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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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15]105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业单位自愿申请。

第五条协会负责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监督管理以及宣传推介等工作。

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经协会授权,作为初评机构,负责本辖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申报材料的受理、初评、转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未成立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或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地区,由协会直接受理。

第六条资质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基本要求第七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设甲、乙两个等级。

第八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四类、十个单项:1、水文、水资源调查: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

2、水文分析与计算。

3、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4、水文测报系统设计、实施与维护: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

第九条从业单位可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业务范围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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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规定【学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规定?【解答】1、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2、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4、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5、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

7、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和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得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通信线路。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结语:借用拿破仑的一句名言: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你将收获一种命运。

事实表明,习惯左右了成败,习惯改变人的一生。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人,对学习很难做到学而不厌,学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坚持。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2月18日水利部令第43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以下简称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因地制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水文条例》出台的必然性分析

《水文条例》出台的必然性分析
性 作 用 . 文 立 法 不 仅 迫 切 而 且 必 须 水
关 键 词 : 文 条 例 ; 然性 : 制 化 水 必 法
Th e e st n l ss o p o e n c s iy a a y i f r mu g tn g l to so d o o y / a g Di n l a i g Re u a i n n Hy r l g / W n a wu Ab t a t Th r mu g t n a d i l me t t n o h g l t n f t e P o l S Re u l f Ch n n Hy r l g s r c : e p o l ai n mp e n a i f T e a o d o o y o o o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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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关 注
2 0 .1 中 国水 利 0 71
《 水文条例 出台的必然性分析
王殿武
( 宁 省 水 文 水 资 源 勘 测 局 , 10 3 沈 阳 ) 辽 100 ,

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水 文条例 》 《 颁布 实施具 有 其历 史 、 实和 未来发展 的 必然性 。水 文全球 化和 综合化 迫切 现
e o d n t n me h n s i r n a a s a n ,h d l g a e o o a in. t h s i v le n n t n l e o o r i a i c a im n wo k a d d t h r g y r o y h s b c me a v c t o i o o I a n o v d i a i a c — o n mi o sr c in a d s c a e e o me t,r lt d t e a sg me to c o n a i t f n o e n n e a t n s, o c c n tu t n o i l v l p n o d e ae h s in n fa c u t b l y o i ma y g v r me td p rme t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通知-苏水政[2007]1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通知-苏水政[2007]1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通知(苏水政〔2007〕1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水文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我国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是我国水文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水文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水文工作通过对水位、流量、降水量、泥沙、蒸发、地下水位及水质、墒情等水文要素的监测和分析,对水资源的量、质及其时空变化规律的研究,以及对洪水和旱情的监测与预报,为国民经济建设、防汛抗旱、水资源的配置、利用和保护提供基本信息和科学数据。

《条例》明确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水文工作的性质和管理体制、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水文资料管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水文更好的为水利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水文站网的整体功能,确保水文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一致性,加强水文设施的保护,将起到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努力开创水文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认真贯彻《水文条例》精神努力促进我省水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认真贯彻《水文条例》精神努力促进我省水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与建设 、 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 、 水文资料管理 、 水文监 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等方面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 具体表
现 在 以下 七个 方 面 : 是确 立 了水 文 事业 是 国民经济 一 和社会 发 展 的基础 性公 益 事业 的法律 地 位 , 规定 了水
作用具有划时代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 同时也标志着我 国水文事业进入 了一个有法可依 、 规范化管理的新 阶
要认真领会 、 准确把握 《 水文条例 》 的精神实质 , 保证 《 水文条例》 的顺利贯彻实施 。
2 强化水 文部 门 自身职 责
责任意识是一种精神状态 , 有了责任意识 , 才能 集 中精力 , 全身心投入 , 形成意志和品格 , 才能凝 聚人 心 , 聚力 量 , 凝 创造 出一流 的业 绩 。为 此 , 们 要进 一 我
业又好 又 快发展 产 生深远 而重 大 的影 响。各 相关部 门
段, 必将对我国水文事业 的健康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
的影响 。
水 文是 水利 工作 的重 要 基础 和技 术 支 撑 , 是经 济 建 设和 社会发 展 的基础性 公益 事业 。 文事 业在 我省 水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中发挥着不可替代 的重要作用 , 为防治水旱灾害,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配置 、 利 用、 保护 以及水工程管理等提供 了科学依据 , 为全省 实施兴水战略 , 建设六大水利工程提供 了优质的技术 支撑和可靠的基础信息服务。 在 我省 大力 实 施兴水 战略 、 推进 六 大水 利 工程 建 设 的进程中, 水文部 门要抓住《 水文条例》 颁布实施 的 大好机遇 , 从努力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 略高度 出发, 认真学习、 宣传 、 贯彻、 落实《 水文条例》 , 确保《 水文条例》 的有力实施 。 1 认真领会《 水文条例》 的精神实质 多年来 , 山西水文事业为全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等提供了大量的专项技术服务。但是 , 由于水 文行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 、 行 业管理薄弱 、 投入机制不畅 、 信息资源不能实现共享 等薄弱环节 , 严重制约了水文事业的持续 、 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5篇水源地保护是指为防治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要求的特殊保护。

