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二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分包单位。

3、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员情况等。

4、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

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记,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掩盖真相。

(2)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要求参与调查。

(4)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事故调查组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勘察要及时、全面、客观。

调查组通过充分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
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处理。

(7)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漏报、迟报等情况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事故统计
(1)事故统计上报按上级部门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的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2)事故档案主要内容: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物证人证材料、医疗部门的诊断结论、结案申请报告、受处理人员的材料、有关部门的结案批复等。

(3)加强事故档案的管理,事故档案由安全部门保存。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和处理,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社会各类生产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和统计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和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依法保护报告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生产单位负责建立和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和统计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和统计工作应当分级负责,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级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和统计档案,及时备案和整理相关资料,便于后续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协作,共享信息资源,形成合力,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限,并公开告知相关人员。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报告人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单位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条生产单位负责指定专人负责事故报告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工作,并确保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真实、详细的事故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对报告的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追责制度,对虚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行为依法追责,并严禁对事故报告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以便及时调查和处理。

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单位进行事故报告处理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报告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以便相关利益方了解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库,定期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案例,形成经验总结,为安全生产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以供监管和管理。

第十八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统计制度,明确统计范围、内容和时限,并确保统计工作的准确和实用性。

第十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事故统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时限和要求,将事故统计资料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事故统计资料进行审核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生产单位改进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虚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压制、打击或者报复事故报告人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将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统计资料造假或者隐瞒事故情况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和统计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工作相互衔接,形成合力,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生产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并由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