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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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敬老院规范管理,促进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管理方针。
第三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主要靠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县民政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中列支,院办经济收入和社会捐赠归敬老院所有,不足部分由所在乡镇给予补贴。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敬老院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应当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
敬老院的创办、撤消须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敬老院以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兼顾城镇“三无”对象,在保证满足本辖区五保对象需要的前提下,提倡敬老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休养人员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宜接收入院。
第二章:院务管理
第六条。
敬老院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坚持院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第七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制度上墙,采取相应的约束机制。
第八条: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核查资料、供养人员照片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
并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同时,敬老院还应有简单介绍本院工作人员工作流程、管理结构等上墙或图文资料。
第九条。
敬老院管理人员由乡镇公开在社会上招聘,并与乡镇签订工作人员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限待遇标准、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并装订成册。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会计出纳分设,钱帐分开管理,做到民主理财,接受供养对象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核查。
第十一条。
院内财务要做到日清日结。
每月按期公布帐目,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帐册、现金及有关印章。
第十二条。
敬老院一切开支,须有院长签字报民政所审核,经乡镇领导签字后方可支付。
第十三条。
未经民政所长同意,不得借用公款。
第十四条。
敬老院当月帐目,由院长负责在月底向乡镇民政部门汇报,并自觉接受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环境卫生
(一)、院内环境绿化美化,院容院貌整洁美观。
(二)院内无污水覆盖,无乱堆垃圾,无蚊蝇滋生地。
(三)房间每天清扫一次,房间内设施每天清擦一次,确保无灰尘堆积。
(四)房间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五)房间内生活用品摆放有序,无私拉乱扯现象。
(六)卫生间随用随冲洗,每周消毒一次。
第十六条:院民个人卫生
(一)起床后,院民自身或工作人员协助其整理好床被。
(二)定期换洗服装,冬、春、秋至少每半月一次,夏季至少一周换洗一次。
(三)定期换洗被套、床单、枕巾,特殊情况随时换洗,窗帘至少半年换洗一次。
(四)夏季至少每周洗澡两次,其他季节至少每周一次,确保供养对象身上无异味。
(五)坚持每天起床后洗脸、刷牙,睡觉前洗脚。
(六)坚持每半月洗头、刮胡子、剪指甲一次,两个月至少理发一次。
(七)建立院民健康档案,两个月内至少为院民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隔离或退回安置。
(八)特殊对象或危重病人,应有专人护理。
第十七条:饮食卫生
(一)采购食品必须保证新鲜,加工存放食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不能贪图便宜,采购病死肉禽、过期变质食品,防止传染病或食物中毒。
(二)制作熟食应当烧熟煮透,凉拌食品应当清洗干净,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剩菜剩饭严禁时间过长,使用前细致核查、加热。
(三)厨房、食堂应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
(四)个人餐具实行个人专用,鼓励每天所用餐具用开水或消毒柜进行一次消毒。
(五)炊事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立即隔离或辞退。
第五章:食堂管理
第十八条。
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伙食管理,食堂每周执行生活安排表,主食干稀搭配、荤素结合,注意调剂饭菜花样,尊重大多数院民的饮食习惯。
第十九条。
一日三餐,按时开饭,保证开水供应。
第二十条。
按供养标准按排生活,不能随意降低院民生活标准,不可随意接待客人就餐,外来人员需在敬老院就餐的,应按伙食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一条。
成立伙食管理协调组织。
职责是征求供养人员对伙食的意见,满意率要达到80%以上,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核查帐目,防止贪污、铺张浪费和侵占供养人员的利益。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做为敬老院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必须高度重视,坚持预防为主。
第二十三条。
适时对院民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和院民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
每周进行一次安全防患核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采取轮流值班巡查制,防火、防盗、防止老人发生意外情况,保证敬老院内部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院民管理
(一)敬老院院民应当遵守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二)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应当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劳动,提倡长期坚持开展种植、养殖项目。
(三)根据院民的身体状况,兴趣爱好,每周适当开展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院民的文化生活。
(四)定期开展院民交谈活动,及时掌握每个院民的情绪变化,消除院民的各种心里障碍。
(五)院民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准外出。
(六)院民亲属来院探望,敬老院应当介绍院民在院情况,短期可安排生活。
(七)对违反敬老院管理制度,屡教不改者,敬老院有权责令其
退回原地。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管理
(一)工作态度认真负责,热心为院民服务。
(二)落实岗位责任制,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有事外出请假,工作人员外出须经院长批准。
院长外出须经乡(镇)分管敬老院领导批准。
(三)对外来人员,工作人员须查明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须在院内住宿者,应报请院长批准。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每半年组织院民进行一次测评,第一次测评满意率达不到60%的,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改正,第二次测评满意率仍达不到60%的由乡镇与其解除聘任关系。
第二十九条。
对敬老院管理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县民政局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部门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城东镇敬老院工作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城东镇敬老院工作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民政部发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水平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如下考核实施细则:
