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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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授信后管理要求,促使授信后管理更具操作性,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依据我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授信业务操作细则、授信后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授信后管理须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使用范围包含我行所有对公授信客户、个人授信客户及已经设定的担保。

包括正常类授信客户、问题类授信客户和对授信业务设定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问题类授信客户为尚未纳入资产保全的问题类授信客户,已纳入资产保全的遵照资产保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授信后检查内容和频率
第四条授信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客户基本情况检查、授信用途检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检查、财务经营状况或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结算往来情况的检查、风险分类检查、授信效益检查、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检查、风险预警检查等。

第五条分类管理是提高授信后管理精细化水平从而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按照客户及其授信的风险状况、重要性设定不同的检查频率,检查内容也区分不同侧重点。

可将授信后检查分为:重点风险业务检查、一般风险业务检查、低风险业务检查。

(一)重点风险业务检查
重点风险业务指异地授信业务等风险程度较大的业务或进入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的客户所办理的授信业务:
1、对异地授信客户,管户客户经理应在年度内安排适当的频率实施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异地客户的现场检查可由经营行辖内风险管理部委托客户所在地风险管理部(如所在地有我行分支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客户所在地风险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频率进行检查,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2、对风险监控名单客户中的一般风险监控名单按季实施监控,黑名单客户按月实施重点监控。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对借款人进行实地检查或回访,掌握借款人最新情况,并填写《授信客户查访表》(表样见附件1),按季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阅;
3、现场检查基本内容:授信业务经办人员现场检查的基本内容为风险预警信号所对应的事项。

一般包括授信所对应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授信额度的使用是否与授信申请的用途相吻合或授信客户日常资金运用是否存在与经营业务和范围不相符的问题;生产及销售情况(或工程形象进度情况),检查授信客户经营或开工是否正常以及业务增长是否与授信增加相匹配等;财务状况及主要会计科目情况,检查主要财务指标波动情况以及对主要会计科目进行账表、账实核对;抵押物状况;管理层情况等。

可根据授信客户具体情况以及风险监控的实际情况增加检查事项。

(二)一般风险业务检查
一般风险业务指除存单质押、贴现、全额保证金质押等低风险授信外的业务,按检查形式分为授信后首次跟踪检查、授信后深度跟踪检查、风险五级分类以及授信到期前跟踪:
1、对于个人消费类贷款以及100万元以下授信业务,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需在授信使用后30天内,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予以抽样检查,并填写《授信后跟踪检查表》(见附件2);
2、除个人消费类贷款以及低风险授信业务外,所有授信使用后(使用是指授信资金已被客户投入生产、贸易等经营活动中,而非存放在银行账户上)15天内,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必须进行授信后首次跟踪检查,并撰写首次跟踪检查报告,存入授信档案;
3、除个人消费类贷款外,所有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表外授信指敞口部分)的授信使用后30天内,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必须进行授信后深度跟踪检查,跟踪检查须撰写文字报告,存入授信档案;
4、除个人消费类贷款以及低风险业务外,授信余额在100—500万元之间的授信业务,每季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予以抽样检查,并填写《授信后跟踪检查表》;
5、授信余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贷款除外)的客户,检查频率根据五级分类要求确定,一般为每三个月一次,对客户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了解其上下游客户发展变化情况,财务指标增减情况;还需了解计划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或工程进度等。

(学校、医院、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可按该行业的特殊性调整后期管理频率和方式);
6、对于授信使用后的首次跟踪检查报告应重点关注授信用途。

对于部分战略客户、重点客户、低质量及特别关注客户应根据授信企业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7、授信到期前30天,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重点对授信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低风险业务检查
低风险业务主要包括存单质押、贴现、全额保证金质押等授信业务,具体认定标准按授信业务品种分类执行。

对于低风险授信业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在授信使用后重点关注授信用途,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检查频率。

第三章授信后管理流程
第六条授信后管理流程包括:授信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分类、问题处理、损失核销以及最终评价。

