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视域下我国推进就业性别平等的立法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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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平等就业权及获得相应报酬,是我国 《 宪 法 》《 劳 动 法 》《 就 业 促 进 法 》 和《 妇 女 权 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女性的基本权利。 但是法律规定与社会表象的巨大反差引起我们 的关注,尤其当前人口红利在我国逐渐衰退, 2018 年 1 月 18 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 2017 年全国出生人口为 1723 万人,比 2016 年 减少 63 万人,2018 年出生人口跌破 1500 万。 生育数据背后是生育意愿的低迷,其重要原因 是许多职业女性担心生育二孩会导致职位变动 或影响职务升迁,加剧原本就存在的隐性就业 歧视。[3]
言》开宗明义强调,人生而自由,不分性别而 享有尊严与权利一律平等,第 7 条明确法律面 前 人 人 平 等,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3 条规定男女平等,《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7 条进而明确男 女同工同酬,第 10 条专门提出母亲分娩前后 应受特别保护,享受社会保障福利。可见,《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 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中 的原则具体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这些 条 款 在 当 时 具 有 很 强 的 前 瞻 性。《 消 歧 公 约 》 作为专门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是迄今针对消 除妇女歧视最完整的声明,是历史上第一部全 球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妇女权利宪章。 [5]《消歧公约》明确了对妇女歧视的含义,“即 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 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 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 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 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表面上中立但 在 影 响 和 后 果 上 不 利 于 妇 女 的 法 律 和 做 法。[6] 该公约是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方面最重要的公约。 公约第 2 条(e)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 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对妇女的歧 视。第 2 条(f)要求一切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 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修改或废除对妇女歧 视 的 现 行 法 律、 规 章、 习 俗 以 及 惯 例。( 我 国 早 在 1980 年 7 月 17 日 签 署《 消 歧 公 约 》, 是 最早的缔约国之一。)
一、就业性别平等的内涵及国际公约 的规定
就业性别平等是指条件相等或者相近的求 职者在求职、在业过程中,不因为性别差异而 不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报酬、晋升, 培训机会的获得等职业发展的平等待遇。[4] 在 国际公约中,关于就业性别平等相关的立法始 于 20 世纪。1958 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 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就对此作出了规定 ; 18-19 世纪及 20 世纪 60-70 年代的两次女权 运 动 以 及 1948 年《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的 通 过, 让国际社会开始重视男女平等问题,联合国随 后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 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 1979 年联 合国通过《消歧公约》的诞生既奠定了理论与 社 会 基 础, 也 奠 定 了 法 律 基 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世 界 人 权 宣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面‘两孩政策’视域下分担未成年人养育成本的制度设计”(17XFX019)。 [作者简介] 吕春娟,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丽君,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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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总目录】.indd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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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 女性发展研究
者面试机会,不给女性复试机会,提高女性“入 职门槛”等,被调查的女性人均受到歧视多达 17 次。[2] 随着二孩政策的推行,用人单位普遍 提高招聘女性的就业门槛。不仅未婚女性就业 遭受高门槛歧视,已经生育一孩的也面临求职 困境。
口数量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全面二孩;性别红利;性别平等;立法构建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推进就业性别平等的本质是反对就业性别 歧视,就业性别歧视通常是在劳动领域或者经 济 领 域 对 不 同 性 别 劳 动 者 的 区 别 对 待。1958 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 公 约 》 明 确 规 定,“ 就 业 中 的 性 别 歧 视, 就 是 基 于 性 别 的 任 何 区 别、 排 斥 或 特 惠, 其 后 果 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 等。”1979 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一切针对妇 女 歧 视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消 歧 公 约 》), 明 确 提出禁止对女性的任何歧视,包括就业领域与 男性的平等。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女性及特殊群
2020・3 女性发展研究
全面二孩视域下我国推进 就业性别平等的立法构建
吕春娟 孙丽君
[摘 要] 男女两性就业机会、获取报酬、晋升等平权是男女平等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一
直以来,女性在孕、产、哺乳期阶段的就业、酬劳、晋升仍面临不同程度的困难。虽然
我国立法对女性就业保障有系列规定,尤其是2018年针对女性在孕、产、哺乳期的就业
歧视,有关部门颁布了具体细致的“禁令”,其核心要义是让全面二孩政策付诸落实。
但专门立法的缺失、现行立法的零散及层级低下无法有效应对当下生育意愿低迷,进而
影响人口出生率低下的现象。应当以人口红利衍生的性别红利理论为导向,结合我国港
台地区推进就业平等的立法经验,以此构建推进性别平等、追求性别红利,最终提升人