一般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原则。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包括对水源水质的保护和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水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源及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源水质保护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以下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的水域;黄泥河由高程209.9米等高线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沿阿什河、二道河子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

贯彻《水文条例》 加强水文科研工作

贯彻《水文条例》 加强水文科研工作

中 图 分 类 号 :3 P3
文献 标识 码 : C
文 章 编 号 :0 0 12 (0 7 1 - 0 9 0 10 — 1 3 2 0 ) 1 0 0 — 2 是 近 几年 干旱 的范 围 和程 度 在增 加 . 影 响 和 损 失 也 越 来 越 大 .而 我 国 在 利 用 先 进 的 技 术 进 行 干 旱 监 测 . 以及 干 旱 的 预 测 分 析 和 旱 灾 评 估 等 方 面 也 需
Ja y n i if in u ,Lu Ju u
Ab t a t Hy r l g s t e f u d t n fr t e wae e t r a d e e a i n l e o o c l a d s c a e eo me ta d s r c : o o y i h n a i o h t r s c o n v n n t a c n mi a n o il d v l p n n d o o o r l t sc o e y wi u l n e e t e ae l s l t p b i i t r s.Ne e u r me t r r p s d t y r l gc ld v l p n e a s fe v r n n h c w rq i e n sa e p o o e o h d o o i a e eo me tb c u e o n i me t o c a g ,s c a e e o me ta d ta so ma i n o t r ma a e n h u h n t e n w a e h n e o i ld v l p n n r n f r t fwa e n g me tt o g ti h e g .Hy r l g c l u d ra i g o d o o i a n e t k n f c s b t p o u i e n h le g s a e o h o p r n t s a d c a l n e ,me n ie e s in i c a d tc n c li s e r a s d o h u p s f t i a wh l ,n w c e t n e h i a s u s a e r ie .F r t e p r o e o i f b t r o r f h d o o i a e vc s t h t r s c o s we l a c n mi n o i l d v lp n ,w h u d et — f wo k o y r l gc l s r i e o t e wa e e t r a l s e o o c a d s c a e eo me t e s o l e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1号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1号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1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鄂竟平2020年10月22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2日水利部令第5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利用,充分发挥水文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资料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和水文调查所得资料及其整理分析的成果。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流域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省级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下列水文监测资料应当进行汇交:(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二)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干支流控制断面等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三)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的水文监测资料,以及其他区域有关地下水的水文监测资料;(四)水库、引调水工程、水电站、灌区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五)城市防洪排涝、中小河流、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土壤墒情的水文监测资料;(六)河道和湖泊水下地形资料,水文调查、水资源评价资料,水文应急监测资料。

