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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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2]175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4
【实施日期】2012.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
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2〕1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
东莞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
年满60周岁、没有参加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在户籍迁入本市前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人员,其迁入前户籍所在地已经实施或应当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再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范围。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负担。
(一)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给予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政府出资的资金建立基础养老金。
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