体的就业,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也有专门立法, 如美国的《1964 年民权法》、英国的《性别歧 视法案》、德国的《一般同等对待法》,我国香 港 地 区 的《 性 别 歧 视 条 例 》、 台 湾 地 区 的《 性 别工作平等法》等,而我国目前则欠缺专门立 法。2014 年针对招聘性别歧视行为的平等就业 监管机制研究课题组调查发现,有 58.48% 的 女大学生“被问及是否独生子女或生育二孩事 宜”,被问及次数平均达到 2.88 次。[1] 全国妇 联 2016 年在北京部分大学调查显示,86.6% 的 女大学生已经受到一种或几种招聘性别歧视, 其中,80.2% 的女性认为,在招聘过程中,普 遍存在只招收男性或者优先考虑的提示,拒绝 接受或者不看女性简历,不给女性书面考试或
言》开宗明义强调,人生而自由,不分性别而 享有尊严与权利一律平等,第 7 条明确法律面 前 人 人 平 等,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3 条规定男女平等,《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7 条进而明确男 女同工同酬,第 10 条专门提出母亲分娩前后 应受特别保护,享受社会保障福利。可见,《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 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中 的原则具体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这些 条 款 在 当 时 具 有 很 强 的 前 瞻 性。《 消 歧 公 约 》 作为专门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是迄今针对消 除妇女歧视最完整的声明,是历史上第一部全 球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妇女权利宪章。 [5]《消歧公约》明确了对妇女歧视的含义,“即 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 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 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 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 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表面上中立但 在 影 响 和 后 果 上 不 利 于 妇 女 的 法 律 和 做 法。[6] 该公约是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方面最重要的公约。 公约第 2 条(e)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 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对妇女的歧 视。第 2 条(f)要求一切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 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修改或废除对妇女歧 视 的 现 行 法 律、 规 章、 习 俗 以 及 惯 例。( 我 国 早 在 1980 年 7 月 17 日 签 署《 消 歧 公 约 》, 是 最早的缔约国之一。)
一、就业性别平等的内涵及国际公约 的规定
就业性别平等是指条件相等或者相近的求 职者在求职、在业过程中,不因为性别差异而 不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报酬、晋升, 培训机会的获得等职业发展的平等待遇。[4] 在 国际公约中,关于就业性别平等相关的立法始 于 20 世纪。1958 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 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就对此作出了规定 ; 18-19 世纪及 20 世纪 60-70 年代的两次女权 运 动 以 及 1948 年《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的 通 过, 让国际社会开始重视男女平等问题,联合国随 后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 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 1979 年联 合国通过《消歧公约》的诞生既奠定了理论与 社 会 基 础, 也 奠 定 了 法 律 基 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世 界 人 权 宣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面‘两孩政策’视域下分担未成年人养育成本的制度设计”(17XFX019)。 [作者简介] 吕春娟,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丽君,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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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0 13:53:16
2020・3 女性发展研究
者面试机会,不给女性复试机会,提高女性“入 职门槛”等,被调查的女性人均受到歧视多达 17 次。[2] 随着二孩政策的推行,用人单位普遍 提高招聘女性的就业门槛。不仅未婚女性就业 遭受高门槛歧视,已经生育一孩的也面临求职 困境。
口数量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全面二孩;性别红利;性别平等;立法构建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推进就业性别平等的本质是反对就业性别 歧视,就业性别歧视通常是在劳动领域或者经 济 领 域 对 不 同 性 别 劳 动 者 的 区 别 对 待。1958 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 公 约 》 明 确 规 定,“ 就 业 中 的 性 别 歧 视, 就 是 基 于 性 别 的 任 何 区 别、 排 斥 或 特 惠, 其 后 果 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 等。”1979 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一切针对妇 女 歧 视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消 歧 公 约 》), 明 确 提出禁止对女性的任何歧视,包括就业领域与 男性的平等。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女性及特殊群
2020・3 女性发展研究
全面二孩视域下我国推进 就业性别平等的立法构建
吕春娟 孙丽君
[摘 要] 男女两性就业机会、获取报酬、晋升等平权是男女平等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一
直以来,女性在孕、产、哺乳期阶段的就业、酬劳、晋升仍面临不同程度的困难。虽然
我国立法对女性就业保障有系列规定,尤其是2018年针对女性在孕、产、哺乳期的就业
歧视,有关部门颁布了具体细致的“禁令”,其核心要义是让全面二孩政策付诸落实。
但专门立法的缺失、现行立法的零散及层级低下无法有效应对当下生育意愿低迷,进而
影响人口出生率低下的现象。应当以人口红利衍生的性别红利理论为导向,结合我国港
台地区推进就业平等的立法经验,以此构建推进性别平等、追求性别红利,最终提升人
体的就业,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也有专门立法, 如美国的《1964 年民权法》、英国的《性别歧 视法案》、德国的《一般同等对待法》,我国香 港 地 区 的《 性 别 歧 视 条 例 》、 台 湾 地 区 的《 性 别工作平等法》等,而我国目前则欠缺专门立 法。2014 年针对招聘性别歧视行为的平等就业 监管机制研究课题组调查发现,有 58.48% 的 女大学生“被问及是否独生子女或生育二孩事 宜”,被问及次数平均达到 2.88 次。[1] 全国妇 联 2016 年在北京部分大学调查显示,86.6% 的 女大学生已经受到一种或几种招聘性别歧视, 其中,80.2% 的女性认为,在招聘过程中,普 遍存在只招收男性或者优先考虑的提示,拒绝 接受或者不看女性简历,不给女性书面考试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