以《水文条例》为依托促进黄河灌区水文事业健康发展

以《水文条例》为依托促进黄河灌区水文事业健康发展

展史上 的重要里程 碑 , 它将 对规范水 文 的工 作 , 促进 水 文事业 的健康发展 , 分发 挥 水文 工作 在 国民经 济 和 充 社 会发展 中 的重要 作用产 生深远 的影 响 。《 水文条 例》 的颁布实施 对水 文工 作 提 出 了新 的 、 高 的要 求 。学 更 习贯彻《 文条 例 》 水 文职 工 政 治 生 活 中 的一 件 大 水 是 事, 是今年 的一项 重要工作 。既有 紧迫性 、 又具有长期
量 已不 能满足 灌溉 用水 的需 求 , 水 矛 盾将 会 更 加 突 供
出。
要想 从根 本上解 决用 水供水 的矛 盾 , 要在做 好“ 节
水” 文章 的 同时 , 必需 注 重 “ 开源 ” “ 流” 和 节 并举 , 充 并
分 利用灌 区丰 富 的地 下水 和大量 的退 排水 , 合理 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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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文条例 》 水 为依托 促 进黄 河灌 区水文 事业健 康发 展
李 永利 等
1 1
【 水文 勘测 】
以《 水文条例》 为依托 促进黄 河灌区水文事业健康发展
李永利 , 占厚 张
( 内蒙 古 黄 河 工 程 管理 局 , 内蒙 古 磴 口 0 5 0 ) 12 0
统筹 安排 、 现 水 资 源 的优 化 配 置 , 能 最 终 解 决 问 实 才
要的基 础工作 , 黄河是 灌 区的生命线 , 担任 着“ 察兵 ” 侦
的角色 。特别 是随 着流 域 经 济社 会 的快 速 发 展 , 区 灌
结合 , 区域服从 流域 , 布局科 学合理 、 防止 重复建 设 , 顾 当前 和长远需 要 的 兼 原则 , 对于灌 区水 文机构 之间 的合作共 赢 , 升灌 区 这 提

航道影响水文站的相关法律法规

航道影响水文站的相关法律法规

《河南省周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关于涡河航运工程影响水文测报及玄武水文站改建若干问题的函》反映问题及解决办法一、涡河二期工程对周口水文测报影响的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确因国家或者地方重要工程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前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因前款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水文测站、水文测报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所需费用及增加的运行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五条确因国家或者地方重要工程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前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因前款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水文测站、水文测报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所需费用及增加的运行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4、水利部关于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第十条建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申请书;(二)具有相应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三)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四)工程施工计划;(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保护水文科技成果,培养水文科技人才,加强水文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学习《水文条例》解析水文管理体制

学习《水文条例》解析水文管理体制

学习《水文条例》解析水文管理体制摘要:结合学习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对理顺水文管理体制问题提出了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水文条例;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对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水文条例》明确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水文工作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目前水文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水文管理体制是制约水文事业发展的症结之一,是水文工作的敏感部位。

通过对《水文条例》的学习,笔者认为,基层水文机构“上不靠,下不靠”的问题是目前水文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水文工作的管理体制曾经历了3次下放和上收,从水文工作由原水电部直接管理,直至将水文测站下放到县,甚至原人民公社管理,管理体制的频繁变动,削弱了对水文工作的管理,给水文事业的稳定发展带来很多困难。

目前我国水文工作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其弊端主要体现为:一是水文部门的管理职能不够明确,缺乏法律法规支持,导致水文行业管理薄弱;二是流域水文工作相对薄弱,特别是一些中小流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文为流域管理和中央宏观决策的服务;三是地县水文工作实行垂直管理,与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体制不相适应,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脱节,不能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内蒙古自治区来看,水文机构规格偏低问题已得以顺利解决,使水文机构的规格与其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基本相适应。

但是,基层水文机构”上不靠,下不靠”的问题却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水文系统职工的工资待遇不能同等地纳入上、下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的调资范围之内,哪头都靠不上。

从近几年全区水文工作会议反映的问题不难看出,靠上,上级主管部门每年拨付给各基层水文机构的事业经费非常有限,仅能保证人员基本工资,经费缺口很大,难以维持水文工作正常运转;靠下,全区各盟市干部职工工资都在实行地方性补贴,增资幅度较大,而水文部门属行业条管,地方不予考虑,自治区的补贴对基层驻地单位又不实行,造成个人工资差额比例悬殊,职工情绪极不稳定。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政[1991]24号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政[1991]24号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文工作是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加强水文行业管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

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是全国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承担部授权的水文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其所属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归口管理等。

第四条水文专业规划要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文工作要适当超前进行。

水文专业规划应包括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评价、水文计算、科技发展、专业教育、站队结合和队伍建设等内容。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水文专业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流域机构应组织编制本流域指定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水利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项规划在报批的同时,应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条水文机构所需的经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列支。