一、院务管理
㈠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组织制定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3、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动,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
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委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㈢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
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㈣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㈤供养人员应保持室内整洁、卫生、无杂物,管理人员应正常指导、督促和帮助供养人员搞好室内外和个人清洁卫生。
㈥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治疗,并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和供养人员基本情况及信息档案。
做好一人一档工作。
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后事。
㈦敬老院应建立好各类工作台账,并建好各类年度资料档案。
㈧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组织供养人员的各类文体和康复活动,对分散供养人员要按季做好走访工作并做好记录。
㈨做好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坚持值班制度。
供养人员因事外出,
需执行请销假制度并做好记录,院内水、电、火及无障碍设施入造等防范措施要规范实施到位,确保安全无事故。
㈩院内工作人员要团结合作。
在院支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做到合心、合力、合拍,共创文明敬老院。
二、财务管理
㈠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使用,敬老院要做好登记造册归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房屋出租、寄养人员收入。
账目要按月进行公布,接受供受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㈢敬老院财务人员要按月做好结报手续,经营收入不得坐收坐支,各类支出项目必须有经营者、经手人、证明人俱全。
㈣敬老院除用于供养人员生活费支出外,购置壹仟元以上资产需先申请审批后方可支出。
㈤五保入院,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房产、土地等处理办法。
财产要集中代管的,财务人员要登记造册、收支清楚。
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并及时做好清理结账工作。
㈥敬老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㈦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
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奖励。
三、敬老院工作人员考核
㈠工作人员考勤
1、院工作人员每月工作日为26天,其余4天为轮流休息日,一般或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轮休日由院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院设立请假登记簿,否则作旷工处理,旷工一个工作日扣20元,每月上班26天为基数、超一天奖20元,低于一个工作日,从考核奖中扣10元;少于两个工作日每天扣20元,无故未经批准超过三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当月全部福利和考核奖,连续两个月工作日22天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节假日加班费每日50元。
(凭签到表为据)
2、院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上班实行签到,每月迟到、早退三次为一个旷工日,当月迟到、早退超过五次及以上者,每次以10元从相关经费中扣除。
(各院根据不同工种制定不同的上下班考核时间报民政办)
3、为保证院内工作正常运行。
工作人员患病应该履行请假手续,对特殊病情,凭医院证明和病历单报领导批准,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4、院工作人员实行请销假制度。
院长外出向民政办请假,超过一天以上向分管负责人请假,工作人员由院长负责审批。
5、院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得干私活。
上班期间工作人员干私活发现一次作旷工处理。
6、院工作人员加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对全班院内的所有安全和老人管理工作负责,做到到岗到位,确保安全无事故,因工作需要
上夜班大夜班每班每人补助20元,值班期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取消当月夜班费,情节严重并追究其责任。
7、院工作人员出勤上班情况由院每月公示一次,并上报民政办备案。
㈡院工作考绩
1、各院每月组织评比小组定期、不定期进行岗位工作检查考核,对照各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承诺条款完成落实情况,进行工作测评考核,表扬先进,找出差距,提出整改要求,在岗位检查考核中,连续两次出现不达标者,经提出整改意见,仍未达到完成实绩要求的,除在院务会上提出批评外,并对责任人给予扣除考核奖的处理,对在岗位考核中,连续获得优秀的,除在院务会上表扬,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2、每季实行季度考核,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本职工作60分,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四个方面40分,每季考核分,以当季三个月查核分平均得分而来。
年终考核分以四个季度考核分平均而来。
工作人员考核分85分为基本分,85分以上每分奖30元,85分以下每少一分从考核奖中扣20元,75分取消考核奖。
3、敬老院月、季、年考核以院自我考评为主,月、季、年考核结果由院管委会全体人员签字后报民政办。
镇民政办每年不少于两次不定期到院抽查,抽查结果与院考核进行综合考核。
抽查考勤情况以一比三推算结账。
第三篇:敬老院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朱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朱台镇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镇敬老院,镇直部门:
《朱台镇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华店乡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争创省五星级和国家级敬老院的需要,结合华店乡敬老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敬老院坚持独立门院、独立法人的运作机制和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设施的管理原则。
敬老院遵循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敬老院组织机构职责、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目标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制版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敬老院设施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统一配备。
第三条敬老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人员,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切实保障供养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乡民政办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和集中供养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乡政府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敬老院变更名称、服务
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更换院长,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乡民政办应当定期对敬老院的工作进行检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五条敬老院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代养业务。
第六条年满60周岁的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五无异议,方可组织申请人填写《华店乡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
