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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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9.16
•【字号】京地税票[2002]407号
•【施行日期】2002.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市监察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

(京地税票[2002]40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文件(京财综(2002)16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此文件精神,各区县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的内容设立公示栏(牌)。

遇有政策变动调整价格或其它情况,要对公示内容及时调整更新。

二、公示栏、公示牌的名称统一为“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牌)”。

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各区县局、各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三、各区县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认真抓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实施等各项工作。

四、此项工作应于2002年9月底完成。

在贯彻通知精神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监察局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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