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民事传票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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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员民事传票送达
民事诉讼⼀般是⾃诉案件,当事⼈对被告提起诉讼后,法院受理的会给被告发出传票。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书送达的⽅式也很多,如直接送达、置留送达、邮寄送达等,那么服刑⼈员民事传票送达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服刑⼈员民事传票送达
受送达有在监狱服刑的,法院可以通过委托送达的⽅式委托监狱部门进⾏送达。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受送达⼈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法律⽂书送达难的原因
⼀是被告躲债逃避法律责任。

不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债务⼈因经营不佳或投资失败,资⾦链断裂后,外出躲债,⾏踪不定。

当起诉到法院时,被告采取逃避的⼼态应对法院诉讼,躲避法院的传唤,规避法律的追责。

⼆是对拒收⽂书的当事⼈缺乏应对举措。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受送达⼈想尽各种办法拒收法律⽂书,躲避送达。

如由于双⽅不熟悉,受送达⼈明明近在眼前,却擦肩⽽过。

再如有个法院在送达时,当事⼈明明在家,就是不开门,送达⼲警在当地居委会⼈员地见证下,找来开锁匠强制开门,当事⼈反⽽进⾏报警,法院⼲警在与公安⼈员进⾏沟通时,当事⼈却趁机逃脱。

再如有些当事⼈起诉前还在家,⽽法律⽂书送达时就玩起了失踪。

对于当事⼈的这些躲避⾏为,缺乏相关的法律应对举措,办案⼈员只能穷尽⼀切措施进⾏寻找,送达难愈发突出。

三是被告是公司的,其地址不详,注册不实。

在诉讼案件中,不少被告是公司,在送达⽅⾯同样存在着许多困难。

在实际案例中,有些公司在⼯商登记的地址并不准确,可能是地址变更未及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法律⽂书不能顺利送达。

有些公司所在地只是临时租赁的,即所谓的⽪包公司,出事后⼈去楼空,送达⼯作也就⽆法达成。

被告尤其是外地公司的,增加了送达难度,⼯作⼈员千⾥送达⽆功⽽返时有发⽣,⼤⼤降低了送达效率。

四是法律对下落不明界定标准不明确。

法律规定,对当事⼈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送达⽅式,但是何种情况下可构成下落不明的情形,需要哪⽅⾯的证明材料规定不详。

实践中很多案件当事⼈并⾮不在住所,⽽是当法律⽂书送达时,故意躲避或者更换联系⽅式,使得法律⽂书⽆法送达。

在当前,维稳形势严峻,信访案件居⾼不下的⼤背景下,办案⼈员对是否采取公告送达拿捏不准,案件能拖则拖,影响了办案效率。

五是在⽹络信息⽇益发达的⼤背景下,电⼦送达⽅式急需出台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电⼦送达”这⼀⽅式,电⼦送达具有及时、便捷的特点。

但是电⼦送达⽅式在实际案件中存在着⼀定的局限性,没有相关依据证明当事⼈是否接收到法律⽂书。

这就使得电⼦送达缺乏操作性,在实际⼯作中只处于探索阶段,不能普遍应⽤。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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