本管理实施细则将主要涉及授信后检查、风险预警以及问题处理三个方面。

(损失核销、风险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参照《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及《银行风险分类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及各级授信后管理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发起、复核、确认和执行各项授信后检查任务,具体流程如下:(一)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发起指定的授信后检查及风险分类任务,根据检查和分类情况设定风险化解措施或行动触发条件;
(二)风险化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实地调查客户;要求更新财务报表、营运数据、资料等;启动对客户/担保人的诉讼程序,停止出款;督促客户履约还款计划;列为黑名单客户;追加担保;将授信移交给资产保全中心管理;更改授信后检查频率等;
(三)经营行负责人对授信业务经办人员的授信后检查报告以及风险分类报告等授信后材料进行初审复核;
(四)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监控官监督各经营行授信后管理工作,审核授信后检查报告、风险分类初分结果、风险化解措施或触
发条件并提出审核意见;督促经营行授信经办人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授信后检查材料以及风险分类材料的电子影像存档;
(五)授信后检查结论根据本期内汇总的预警信号最终确认;风险分类结果按《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以及《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确认;
(六)分行风险管理部每月向分行风险分析例会(风险分类例会)报告授信后管理及风险分类的情况,可以根据情况解除或认定授信后风险预警信号,修订风险化解行动、行动触动条件等;
(七)分行风险分析例会会议纪要经分行主管风险副行长和分行行长签字确认后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八)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与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按照最终确定的风险化解措施,采取行动;
(九)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授信跟踪监督岗负责检查相关人员落实风险化解措施情况和监督设定触发条件状况,对未达到风险管理目标的,按照预先设定的触发条件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按照尽职要求在授信后管理工作中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经营行发现风险预警信号,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报告总/分行风险管理部;
(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监控风险预警信号,分析预警事项风险程度,提示经营行和业务管理部门的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进行调查解释和说明,可发送《风险预警信号处理通知书》(见附件3)要求业务经营行和业务管理部门解释已反映或未反映的预警情况。

对经审核确认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风险管理部须纳入《风险监控名单》管理并向主管风险副行长及风险分析例会报告;
(三)经营行需合理说明、解释和处理,并得到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复核后,风险预警信号可以解除;未予说明解释,或解释、处置结果未得到有效认可的风险预警信号作为授信后风险判断的依据和授信审查的参考。

对没解除预警信号的客户,各经营行应该拟定风险化解行动和以后的管理措施,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授信跟踪监督岗初步确认后,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确认;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按照优先处理的原则并采用专项的报告机制;
(五)风险分析例会对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行动和措施提出意见,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将会议结果通知经营行并要求落实;
(六)经营行按照要求落实风险处置措施,并将处置进度和结果及时报告总/分行风险管理部;
(七)总/分行风险管理部监督经营行落实风险处置措施的进度,并向总/分行主管风险的副行长及风险分析例会报告。

第九条总/分行风险分析例会均每季召开,由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相关人员组成,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要求其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或经营行负责人参加,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主管风险的副行长认为有必要会审的风险事项可随时召开。

风险分析例会可合并与风险分类会议召开,具体会务规定可参照《银行风险分类委员会工作制度》执行。

授信业务风险分析重点审议以下事项:
(一)审核由风险管理部提交的《风险监控名单》,对辖内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进行归纳和总结,提出处理意见;
(二)审核当期全辖风险分类结果和变动情况;
(三)审核由风险管理部提交的反映全辖风险监控情况、授信后管理工作的报告及各经营行授信后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四)审议大额授信授信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持续进行督导落实;
(五)审核风险化解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采取进一步措施的触发条件;
(六)主管风险的副行长认为有必要会审的事项。

第十条授信业务风险分析例会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分行由主持例会的主管风险副行长和分行行长签字生效,总行由主持例会的主管风险副行长签字生效,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根据会议纪要督促业务经营单位落实,分行风险管理部需将会议纪要及落实情况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备。

总行风险管理部汇总全部结果后,通报给总行机关各管理部门。

第四章授信后监控的实施
第十一条授信后监控要点
授信后监控由各经营行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实施,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是授信后监控的第一道防线。

