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编码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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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编码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1.11.13
•【字号】浙农专发[2011]123号
•【施行日期】2011.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编码
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1〕12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推进全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农资质量安全责任追溯体系,现将《浙江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编码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和典型经验,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浙江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编码管理规范(试行)为推进全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和规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农资产品监管,完善农资质量安全责任追溯体系,有效保障农资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农业投入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编码管理
第一条实行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身份代码管理制度,即对全省范围内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定规则赋予其一组数字代码。

第二条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身份代码由十三位数字组成,分为四层结构(见附表1):
(一)按生产经营地域划分,共六个数位,前二个数位固定为33,代表浙江,后四个数位代表地市和县(市、区),由省农业厅统一编码分配给各地使用;
(二)按生产经营方式分为生产、批发、零售、批零兼营四大类,由0-9一个数位组成;
(三)按生产经营品种划分,由000-999三个数位组成;
(四)单位序列号,由000-999三个数位组成,电脑随机赋码。

例如温州市鹿城区某农资零售店的身份代码为3303013200005,其中33代表浙江,03代表温州市,01代表鹿城区,3代表零售类,200代表经营农药类,005代表序列号。

第三条加强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填报工作,建立全省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基础数据库。

第四条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下列信息(见附表2):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四)经工商部门核准的单位营业执照编号;
(五)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名称与编号。

第五条农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浙江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系统将本单位的基本信息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对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核对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如有错误、遗漏,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正、补充填报,确认无误后予以审核通过。

第七条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的基本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码规则赋予一组身份代码。

若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更新,若单位注销登记,其身份代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回。

农资产品编码管理
第八条实行农资产品编码管理制度,即对全省范围内经营的农资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定规则赋予其一组数字代码。

第九条农资产品编码由八位数字组成,分为四层结构(见附表3):
(一)按产地划分为本省生产、外省生产、进口三大类,由0-9一个数位组成;
(二)按类别划分为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五大类,由0-9一个数位组成;
(三)按产品属性在前款五大类目录下分为若干小类,由00-99二个数位组成;
(四)产品序列号,由0000-9999四个数位组成,电脑随机赋码。

例如某江苏产的复合肥料的产品编码为23040009,其中2代表外省产品,3代表肥料,04代表复合肥,0009代表序列号。

第十条实行农资产品信息化管理,建立全省农资产品基础数据库。

全省范围内的农资经营单位应在产品入库前通过浙江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系统如实将其经营的农资产品的基本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农资经营单位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资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见附表4至8):
(一)产品通用名;
(二)产品种类、属性;
(三)产品的产地、生产单位;
(四)产品的登记证号(或产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号等);
(五)产品的规格型号、剂型、明示成分;
(六)产品标签的电子照片;
(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信息。

第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核对填写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如有错误、遗漏,经营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正、补充报送,确认无误后予以审核通过。

审核通过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则赋予该农资产品一组编码。

第十三条本规范所称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省范围内从事农资产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和单位。

本规范所称农资产品是指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产品。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表1
附表2
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附表3
附表4
农资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附表5
农资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附表6
农资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附表7
农资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附表8
农资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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