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物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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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在物权 法 中不必界 定物权 的主体 。
上 述 三 种 观 点 都 有 一 定 的 道 理 ,应 当 看 到 ,
物 权 法 中对 各 种 物 权 的 主 体 不 作 规 定 ,在 物 权 法
管我国 《 民法通则 》 没 有 赋予 非 法 人组 织 主 体 资 格 ,但是在 《 同法 》 著 作权 法》 以及 《 合 、《 国家
赔 偿 法 》 等 法 中 已 经 确 认 了 这 些 组 织 的 主 体 资 格 。 所 以 ,我 国 物 权 法 应 该 对 非 法 人 组 织 的 主 体 资 格 进 行 确 认 。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物 权 法 只 是 民 ¨第 法 典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民 事 权 利 的 主 体 无 须 由 物
物 权 法 草 案 第 2条 第 3款 明 确 规 定 ,本 法 所 称 的物权 是指 权 利 人 直 接支 配 特 定 物 的权 利 。该 款 对 物 权 的 概 念 进 行 了 界 定 。 但 在 物 权 法 的 起 草 过 程 中 ,关 于 物 权 概 念 的 内 涵 与 外 延 仍 存 在 很 大 的争 议 。 尽 管 该 条 对 物 权 概 念 的 界 定 揭 示 了 物 权 的 内涵 , 明确 了 物 权 的 主 体 、 客 体 以 及 内 容 ,不 过 , 因 为 各 国 的 具 体 国 情 不 同 ,采 取 的 制 度 存 在
非全 部都 是 法 人 ,有 相 当 数 量 的 不 是 法 人 。 尽 ①
种 所 有 制 并 存 导 致 三 种 所 有 权 并 立 ,无 法 通 过 一
个 单一 的物 权概 念涵 盖各 种复杂 的物权 形态 。 我 认 为 ,在 表 述 “ 权 ” 概 念 的 时 候 ,不 必 物 要 具 体 列 举 物 权 主 体 的 具 体 类 型 ,但 并 不 是 说 在
权 法 加 以 规 定 ,而 应 当 由 民 法 总 则 加 以 解 决 ,所
分 则 规 定 各 种 具 体 物 权 关 系 时 ,应 当 规 定 具 体 的 物 权 主 体 类 型 ,而 不 能 把 这 个 问 题 交 给 民 法 总 则 来 解 决 。毕 竟 在 各 种 物 权 关 系 中 ,物 权 的 主 体 是 有 区 别 的 。 比 如 ,我 国 土 地 所 有 权 主 体 仅 限 于 国 家 和 集 体 组 织 ,不 可 能 由 个 人 享 有 ,这 就 需 要 具 体 列 举 各 种 所 有 权 主 体 的 类 型 。 考 虑 到 物 权 的概 念 具 有 抽 象 性 与 普 适 性 ,难 以对 各 种 物 权 主 体 一
入其 中,能够为未来出现的新型物权及其主体的确定留下足够的空间,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 体 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物权的客体主要指动产、不动产 ,是有体物 ,特殊情 况下权利 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支配性与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是联 系在一起的,虽然无体财 产权也具有支配性 ,但其客体范围很难像有体物那样确定,所以支配性较差。物权法应 当将物
对 几 个 争 议 比较 大 的 问 题 进 行 探 讨 。
关 于 物 权 主 体 的 表 述
一
、
我 国 物 权 立 法 应 当 如 何 表 述 物 权 的 主 体 ,对 此 ,存 在 几 种 不 同 的 观 点 。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应 当 将 物 权 的 主 体 具 体 表 述 为 公 民 与 法 人 两 大 类 , 因 为 物 权 的 主 体 就 是 民 事 主 体 ,而 民 事 主 体 就 是 公 民 与 法 人 两 大 类 ,别 无 其 他 。 所 以 界 定 物 权 的 主 体 也应 当限于 公 民与 法 人 两类 。另 外 一 种 观 点认
