税制安排上 的障碍,也抑 制了对服务业 的需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涉及的主要文件
主要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3﹞37号)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二章 应税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 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政策解读:
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 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 消费
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
小规模纳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 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 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 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 值税扣缴义务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 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政策解读:
1.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
2.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二章 应税服务
例:某试点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接受国外企业提供 的产品设计服务,假设国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经营 机构,也没有代理人,虽然该企业是在我国境外进行 产品设计服务,但该产品设计被试点企业用于新产品 开发,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该试 点企业应作为应税服务接受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非营业活动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无偿或有偿
无偿
提供方:1.非企业性 单位;2.内部
不征税
提供方:单位、个体 工商户
除公益活动、以社会 公众为对象外,征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 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 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 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另行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兼有劳应税货物和劳务、应税服务
应税货物和劳务 应税服务
超过小规模纳税 未超过一般纳税
人标准
人标准
未超过小规模纳 超过一般纳税人
税人标准
标准
未超过小规模纳 未超过一般纳税
税人标准
人标准
是否认定 认定 认定
不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二章 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的内容:
非企业性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 业性收费的活动 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二章 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 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政策解读: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 位或者个人;2.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 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 模纳税人纳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政策解读: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掌握。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计算
2.混业经营纳税人认定如何掌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 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 更。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 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 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 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 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 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 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 于一般纳税人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理 解。 2.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 纳税人的界定。
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 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二章 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区别
单位,是指企业 、行政单位、事 业单位、军事单 位、社会团体及 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 工商户和其他个 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 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 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 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全国 试点
自2013年8月 1日起,在全 国范围内开展 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 业试点,同时 将广播影视服 务业纳入试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前期“营改增”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
改善了出口
优化了税制
推动了创新
营改增
减轻了税负
促进了分工
扩大了内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适用于财务、办税人员) ——广西国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共赢财会
2013年6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特点及区别
营业税的主要特征
增值税的主要特征
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 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实行多环节、全额征税 计算简单,操作方便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简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 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 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 缴纳营业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