授信后监控要点及操作提示主要涵盖授信客户基本情况、客户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客户突发事件情况、授信业务基本情况、授信批复条件、授信本息收回情况、授信担保情况及各授信业务品种情况等。

第十二条客户情况的监控
(一)客户基本情况的监控
应重点关注:1、营业执照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年检合格;
2、贷款卡(证)是否经人民银行年审通过,如是贷款卡,检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客户的情况有否异常;
3、客户的名称、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
4、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授信资金有无挪作他用;
5、主要产品的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及原材料、产成品市场供求、价格变化情况;
6、经营是否合法,有无经济纠纷。

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经营策略及经营方式有无变化;
7、分析客户的股权是否发生变更,若发生变更,须调查股权变更的真实原因、股权受让方与原股东关系、股权变更是否伴随着内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股权变更后公司主营业务方向是否发生等情况;
8、主要管理人员与银行合作态度有无变化,还款意愿有无变化;
9、分析资产负债表时,要关注存货、应收账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项目、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特别应关注对外债务不成比例的异常增长)等项目的余额变化;
10、分析损益表时,要关注销售额和利润等的余额及变化情况,固定资产折旧、坏帐准备、各项投资减值准备或存货跌价准备等的计提情况;
11、分析现金流量表时,要关注客户过去和未来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的能力;
12、了解客户在各金融机构融资和履约情况(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和兑付);
13、对呈现多元化扩张势头的客户,尤其是民营企业,应深入了解在多元化扩张过程中客户通过何种渠道弥补资金缺口,其核心业务定位如何,是否存在盲目扩张引发资金链断裂或产生经营下滑的风险;
14、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后检查,须在授信后检查报告中列明截至检查日集团客户关联公司的信息;
15、分析授信对象信用评级结果及授信业务风险分类结果是否存在较大变化。

(二)客户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监控
应重点关注:1、授信客户拟或正在进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
2、授信客户拟或正在进行对外投资情况。

对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比重较大的客户,要检查其主营业务状况;对外投资额较大的客户,要分析其投资业务的风险程度;
3、授信客户拟或正在进行合资、重组、承包兼并、破产、收购、股份化等改制情况,严防客户借资产重组之机剥离资产逃避还款责任;
4、授信客户遭受外部政策巨大变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情况;
5、授信客户是否卷入重大法律诉讼,了解并分析其原因。

密切注意客户起诉和应诉事项,分析其对我行授信资产安全的影响。

(三)客户突发事件的监控
1、当授信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经营行或风险管理部门应在获知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对授信客户进行实地调查。

在无需调整授信客户原授信的情况下,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查访地点、会谈方式、查访人员、谈话记录、勘察情况、分析意见等以《授信客户查访表》形式记载,并报经营行行长审阅,对符合风险监控名单特征的,应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备案,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对于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实了解授信客户所发生突发事件情况的,可会同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2、我行实行突发授信风险快报制度,力求做到“快、准、全”。

在按上款要求的程序、工具做好监控工作的同时,对重大授信风险突发事件,经营行应在不超过知晓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报告总/分行
风险管理部。

上报的风险快报要有针对性,要准确地反映事件的实质,提出化解风险的初步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授信业务基本情况的监控
授信业务基本情况的监控既包括对授信客户自身经营及财务状况的监控,也包括对已发生的授信业务的监控。

经营行在重点关注客户自身风险预警信号的同时,必须对客户相关授信业务及组合的动向进行跟踪或监控,并将跟踪或监控的结果视情况根据相关要求分别记录于《授信客户查访表》。

(一)授信业务用途的监控
经营行应及时对授信业务的真实用途进行监控,监控授信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授信资金有无挪作他用。

资金发放使用后,应及时收集借款人受托支付凭证,一并归入授信档案。

每月月末以前对当月已发放的授信业务实际发生使用后的真实用途是否与授信客户主营业务所在行业相同、是否与审批时的预期用途相符进行监控,并及时记录于《授信业务用途监控表》(见附件4),如不符则需说明详细情况及影响程度。

