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P检验规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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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通驰电器有限公司
检验规程文件
进货检验规程
文件编号:TC/WI8.2-01-2011
受控状态:
编制:吴祖辉
审核:尹成武
批准:赵南迪
2011-04-25发布2011-05-05实施宁波通驰电器有限公司发布
1.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产品质量符合国际,国标安全标准及顾客要求,对进货检验的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实行检验,特制定本检验规程。

2.适应范围
适应于本公司所有主要原材料,外协件的进货检验。

3.检验规程
3.1对于原材料的进货检验,除特殊说明外,均按照GB2828.1-2003规定。

进货检验(IQC)采用一般检查水平I,对外购外协件进行抽检。

检查严格度为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3.2合格质量水平:除特别说明外,致命缺陷AQL=0,严重缺陷AQL=1.0,轻微缺陷AQL=
4.0
3.3检验内容见下表:
3.4当缺陷数不超过合格判定数AC时,应判此批合格;当大于合格判定数AC时,由主管判定收退。

3.5检验员接到仓库报检通知后,应尽快检验完毕。

3.6检验员对检验结果作出判断正确,及时出具《进货检验报告》。

3.7对于认证所要求的关键元器件(温控器、热保护器、开关、线路板、内部导线、电子冰胆、电热管、电机、电源线及电源线插头)供方应至少一年一次提供合格的外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以确认采购产品的持续稳定的能力。

确认检验的内容应该符合《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对应的检测标准。

1.目的
为使公司自制塑件质量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对生产过程的塑件质量把关,特制定本检验规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自制塑件检验。

3.检验规程
3.1巡回检验
3.1.1 在塑件加工过程中,质检员应经常在塑件操作区做巡回检验,并填写巡检记录表。

3.1.2在巡检中,检验员应仔细观察操作者的作业方法,工装设备,工艺要求等方面情况。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导操作者(或联系有关部门)加以纠正,避免发生不合格品。

3.2首检
3.2.1更换模具,检验员必须进行首检并封样,首件由检验员确认合格后并填写首检报告,才可生产。

3.2.2首检不合格,不得生产,并查找原因,向生产部提出解决方法直到检验合格。

3.3抽查检验
3.3.1入库前必须对塑件进行抽查检验,并检验记录按GB2828.1-2003一般检查水平II级进行抽检,合格判定按AQL=2.5判定
3.3.2抽查合格后填写合格检验记录通知入库。

4检验标准
4.1产品试装,安装尺寸均正确。

4.2产品表面应平整光洁,色泽一致不应有毛刺,明显缩痕,划痕,溶接痕,明显黑点,缺料,破裂等缺陷。

5.检验方法
5.1标样与目测。

宁波通驰电器有限公司
检验规程文件
成品检验规程
文件编号:TC/WI8.2-04-2011
受控状态:
编制:吴祖辉
审核:尹成武
批准:赵南迪
2011-04-25发布2011-05-05实施宁波通驰电器有限公司发布
1.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产品质量符合国际,国标安全标准及顾客要求,对成品实行检验,特制定本检验规程。

2. 适用范围
2.1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成品的例行检验、最终检验和出厂检验。

2.2对本规程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及内容有争议时,应以相应的国标为准。

3.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2-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熨斗的特殊要求。

GB4706.42-1999途电器的安全冷热饮水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14-1999途电器的安全面包片烘烤器、烤架、电烤炉及类似用途电器的特殊要求。

JIS C9609-1990拌机和电动榨汁机。

GB/T15854-2008食物搅碎器。

GB4343-199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电热器具,电动工具以及类似电器无线电干扰特性测量方法和允许值。

GB17625.1-2003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16A)。

GB/T18799-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熨斗性能测试方法。

4.检验规程
4.1检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阐明顾客要求的合同。

4.2检验说明
4.2.1例行检验作为生产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产品100%的检查,其抽样比例为100%
4.2.2 抽样数:除特殊说明外,均按照GB2828.1-2003规定,最终检验及(OQC)采用一般检查水平II级,对包装完成的成品进行时段抽检:检查严格度为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4.2.3合格质量水平:除特殊说明外,致命缺陷AQL=0,严重缺陷AQL=2.5,轻微缺陷AQL=4.0。

4.3检验要求
4.3.1检验前核对报检产品与相应的检验规程是否有效、完整、齐全;
4.3.2发现不合格品应标识、隔离;
4.3.3当缺陷数不超过合格判定数AC时,应判此批合格;当大于合格判定数时,由主管判定收退;
4.3.4对检验结果作出正确判断,及时出具《最终检验和试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

4.4检验内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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