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行通用门诊病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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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行通用门诊病历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行通用门诊病历的通知
(渝卫医〔2007〕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了深入推进“以病人为中心”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便群众就医,减轻患者负担,逐步实现医疗信息的共享,结合我市“两会”部分代表的意见,经研究,我局决定推行通用门诊病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通用门诊病历使用范围主城九区(含高新区)区县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通用门诊病历。

二、通用门诊病历使用时间上述机构自2007年7月1日始使用通用门诊病历。

各医疗机构既往印制的(库存)病历可在其封面加盖“重庆市通用门诊病历”专用章,继续使用至2007年底。

专用章规格为8(长)×1(宽)厘米,字体为2号宋体。

重庆市通用门诊病历患者既往使用的各医疗机构病历,可以继续在各单位使用至2007年底。

三、通用门诊病历格式通用门诊病历格式为21(长)× 14(宽)厘米。

依次为封面、封二、有关信息记录、病历记录(28页)、报告单粘帖(3页)、封三和封底。

封面、封底采用157克亚粉纸,内芯采用60克双面胶纸。

通用门诊病历封面背景为重庆市人民大礼堂图案,封底为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封二为病历使用方法及要求。

(式样见附件)。

通用门诊病历由各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式样(含字体、字号、页码)自行印
制。

印制时可在封三加印本医疗机构专科门诊时间及联系电话(座机)。

不得在通用门诊病历上印制任何商业广告。

四、通用门诊病历使用方法通用门诊病历由患者在首次就诊的医疗机构购买,由患者保管。

通用门诊病历封面和药物过敏史、既往史等信息由患者提供,由首诊医疗机构人员填写;“有关医疗信息”由各医疗机构填写。

各医院的检验检查报告由患者依时间顺序粘贴。

医师每次诊疗患者时,应在通用门诊病历上清楚书写医院第一名称(全称或规范简称)、科别、就诊年、月、日,签署本人全名和/或盖本人医用印章。

五、工作要求
(一)本文规定使用通用病历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使用统一格式的通用门诊病历和加盖“重庆市通用门诊病历”专用章的各医疗机构的病历。

(二)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书写门诊病历。

做到记录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

(三)主城九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通用病历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其它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决定推行通用病历的时间和范围。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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