存单质押、全额保证额度与银票贴现额度等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对实地查访频率进行要求,但其项下发放的授信业务需进行实际用途的监控。

(二)授信批复条件的监控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须在授信后管理中落实授信批复条件,主要针对授信约束条件和争取条件。

授信约束条件指授信审批部门在授信审批书中要求在提款前后逐步完善落实的条件。

在授信后管理阶段,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须落实各项授信约束条件。

对于授信批复中提及的争取条件和建议性条件,如:逐步转移基本账户、保持一定比例存款和结算等,经营行应力争落实,并要求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及时在授信后管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三)授信资金本息回收的监控
1、在授信业务到期之前,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在短期授信业务到期日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授信业务到期日1个月之前通过书面、电话等手段向授信客户发出提示到期还本付息等履约通知,督促授信客户筹措资金归还授信资金本息,并在《授信查访表》中记录相关情况;
2、对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于每周一:
(1)通过我行信贷系统查询本周要到期授信明细,并逐个电话通知客户准备资金归还授信,并在《授信客户查访表》中记录告知情况;
(2)通过我行信贷系统查询上周已到期明细,对没有归还的客户逐户进行电话催收限期归还,确实不能在限期内归还的客户,对其填写逾期催收通知书,分别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送达,并得到送达人签章确认后,作为回执留存归入授信后档案管理;如借款人或担保人不配合签收,则把逾期催收通知书通过EMS快件的方式寄出,并将快件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存入授信后档案;
3、对个人贷款,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于每月21号查看自身管户授信客户是否已扣收相应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有未收户需逐个在当月月底以前及时催收,并及时填写《催收登记薄》。

同时,对于符合黑名单特征的,应同时填报《银行黑名单客户加入(退出)申请表》(见附件5)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
4、对经过催收尚未收回的利息及以往积欠的利息,经营行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清收;
5、对欠息授信客户在未归还欠息前,应停止其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十四条担保情况的监控
担保管理以保障本行债权为目的,对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抵(质)押物状态和品质变化进行跟踪管理、分析,判断对授信资产安全性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

(一)保证管理
保证可分为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除有特殊约定外,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在授信后管理时要确保保证的有效性,在授信资金本息偿还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未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自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贰年。

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时,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在逾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送保证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进行书面确认。

如贷款为分期逐笔到期,则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逐笔进行书面确认,逐笔保证贰年的诉讼时效;
1、风险判断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在实施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应随时掌握保证人风险状况。

当出现以下影响授信安全,降低保证人担保能力的预警信息时,授信业务经办人员经过判断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保护本行利益:
保证人发生重大经营事故或涉及重大诉讼;
保证人因改制、合并、撤销等重大事件,导致主体资格发生变化
的;
保证人主要股东、关联企业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保证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保证人信用评级下降;
保证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未按时年检;保证人担保意愿发生不利变化;
保证期限届满,贷款到期后未得到保证人书面确认;
保证人发生连环担保和相互担保情况,或有负债超出担保能力范围;
保证人出现其他重大影响保证能力的不利事项;
2、管理内容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密切关注保证人经营管理状况,及时获取保证人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随时掌握保证人最新或有负债、保证意愿、保证能力等情况,对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及现金流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判断,并视结果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换或追加担保。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对保证人定期实施现场检查,每年至少不低于1次,以确保保证真实有效。

特别应关注借款人、保证人、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担保或连环担保关系。

主要监管方面包括:(1)了解保证人资格的变化。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要随时关注保证人性质变化,避免出现保证资格丧失。

通过对保证人已年审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审核,核实保证人的保证资格;
(2)了解保证人保证实力的变化。

通过具有公信度的机构或传媒及时获得保证人经营业绩和信用状况等重要信息,有无债务纠纷和经济处罚等重大事项披露;及时索要保证人财务报表,以获得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分析现金流量、盈利能力、或有负债等财务数据,判断保证人是否具备按合同足额偿还债务的能力;通过征信系统数据库查询保证人偿债履约情况、金融机构融资总量及或有负债总量,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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