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差异与协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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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差异与协调问题研究
陈燕雨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摘要:在最近几年,为了跟上经济全球化进程,我国对税收和会计制度的改革速度加快。
我国传统的税会关系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本文就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二者的差异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主要就收入类、资产类、扣除类的差异进行具体的分析。
并且在文章最后,就两者的差异提出协调的相关建议,指出二者协调应该遵循的原则并举例指出在具体业务层面协调的方法。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1-0165-02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我国的市场经济要求我国企业的所得税法和会计制度相分离,伴随着一系列相应的规章或者是制度的应用,我国的应纳税所得和会计利润日渐开始出现了不同。
我国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差异与协调问题一直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价值以及具有实践意义的课题。
本文通过对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三大类进行研究,就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详细的分析,就此根据针对上述的几个项目的深入探讨以及分析,提出对二者差异协调的原则和建议,以此来丰富、逐步完善本国会计核算和税收的相关理论。
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的具体分析
1.收入类差异分析
就二者的范围差异来进行分析,会计准则在收入范围界定方面更注重其持续性以及日常性,所得税法并不关注收入的内容和收入的实质,只是就企业的以非货币以及货币形式获得的收入来计征所得税应纳税额,其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务征收,企业的所有收入都要计入纳税。
不仅包括了会计中所反映的收入,还包括会计中不纳入收入的部分。
因此它要尽量将企业的全部的收入都计入到纳税的范围之中,所以不管收入多少,是什么样的性质,全部都要按照所得税法计算纳税。
2.扣除类差异分析
与所取得的收入有关系的支出属于扣除类项目,其中有费用、成本、损失、税金以及其他的支出。
因为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在目的上的本质性差别,所得税法规定在会计中的某些费用在税前不能够被扣除,某些只能在一定的限定的额度之内被扣除,由此二者之间产生了一些差异,例如在职工薪酬的支出方面,首先,两者范围的确认是不相同的,会计准则中所认为的职工的范围更大。
所得税法规定,兼职者或者是尚未跟该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不可以作为职工薪酬的对象。
其次,二者所涵括的内容的范围也有区别,在会计准则中,职工的薪资酬劳包括工资与福利、奖金和津贴、五险一金等,而企业所得税则分为工资薪金、三费支出和各种保险的等,并将职工薪酬分解成为相应的支出,根据税法中的规定决定是否能够在纳税之前将其扣除。
3.资产类差异分析
由于二者存在所为的目的不同,所以,差异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在税务方面,主要是要将资产进行分类,区别支出的类型,是资本性还是收益性,来分析该项目是否能够被扣除。
会计中的资产,指的是被企业拥有的或是被企业控制的,在预计情况下,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相关资源。
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在会计准则中,凡是固定资产,属于企业的,除了已经计提满折旧和单独计价的土地以外,都应该计提折旧,而根据所得税法,只有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可以计提折旧的才可以计提,税法中有不可计提折旧资产的列示。
而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
税法中规定除了能够采用一次性折旧或者能够加速折旧的资产外,别的都要采用直线法来计提折旧。
另外,税法就不同资产的折旧,其最低的年限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不能够自己来选择。
而会计中则按照资产实际的使用情况来对资产预计使用的寿命的年限和其净残值来进行估计。
在无形资产的摊销方面,二者所规定的范围也有差别,税法之中列示了一些无形资产,它们是不能被摊销的,例如,自创的商誉。
而会计准则之中规定,存在一些资产,其使用的年限,是不便于估计的,这些资产在使用期间,是不需要被摊销的,但该项资产,要进行减值测试。
在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相关的摊销,可以使用生产总量法以及直线法等一系列方法来进行,而在税法中无形资产要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来计算允许扣除的金额。
三、会计税法与所得税法协调的原则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并不是一个弊病,不能当作一个弊病而将两者盲目趋同。
要努力的争取去实现二者的双赢。
客观上讲,虽然会计和税法二者的最终目的不同,但是使得两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使得两个部门之间能够紧密配合,共同向着更高的效益这个目标努力,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国家在实际的实施之中,降低这些准则和法律实施的难度,但在其协调过程中,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
在二者的根本利益上面,二者是一致的。
而当二者在发生冲突时,从成本效益的原则出发来进行处理,才能更好的实现双赢。
比如,当税法和会计准则在某一方面出现差异时,遵循会计准则并不能够对企业的相关活动产生较大的甚至很大的影响,在投资者的决策问题上也是无足轻重的时候,就没有必要可以为了遵循会计准则而违背税法,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符合会计原则中的重要性原则的。
2.独立性原则
