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合作商店补发股息问题给安徽省商业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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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合作商店补发股息问题给安徽省商业局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79.04.05
•【文号】[79]商层字第11号
•【施行日期】1979.04.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商业部关于合作商店补发股息问题给安徽省商业局的批复((79)商层字第11号1979年4月5日)(一)关于合作商店补发股息问题,过去几年停发的股息,可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固定存款利率补发。

即一九七一年十月份降低存款利率前,按月息三厘三计算;降低利率后,按月息二厘七计算。

(二)合作商店中地、富、反、坏分子的股金,除司法机关已经判决没收的以外,本着从宽处理的精神,在本人死亡、退职、退休、转业后,可以退还给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停发了的股息也应予补发。

还留在合作商店的这类人员的股息,仍应照发,停发的也应补发。

c26415--001228c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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