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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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兰政发[2012]71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5.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兰政发【2012】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2012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42号),认真落实《兰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兰发〔2011〕9号),有效实施《兰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加快兰州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
(一)切实增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责任感。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基础教育和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长足发展,教育资源逐年扩大,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仍很欠缺,特别是公办幼儿园明显不足,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当前,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将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难题、加快学前教育科学发展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作为打造宜居宜业宜游魅力城市的重大民生工程,切实担当起、落实好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二)积极调动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多种力量。
按照“有利于利用小学富余校舍、师资办园,有利于幼儿安全方便就近入园,有利于乡镇、街道统筹分级办园,有利于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办园”的发展思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机关、驻地部队的作用,积极巩固与发展其所办幼儿园;吸聚社会力量投资,积极举办民办幼儿园;利用农村富余教育资源,增加农村幼儿园数量,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办园达标、管理规范、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
公共服务体系。
到2015年,学前教育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到2020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
(三)坚持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原则
--坚持办园主体多元原则。
将公办幼儿园建设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全力实施;积极扶持、保留企事业单位、机关、驻地部队办幼儿园;积极支持、帮助、规范民办幼儿园,实现公办、民办幼儿园比例大体相当。
--坚持管理体制多层原则。
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县区政府统筹管理、乡镇(街道)分层负责、县区教育部门审批主管为主,主办部门办园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坚持资金投入多渠道原则。
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多方吸聚社会力量投资,支持发展学前教育,调动多方力量推进学前教育发展。
--坚持师资培养多形式原则。
依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培养培训幼教师资,不断满足学前教育需求。
同时,通过“培、招、转、聘、训”等途径,加强幼教师资队伍建设。
二、多措并举,扩大学前教育公共资源
(一)大力发展城市公办幼儿园。
城市幼儿园应按不宜大于300米的服务半径规划布点建设,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需求,扩大城市幼儿园的覆盖面,切实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
--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
10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一所规模至少为6个班的幼儿园;1000户以下的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就近原则,由规划部门组织片区联合建设(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2000米)一所规模适当、满足需求的幼儿园。
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无偿移交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要作为开发建设的一项刚性要求,要切实强化执行力,市、县区督查室加强督查,若不按规
定配建,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并限期整改落实。
--开展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清查回收补建工作。
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由规划部门牵头,发改、教育、财政、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参与,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清查回收。
2012年年底前完成清查回收工作。
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由领导小组监督完成补建任务,并无偿移交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确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无法补建的住宅小区,规划部门于2012年上半年调查确认后,向所在县区政府财政部门提供开发商名单,教育、财政部门按应建规模和标准测算幼儿园异地建设费(包括土地费、基建费等),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区政府财政部门缴纳幼儿园建设费,专项用于县区发展学前教育。
--扩大城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鼓励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合作办园或结对帮扶等方式,扩大优质资源,使示范园成为师资培训基地、教学研究中心、资源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