要想使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准确性以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得到最大的保障。
根据税法和所得税法之中相关的规定,不难发现,所有企业会计在进行计算的时候,都要按照会计制度上的规定严格执行。
而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则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时足额的交纳税款。
3.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具体业务层面的协调建议
下接(第167页)
在具体业务层面的协调方面,考虑到由于目前的做法不能正确体现二者的差异。
因此可以通过会计方法将二者来进行协调,通过会计方法的合理正确的运用,达到使二者各自在披送的时候既能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在报送时报送的又能都是自己需要的数字的目标。
如在把资产进行核算的时候,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折旧额相对于税法来说较少,这时候会发现在账面上,资产的价值相比较于所得税计算时的纳税基础是大的。
在此时若这个商品已经对外部进行了销售活动,那么,这一活动对最终利润的计算就已经产生了影响,可以把这个差值所产生的所得税差额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一会计科目中去,但是当在这个差异对于利润的计算并没有产生影响,而是被计入到了权益类的科目之中的时候,则应该被计算的递延所得税的负债部分则应就资本公积这一科目进行调整。
递延所得税的负债的一栏即指的是应该交纳的所得税的暂时性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要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之内要交纳的税金。
通过将差额计入这一科目之中这种方法,能够使二者得以协调。
对于收入类,二者之间的差异也可协调,比如,在小企业之中,会计上的处理和所得税法之上的处理相同,都是在把商品发出去的时候进行收入的确定。
在确定该项收入的具体的数额的方面,二者也是相同的,都是用销售该项产品的时候合同之上标注的或者是二者通过协议商量或者已经收到了的款项的数额来进行收入的确认。
而就费用类来进行分析,二者也使用会计方法进行了协调。
比如,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借款是用借款的摊余成本和借款真实的利润比率来进行计算,而在小企业之中,为了将二者进行协调,企业是根据借的款项的数额的本金来进行计算,而这项借款的利息则是按照合同上标注的利息率来得出纳税额,这一做法,使得在纳税过程之中,需要调整的差异内容显著的变少了,使二者之间的差异也因此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四、结语
本文的观点是由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二者的目标和所要遵循的原则的不同,以及社会环境的差异,二者差异的存在是无法避免而且很难被消除的。
单以税法为依据会导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受到影响,而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则会导致国家的财政收入无法得到保障。
二者的差异具体体现在收入、扣除、资产类三个类别,本文就这三个种类中的具体差异举例进行分析,认为二者的差异在不停的协调之中,二者在某些方面的处理大体一致。
但是与此同时,不可忽视由于二者目标根本性区别,所以存在着大量的差异并且这些差异很难被消除。
但随着我国的制度的不断的发展,要重点考虑二者的差异进的协调问题。
本文也就二者的协调提出了建议,认为对于就让税法向会计方面协调和让会计准则向所得税法方面协调两种方法应该就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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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考虑员工个人的工作能力,还要考虑到会计业务出现违规操作的可能,紧紧遵循不相容业务分离的原则,将一些可能出现违规行为的经济业务交由几个人或几个部门负责,以此来分散风险。
这样做的目的很明显,使不相容会计业务实现最大程度的分离。
只有实现不相容业务的分离,才会大大减少不法人员利用计算机进行违规操作的机会,从而有利于实现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
2.强化内部审计制度
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不仅仅包含内部监督,内部管理,还包括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成分,内部审计在监督内部会计的制度安排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包括:定期审核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监督会计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账务处理过程中,检查电算化系统是否存在错误;仔细对比电子数据和书面资料,检查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针对错误的或者不恰当的账务及时进行调整;保证会计数据安全保管。
3.完善人才培训制度,提升会计人员素质
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是比不可少的,因而,企业应该将电算化人才的培养摆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的计算机专业水平。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会计人员提供学习电算化知识的机会,积极开展相关培训活动。
此外,在招聘人才方面,对于熟练掌握电算化技术的人才,可以考虑优先录取,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逐渐和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市场大门向世界打开,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的信息化发展。
然而,我国目前的首要任务是高水平、高质量的开展会计工作,不断推动企业的信息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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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