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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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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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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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心得体会8篇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身体和健康,只有真实的心得体会才能让读者真正感受到自身的情感和情绪,本店铺今天就为您带来了伤害心得体会8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伤害心得体会篇1
最近学校组织学习了《贵州省学校学生人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条例是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要协助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在校长的带领下做好自己的工作。
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相应责任。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爱学生身心健康,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
为此我深有体会:
一。
协助学校开展治安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我们学校每年都在开治安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每次都组织好自己的学生听好每一次的讲解。
我们学校上个月还做了一次熄灯演习。
当校长的倒计时:一。
二、三结束,稳住学生不能惊慌,按照规定的线路有序离开教室。
在初高中全部一千多的学生的学校,没有一点声音的圆满完成演习。
我们要防范于未然。
二。
在教学中给学生多链接法律法规安全教育。
教师的职责就是不仅教书而且育人。
不管自己所教哪门学科,在自己的教学中都渗透法制教育。
让学生知道哪些事该做,哪些不能做。
特别是汛期学生一定要杜绝溺水事件的发生。
三。
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视学生安全为己任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加强职业道德学习,让师德闪光。
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师爱为魂。
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
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勇于担当第一责任人,能让师德在新时代新教育中闪光。
让学生在我这里能找到安全感。
记得几年前学校发生了一次意外。
一名男同学不注意用圆规的针的那头刺破了一位女同学的头部血管。
当时看到血流不止,我与一位女同事不顾一切的把学生及时的送到医院。
医生对她进行了及时包扎。
当女同学平安了才想到通知家长通知学校。
而这两名同学并不是我所教的班级的学生。
现在回想还有点心惊与后怕。
四、加强寝室管理让每个孩子都安全
作为德育导师,我在走访寝室时灵活地对所管的同学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在教育中要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进行浅显易懂的宣讲,同时要对《条例》中的重点章节内容重点学习,提高学生的学习收效。
伤害心得体会篇2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
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因此,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
最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已出台,以下是本人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
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
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
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
因此,我认为,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
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
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
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
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善后处理。
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
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
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
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
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
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
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
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
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伤害心得体会篇3
近期,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意外事件。
中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
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二、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
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三、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四、学生课余时间受伤。
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
教师的职责,
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五、学生自杀、自残。
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
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六、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
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
七、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
我校是寄宿制学校,学生每周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
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
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总而言之,中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
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伤害心得体会篇4
?贵州省学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进程、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为创建安全和谐校园奠定了牢固基础。
通过学习,全面了解条例知识,把握领会条例精髓。
《贵州省学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分为六章,由总则、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宗旨,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尤其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与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学生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责任的学校可以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多方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
老师和同学在
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有许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学生要首先要加强对自己的安全教育。
班主任要利用班会、班队活动、思品等课程时间有机、灵活地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学习了《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使我更加会把学生的安全放首位,教师要加强责任心,让学校、教师及其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健康和平安,让每一个学生都享受成长的快乐,也让我们的校园变成安全校园,幸福校园,和谐校园。
伤害心得体会篇5
在我校寒假培训班上,学校下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司校长给我们做了解读,结合自己的学习我谈一点的体会。
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尽管学校与家庭方面也都对学生做了相关的教育。
事情一旦发生,这就存在一个责任认定的问题,到底谁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在这类问题上学校与家长的观点往往是相悖的。
因此就存在一个学生事故处理难和难处理的问题。
而《办法》的出台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办法》对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学校和家长都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一旦事故发生,相关方面首先要想到的是怎样的依法承担责任而不是互相的扯皮。
学生伤害事故这也是一个总的说法。
具体来说他有不同的类型。
责任的承担也要分不同的情况。
如果是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老师又没有
任何过错,这时学校就不负任何责任。
如果是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当然也不是意味着老师要承担所有的经济赔偿。
如果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在这一方面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如果是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我们做老师的一定要牢记:当事故发生时,我们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紧急求助。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做为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在校期间听从老师的教导,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完全推给学校,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最终也可依法起诉。
以上是结合资料谈的一点浅显的认识,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与老师批评指正。
伤害心得体会篇6
通过本次全校教师集中学习,宣传贯彻了《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明确了社会、学校、教师、学生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使我对安全的认识又提高了一个层次。
为了让学生安全、幸福、健康成长。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都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责任,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救、救助、预防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到伤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必须时时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基础。
通过培训学习,我们懂得了许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教师首要工作就是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总之,本次学习,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使我更加会把学
生的安全放在首位,留心校园每一处的安全隐患,加强责任心,做一个有心人,让每一个学生都健康快乐地成长,学校、社会、家庭和谐。
伤害心得体会篇7
作为教师,我们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要教育学生;要遵守校规、遵守公共秩序、遵守课堂纪律、不能追逐打闹,在游戏中,更要注意安全,不能随意伸手、伸脚去挡住别人,不能打人、骂人等等的安全教育,就是学生在写字的过程中,也要教育学生管住自己的手,拿自己的笔,不能让笔尖划对人家,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保障每一个孩子在学校安全,有序的学习,是每个教育者的愿望和义务,由于中小学学生的认知水平、社会能力、防意识与对抗能力以及校园的规化建设、人口密度大等原因的影响,每年每个学校都会发生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安全事故。
独生子女化倾向使得家长对孩子的点滴过度关注,因此学校和老师们
特别是班主任老师每天都在如履薄冰,惟恐自己的哪个学生出事儿。
安全教育是每次学生集会,各种活动前都必不可少的教育内容。
我们这次系统地学习有关内容,主要目的是着眼于预防,使学校教师尽职尽责,争取少出事儿,提高法制观念,有效地增
强法制教育的效果。
学了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收获很大。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仅仅是保护了学生不受伤害,而且也能保护我们自己能避免不受到伤害。
作为教师,我们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要教育学生;要遵守校规、
遵守公共秩序、遵守课堂纪律、不能追逐打闹,在游戏中,更要注意安全,不能随意伸手、伸脚去挡住别人,不能打人、骂人等等的安全教育,就是学生在写字的过程中,也要教育学生管住自己的手,拿自己的笔,不能让笔尖划对人家,从而造成
不必要的伤害。
保障每一个孩子在学校安全,有序的学习,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愿望和义务,由于中小学学生的认知水平、社会能力、防意识与对抗能力以及校园的规化建设、人口密度大等原因的影响,每年每个学校都会发生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安全事故。
独生子女化倾向使得家长对孩子的点滴过度关注,因此学校和老师们特别是班主任老师每天都在如履薄冰,惟恐自己的哪个学生出事儿。
安全教育是每次学生集会,各种活动前都必不可少的教育内容。
我们这次系统地学习有关内容,主要目的是着眼于预防,使学校教师尽职尽责,争取少出事儿,提高法制观念,有效地增强法制教育的效果。
伤害心得体会篇8
本学期我校在政治学习中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此次学习深有体会。
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
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