[ 作者简介]王利明,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 长,北京 10 8 。 00 6 ・Βιβλιοθήκη 81 ・ 维普资讯
为 ,物 权 的 主 体 应 当 表 述 为 “ 人 、 组 织 与 国 个 家” ,因 为 公 民 与 法 人 的 概 念 无 法 涵 盖 国 家 这 一 主 体 ,而 在 我 国 , 国 家 所 有 权 是 最 为 重 要 的 一 类 所 有 权 。此 外 ,社 会 生 活 中 享 有 物 权 的 组 织 中 并
权 界 定为 权利人 直接 支配特 定物 ,并对抗 第三人 的权利 。
[ 键词] 物权的概念;权利人;有体物;物的支配性;对世性 关
[ 中图分类号] D 5 1 [ F 2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0 4 6 (06)0 0 8 — 9 0 0— 7 9 2 0 5— 0 1 0
着诸 多不 同 ,因而 会 影 响到 物权 概念 的设 计 。在
我 国 物 权 法 起 草 过 程 中 ,有 关 物 权 的 主 体 、 客 体 以及 内容 的 阐 释 存 在 争 议 也 就 在 所 难 免 。本 文 将
① 笔者曾经在 《 浙江社会科学》20 02年第 2期发 表 《 物权概 念 的再 探讨》 一文 ,对物权 的概念 涵义进 行 了 阐释 , 讨论 了当时几个具有争议 的问题 。但 在物权法草案制定过程 中,物权概念的规定又凸显 出了许多新 问题 , 笔者 故 在本文 中结合物权 法草 案的制定对此 问题 作进一步的探讨 。
维普资讯
社 会科 学 研究
2 0. 06 5
再 论 物权 的概念①
王利 明
[ 摘要] 物权概念具有抽 象性与普适性 ,难以对各种物权 的主体一一列举 ,物权 的主体 应 当采用 “ 利人 ” 的表 述 。权 利人 的概 念 具 有 高度 的概 括性 和 开放 性 ,可 以将 各 种 主 体 纳 权
以在物权 法 中不必界 定物权 的主体 。
上 述 三 种 观 点 都 有 一 定 的 道 理 ,应 当 看 到 ,
物 权 法 中对 各 种 物 权 的 主 体 不 作 规 定 ,在 物 权 法
管我国 《 民法通则 》 没 有 赋予 非 法 人组 织 主 体 资 格 ,但是在 《 同法 》 著 作权 法》 以及 《 合 、《 国家
赔 偿 法 》 等 法 中 已 经 确 认 了 这 些 组 织 的 主 体 资 格 。 所 以 ,我 国 物 权 法 应 该 对 非 法 人 组 织 的 主 体 资 格 进 行 确 认 。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物 权 法 只 是 民 ¨第 法 典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民 事 权 利 的 主 体 无 须 由 物
物 权 法 草 案 第 2条 第 3款 明 确 规 定 ,本 法 所 称 的物权 是指 权 利 人 直 接支 配 特 定 物 的权 利 。该 款 对 物 权 的 概 念 进 行 了 界 定 。 但 在 物 权 法 的 起 草 过 程 中 ,关 于 物 权 概 念 的 内 涵 与 外 延 仍 存 在 很 大 的争 议 。 尽 管 该 条 对 物 权 概 念 的 界 定 揭 示 了 物 权 的 内涵 , 明确 了 物 权 的 主 体 、 客 体 以 及 内 容 ,不 过 , 因 为 各 国 的 具 体 国 情 不 同 ,采 取 的 制 度 存 在
非全 部都 是 法 人 ,有 相 当 数 量 的 不 是 法 人 。 尽 ①
种 所 有 制 并 存 导 致 三 种 所 有 权 并 立 ,无 法 通 过 一
个 单一 的物 权概 念涵 盖各 种复杂 的物权 形态 。 我 认 为 ,在 表 述 “ 权 ” 概 念 的 时 候 ,不 必 物 要 具 体 列 举 物 权 主 体 的 具 体 类 型 ,但 并 不 是 说 在
权 法 加 以 规 定 ,而 应 当 由 民 法 总 则 加 以 解 决 ,所
