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真菌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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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真菌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6.07
•【文号】卫法监发[2001]158号
•【施行日期】2001.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卫生部关于真菌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卫法监发〔2001〕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现就我部于今年3月下发的《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自己采购菌种后经过发酵或培养生产保健食品的,应当提供《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二、申报企业购买的菌种是经过发酵或培养后的菌粉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工艺只是混合、灌装过程,《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中第五条第5项至第9项的资料可由菌种原料供应商提供复印件(加盖原料供应商公章)。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c30538--011129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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