村民委员会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镇民政办审核。
镇民政办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复核。
对符合入住条件的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报乡两委会研究,乡两委会研究同意后,对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入院手续,其《审批表》分别由镇民政办和敬老院各存一份;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村民委员会和乡民政办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敬老院对供养人员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供养人员入院前须由本人及其亲属、所在村委会与镇民政办签订入院协议书;出院时须由本人及其亲属、所在村委会与敬老院办理出院手续,
入院协议书同时废止。
敬老院不得借故推托和拖延办理相关手续。
入院协议书应当条款清楚,格式统一,权利义务关系明晰,且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供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屡犯不改者退回原籍。
院民外出,必须向院长或管理人员请假,并告诉房间院友,不告而别、私自外出达两天者,退回原籍。
第三章五保供养资金及经费
第九条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
经费来源
(一)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来源包括:
1、乡财政每年及时安排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2、民政、财政等部门向上级争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补助;
3、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4、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按规定可以用于农村五保供养的其他资金。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由乡财政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不含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工资);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经费的使用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一般农村居民生活水平。
(一)保吃。
每人每月面粉、食油、蔬菜副食等生活费用200元,
每月零用钱不少于10元,取暖等燃料费由镇敬老院从供养经费中统筹解决。
(二)保穿。
每人每年供给单衣二套、冬衣一套,保证五保人员冬夏两季必须有不少于两套的换洗衣物,床单、蚊帐、被褥、鞋袜等生活用品、用具按实际需要适当供给。
(三)保医。
每人每月从供养经费中按不低于50元的标准列支,用于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一般疾病治疗。
每年从供养经费中安排资金,五保人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四)保葬。
五保对象去世后,实行火葬,从拨给敬老院的五保供养经费中提取丧葬补助费。
敬老院所有物资严格按程序购买。
实行先向乡民政办申请,由乡民政办核实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贵重物品由分管领导向乡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由乡财政所人员同民政办人员共同购买。
第十一条经费的管理
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乡财力的增长,原则上每两年增长一次,保证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集中供养经费应当专门用于敬老院内五保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对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集中供养经费的,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敬老院开展社会捐赠活动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等附加条件的捐赠,所捐款物必须全部用于五
保供养方面。
第四章工作人员选配
第十二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含院长、会计)按与供养对象1:10的比例配备。
第十三条敬老院院长由乡人民政府从现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选配,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初次被任命者,年龄必须在50周岁以下;年满60周岁者,
原则上不再继续任命为院长。
院长的任命,乡政府应征求区民政局的意见,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选配人员应具备承担敬老院院长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尊老敬老,有责任感和事业心,遵守职业道德。
(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区关于优待老年人和敬老院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掌握业务、财务、人事、行政管理等敬老院内部管理相关知识。
(四)了解老年康复、老年心理学、老年行为学等相关老年学知识。
第十五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由镇民政办实行公开招聘,符合条件者,敬老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聘)。
初次选聘者,年龄必须在40周岁以下;年满55周岁者,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承担敬老院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尊老敬老,有责任感和事业心,遵守职业道德。
(三)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优待老年人和敬老院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了解并基本掌握护理基础知识以及老年生活护理相关知识和基本规范。
(五)了解老年康复、老年心理学、老年行为学等相关老年学知识。
(六)从事医疗等专业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五章院务管理
第十七条乡政府依据《华店乡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考核标准》对敬老院进行百分制考核。
敬老院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工作人员,考核与
工资、奖金挂钩。
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给予奖励;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工作人员和五保供养人员组成,其中五保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院务
管理委员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评议工作人员和评议院长制度,实行末位淘汰制。
第十九条敬老院应建立完整的入院供养人员档案资料,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供养人员照片及联系人等,相关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敬老院工作人员衣着要统一整洁。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应逐级签订预防事故责任书,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服务项目(如代养业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全部公开。
第六章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一)房屋坚固,外观美观,有醒目标志。
(二)实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电话、通硬化路。
(三)配有“五室”,即医务室、活动室(包括阅览室、棋牌室、健身室、台球室等)、接待室、浴室、储藏室。
(四)生活区和生产区分设。
搞好环境绿化,室外绿化地要达到占地面积的35%以上。
(五)厨房和餐厅分设。
设施配套齐全,保持清洁卫生的烹饪和用餐环境。
(六)居室、洗手间、浴室、走廊、楼梯等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供养人员居住设施标准:
(一)房屋适用、宽敞、明亮、清洁、安静、通风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