水文建设应纳入水利基建计划。

在水利水电基建投资中,每年应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发展水文事业。

水文机构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而进行的工作,依其内容,其经费可分别在相应经费中适当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水利政策、保护陆地水系及湖泊、实行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环境及水体生态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有权控制及管理陆地水系及湖泊的排放,生产及消费活动的压力及危害,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环境及水体生态安全。

第三条水体应遵守法律、各项社会主义准则,重视水体及水系保护,崇尚节约、绿色发展,共同发展水资源,增进水资源及水体环境保护,促进安全可持续地发展。

第四条依据水体所辖管理关系,水体及水系所有者(用益人)和管理者应当共同承担水体保护及管理责任。

第二章水体管理第五条对于涉及水资源利用的新工程建设,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估及对等的水资源利用效果评估,并落实国家有关节水节电及节能减排政策,才可实施建设。

第六条水资源保护行政部门负责水体保护及管理,不同专业要求的水体管理者要求另行确定相应的自律标准。

第七条干支流整合管理部门应当组建涉及干支流整合的水利技术专业团队,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及权限,履行干支流整合及水资源管理职能。

第八条水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可根据水体管理范围和法律法规要求,发布水资源保护或控制规范、标准、管理计划等,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水资源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实施水资源管理工作细则,采取海洋水域及内陆水域水资源保护措施,加强现场监管工作。

第三章水文调查第十条各水资源保护部门应当建立水文调查系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水体调查,定期对水体基本限制条件、水质及水量等水体特征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水资源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将水文调查结果公布,制定调查方案,妥善管理水文调查信息及结果。

第十三条各水资源保护部门可以正确利用水文监测数据,运用理论模型和技术方法,研究水文系统开发利用、可持续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内容,以改进监测系统,为水利政策制定提供有力参考,指导水体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如有调整,应以修订后的条例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解读
任波
【期刊名称】《山西水利》
【年(卷),期】2015(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25日公布,共七章四十七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我们要深刻领会依法治国的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水文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各项制度,严格技术标准,按照法治要求规范工作秩序和程序,将水文事业发展纳入法规化轨道,以优质的水文水资源信息支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总页数】3页(P49-51)
【作者】任波
【作者单位】山西省漳泽水库管理局,山西长治 04602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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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建设管理制度

水文建设管理制度

水文建设管理制度一、水文建设管理制度的整体框架1.法律法规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文建设管理的法定依据,其中明确了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水文建设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安全管理条例》等,为水文建设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2.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我国设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水利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水文建设管理工作。

国家水利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水文建设管理规划和政策,监督指导各地方水利部门的工作。

各省级水利部门负责实施国家水文建设管理的具体任务,并协调各市县水利部门的工作。

3.技术规范的制定水文建设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保障水文建设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

国家、省级水利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和更新水文建设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4.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为了保障水文建设工程的安全运行,国家和地方都设立了监督检查机构,对水文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同时,还对水文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水文建设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1.规划和设计阶段在水文建设的规划和设计阶段,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水资源状况、水文地质状况、水文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科学确定水文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制定详细的施工和运营管理计划。

2.施工和运营阶段在水文建设工程的施工和运营阶段,需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和运营管理,确保水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运行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和运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

3.维护和管理阶段水文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是保障水文建设工程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需要加强对水文建设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水文建设工程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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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保护水文科技成果,培养水文科技人才,加强水文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开展水文工作的依据。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

第十二条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为国家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本条例所称水文站网,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由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

第十三条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第十四条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文测站,对流域水资源管理和防灾减灾有重大作用的,业务上应当同时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监测与预报第十八条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水文监测所使用的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文情报预报。

第二十二条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

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二十三条信息产业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通信保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的地下水资源监测资料和重要引(退)水口、在江河和湖泊设置的排污口、重要断面的监测资料,由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汇交。

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由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水文机构汇交。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制度。

水文机构应当妥善存储和保管水文监测资料,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予以刊印。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水文数据库。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水文监测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对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以及对资料的使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查,确保其完整、可靠、一致。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九条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和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得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通信线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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