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留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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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为规范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招标文件留存时间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相关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文件留存。

三、文件留存时间
(一)招标文件
1.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答疑记录等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至少留存60日。

2.招标文件经修改后,自修改内容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至少留存60日。

(二)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止,至少留存60日。

2.投标保证金收据,自投标截止时间止,至少留存60日。

(三)评标文件
1.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评标文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签订前,至少留存60日。

2.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记录、专家意见等评标相关材料,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签订前,至少留存60日。

(四)合同
1.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至少留存60日。

2.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等合同相关文件,自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至少留存60日。

(五)其他文件
1.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文件,如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协议、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等,自相关文件形成之日起至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至少留存60日。

2.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重要文件,如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争议处理、举报投诉等,自相关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至相关文件形成之日起,至少留存60日。

四、文件留存方式
(一)电子文件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相关主体应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文件电子版存档,确保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电子文件应采用加密、备份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二)纸质文件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相关主体应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文件纸质版存档,确保纸质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纸质文件应按照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确保查阅方便。

五、文件查阅
(一)查阅主体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相关主体可查阅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文件。

2.其他单位和个人,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可查阅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文件。

(二)查阅程序
1.查阅主体应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查阅申请。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查阅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查阅申请进
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查阅主体可查阅相关文件。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留存招标投标活动文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泄露招标投标活动文件内容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相关主体共同遵守。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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