分 则 规 定 各 种 具 体 物 权 关 系 时 ,应 当 规 定 具 体 的 物 权 主 体 类 型 ,而 不 能 把 这 个 问 题 交 给 民 法 总 则 来 解 决 。毕 竟 在 各 种 物 权 关 系 中 ,物 权 的 主 体 是 有 区 别 的 。 比 如 ,我 国 土 地 所 有 权 主 体 仅 限 于 国 家 和 集 体 组 织 ,不 可 能 由 个 人 享 有 ,这 就 需 要 具 体 列 举 各 种 所 有 权 主 体 的 类 型 。 考 虑 到 物 权 的概 念 具 有 抽 象 性 与 普 适 性 ,难 以对 各 种 物 权 主 体 一
入其 中,能够为未来出现的新型物权及其主体的确定留下足够的空间,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 体 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物权的客体主要指动产、不动产 ,是有体物 ,特殊情 况下权利 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支配性与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是联 系在一起的,虽然无体财 产权也具有支配性 ,但其客体范围很难像有体物那样确定,所以支配性较差。物权法应 当将物
对 几 个 争 议 比较 大 的 问 题 进 行 探 讨 。
关 于 物 权 主 体 的 表 述
一
、
我 国 物 权 立 法 应 当 如 何 表 述 物 权 的 主 体 ,对 此 ,存 在 几 种 不 同 的 观 点 。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应 当 将 物 权 的 主 体 具 体 表 述 为 公 民 与 法 人 两 大 类 , 因 为 物 权 的 主 体 就 是 民 事 主 体 ,而 民 事 主 体 就 是 公 民 与 法 人 两 大 类 ,别 无 其 他 。 所 以 界 定 物 权 的 主 体 也应 当限于 公 民与 法 人 两类 。另 外 一 种 观 点认
[ 作者简介]王利明,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 长,北京 10 8 。 00 6 ・Βιβλιοθήκη 81 ・ 维普资讯
为 ,物 权 的 主 体 应 当 表 述 为 “ 人 、 组 织 与 国 个 家” ,因 为 公 民 与 法 人 的 概 念 无 法 涵 盖 国 家 这 一 主 体 ,而 在 我 国 , 国 家 所 有 权 是 最 为 重 要 的 一 类 所 有 权 。此 外 ,社 会 生 活 中 享 有 物 权 的 组 织 中 并
权 界 定为 权利人 直接 支配特 定物 ,并对抗 第三人 的权利 。
[ 键词] 物权的概念;权利人;有体物;物的支配性;对世性 关
[ 中图分类号] D 5 1 [ F 2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0 4 6 (06)0 0 8 — 9 0 0— 7 9 2 0 5— 0 1 0
着诸 多不 同 ,因而 会 影 响到 物权 概念 的设 计 。在
我 国 物 权 法 起 草 过 程 中 ,有 关 物 权 的 主 体 、 客 体 以及 内容 的 阐 释 存 在 争 议 也 就 在 所 难 免 。本 文 将
① 笔者曾经在 《 浙江社会科学》20 02年第 2期发 表 《 物权概 念 的再 探讨》 一文 ,对物权 的概念 涵义进 行 了 阐释 , 讨论 了当时几个具有争议 的问题 。但 在物权法草案制定过程 中,物权概念的规定又凸显 出了许多新 问题 , 笔者 故 在本文 中结合物权 法草 案的制定对此 问题 作进一步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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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科 学 研究
2 0. 06 5
再 论 物权 的概念①
王利 明
[ 摘要] 物权概念具有抽 象性与普适性 ,难以对各种物权 的主体一一列举 ,物权 的主体 应 当采用 “ 利人 ” 的表 述 。权 利人 的概 念 具 有 高度 的概 括性 和 开放 性 ,可 以将 各 种 主 体 纳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