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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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
【发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江府办[2012]4
号
【适用区域】江门市
【发布时间】2012-02-06【生效时间】2012-03-01【关键词】市政市容及其它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江门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2002年发布)&江门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发布)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印发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九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管理城市,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各项事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实现市级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局面。
科学确定各级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职权,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到基层,拓展到社区,整合管理资源,充分发挥管理效能。
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即市、区两级政府,市、区、街道(镇)三级管理,市、区、街道(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四级组织网络。
第五条市城管局是市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城管(环卫)部门在区政府和市城管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卫生、城乡规划、园林、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职能。
第七条由市政府统筹、市城管局具体负责,制定科学、合理、全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同步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区政府及市城管局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积极组织市民群众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管理,提高社会公德意识和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公众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教育的宣传报道,通过开辟专栏、专版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效果。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等现象;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四害”(老鼠、蚊、蝇和蟑螂)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禽畜;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灭杀老鼠、蚊子、苍蝇、蟑螂。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确定:
(一)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区由受委托的物业管理者负责,没有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区由属地居委会和环卫部门共同负责,属地居委会负责督促管理;
(二)旅游景区(点)、商业网点、技术工业园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和广场等场所,由管理或经营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范围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构)筑由本单位负责;
(四)市场、个体商铺、摊档等经营性单位由经营者负责;
(五)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移交的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城市道路、桥梁、公路及其附属区域,由相关设施管理部门负责;
(七)城市绿地及绿化配套设施由有关规定确定的管理主体负责。
前款各项责任区的界限:以用地红线为界(不包括红线内的城市主次干道)。
街道(巷)两侧的责任单位(含住户),有围墙的,从临街围墙外墙根至人行道侧石以内;无围墙的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侧石以内。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责任,由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并采取通知、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责任人履行责任。
有关责任人应按要求做好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容貌标准,报市政府
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区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对建(构)筑物的外部进行清污或粉刷。
第十四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外墙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阳台、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及其护栏、电力通讯输送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临街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外机冷却水不得凌空排放或向外滴水影响他人。
第十六条阳台不宜安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需采用不锈材料的防盗网,设置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窗户防盗网应安装在室内侧;同一楼宇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样式。
对已安装的不符合要求的防盗网,应当逐步改造。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工程建设或举办庆典、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活动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按规定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恢复场地原貌。
第十八条禁止经营者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的范围占道经营:
(一)街道两旁的商店必须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场所为界,在规定的营业面积内依法经营(不含违章建筑),门、窗、外墙以外不准摆设商品、桌椅和各种招牌等物品。
企业在单位前举行促销、经营活动的,需按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
(二)各类农副产品必须在农贸市场或经批准的经营场所中摆卖,不得在马路、街(巷)等公共场地摆卖;
(三)经批准经营的机动车维修、车辆清洗美容、五金建材加工和饮食行业,不得占用道路,不得污染、损坏人行道等公共设施进行作业、经营;
(四)经批准设置的灯光夜市和临时摊档,必须在指定地点按要求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面积、超时经营。
第十九条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
城市道路路面及井盖、沟盖等附属设施出现损坏、缺失的,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及时修复。
第二十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场地及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各类管线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入地铺设;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产权单位应按要求入地铺设。
第二十一条在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临街建筑施工工地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m,围栏高度不低于1.6m;
(二)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无散在生活垃圾和“四害”孳生地;材料、机具堆放整齐,围墙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及时清理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硬底化,设置冲洗装置,驶离工地的车辆必须清洗干净,防止污染道路;
(四)施工排水应当经沉沙池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雨、污水管网,不得外泄污染周边环境;
(五)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六)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露、遗撒。
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相关规定,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维护,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其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
各责任区的责任人有义务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对乱张贴、乱涂画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负责清理责任区内的乱张贴、乱涂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在路灯杆上架设广告。
夜景照明和装饰性灯光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并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市区的园林绿化及其设施。
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城市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品、擅自设置广告(指示)招牌摆摊设点、销售商品;抛撒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焚烧物料;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果,践踏城市绿地;
(四)穿行城市道路绿化带;
(五)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
城市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在城市绿地进行施工或者管理作业产生的垃圾和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未能及时清理造成二次污染的,由作业单位负责即时清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文明作业,及时清洁,方便群众。
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的责任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天早上7时前完成清扫工作;
(二)严格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做好保洁工作,做到路(地)面无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加强重点地区、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
(三)清扫的垃圾和其他污物、废弃物,不得投入道路及下水道或河道、水域;
(四)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防止垃圾满溢,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第二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时定点收集、清运垃圾。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实行袋装化、容器化、密闭化。
各区政府及市城管局应当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居民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或者按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委会商环卫部门指定的临时堆放点集中堆放,并委托清运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业主承担。
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