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互变规律的方法论意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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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互变规律的⽅法论意义(⼀)
质量互变规律的⽅法论意义(⼀)
质量互变规律揭⽰了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状态,是客观辩证法的重要内涵之⼀,它对于我们认识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的⽅法论意义。
1、量、度作为规范事物存在的最基本的范畴,转化为⽅法论就是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及其相互关系,这是⼈类认识相实践的最基本的⽅法系列。
定性分析是判断事物所具有的各种因素、属性及其运动状态的分析;
定量分析是判定各种因素的数值和数量关系的分析。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关系是辩证的,定性研究是定量研究的基础。
但只有定性研究是不够的,还必须在此基础上进⾏定量研究,定量研究是定性研究的深化和精确化。
若对事物的分析仅仅停留在定性上,那么,我们对事物的性质的认识还只能是初步的,不了解决定事物质的数量界限,在实践中就难以提出⼗分明确的具体的指导。
以⼈造卫星为例,如果对它的各⽅⾯的数量关系,如第⼀宇宙速度、⽕箭的推⼒、各种轨道的参数等等,没有准确甚⾄精密的数据,那么,我们对⼈造卫星性质的了解就是不精确、不完整的,从⽽也⽆法把它制造出来,送上预定的轨道。
2、质量互变规律是把握事物联系和发展的重要参照系统,把握质量互变规律对于我们处理⽇常⽣活和⼯作有着重要的⽅法论意义。
既然质变是在量变基础上形成的,那么⼯作和学习都应该脚踏实地、埋头苦⼲、⼯作要⼀步⼀步地做,知识要逐渐积累,“急于求成”、“⽴罕见影”、拔苗助长,除了事与愿违外,不会获得别的结果。
没有量变⼀点⼀滴的长期准备,就不会产⽣新的事物,创造新局⾯;反过来,当质变来临时,畏⾸畏尾,不敢抓住时机,不敢闯,不敢跃上⼀个新的台阶,也会坐失良机,造成损失,特别是在现代实践和科技迅速发展的条件下,时机⼀闪即逝,⼀步落后便会步步落后,抓住质变的契机,“牵⼀发⽽动全⾝”,带动整个系统,就成为⼗分重要的问题了。
3、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的⽅法论意义还在于,它表明,事物的发展总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纯粹的连续性和纯粹的间断性都不可能发展⾃⾝。
形⽽上学否认质量互变规律,或只承认纯粹的间断性,或只承认纯粹的'连续性,这两种极端相反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在社会发展、社会进步问题上,割裂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歪曲和否定质量互变规律,则是各种机会主义者的理论依据之⼀。
4、掌握事物的度对于了解质量互变规律的⽅法论意义⾄关重要。
在研究事物时,我们可以先采⽤定性的⽅法,⽽暂时撇开它的量;进⽽可以采⽤定量的⽅法,⽽暂时撇开它的质。
但要真正了解事物,就必须把定性⽅法与定量⽅法统⼀起来,把质和量统⼀起来,即学握它的度。
只有掌握“度”,掌握决定事物的数量界限,我们才能准确地把握事物。
特别是在现代⾼科技、巨系统的实践条件下,掌握质与量的统⼀的度,更有着重⼤的意义。
度的辩证原理还要求我们在⼀切实践活动中部掌握“适度”的原则。
所谓“适度”,其基本含义是主观的认识和⾏为必须同客观事物的度保持适合。
俗语所说“注意分⼨”、“掌握⽕候”、“划清界限”、“过扰不及”,讲的都是要“适度”。
这就是说,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通过量的变化破坏质的规定性或超出度的界限。
相反,由于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在很多场合下都要求保持事物的度,从⽽使量变在⼀定程度内进⾏,以保证事物正常和健康的发展。
因此,不能认为在任何情况下的质的改变、度的破坏都是好事,也不能把度的保持都视为保守。
⽐如,在变⾰某种不适合⽣产⼒的⽣产关系时,就要遵守事物本⾝度的客观要求,创造条件,抓住时机,促进质的改变;此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领导体制、管理体制、教育体制等等,相互之间⼜有着内在的关系,如果“单打⼀”,不兼顾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会影响改⾰正常⽽健康的发展。
在这两种场合下,“过”和“不及”都是错误的。
“适度”,不仅要把握事物本⾝的契机,⽽且要把握它们与周围事物的相关性,在相互联系中实现质与量的统⼀。
总之,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是动态的、复杂的,在量变过程中准备着质变,⽽质变⼜完成着量变。
质量互变规律的⽅法论的实质在于,要善于把握量变相质变的对⽴统⼀,在它们的辩证关系中把握事物的变化发展,从⽽为实践活动提供正确的指导。
质量互变规律的⽅法论含义是全⾯的,它的基本概念及其辩证联系都具有⽅法论的指导意义,重要的是要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具体情况决定具体的⽅法。
第⼆节对⽴统⼀规律
对⽴统⼀规律(⼜称⽭盾规律)揭⽰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和实质内容,“提供理解⼀切现存事物的‘⾃⼰运动’的钥匙,它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是⼈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原则。
⼀、⽭盾及其基本属性
要把握对⽴统⼀规律,⾸先要正确理解唯物辩证法的⽭盾范畴。
⽭盾是反映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和同⼀及其关系的哲学范畴。
⽭盾的对⽴属性⼜称⽃争性,⽭盾的同⼀属性⼜称同⼀性,它们是⽭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相成的基本关系或基本属性。
⽭盾的同—性是指⽭盾着的对⽴⾯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种趋势和联系。
⽭盾同⼀性具有两重含义:第⼀、⽭盾着的对⽴⾯的互相依赖性。
⽭盾着的每⼀⽅都同对⽴⼀⽅彼此互相依赖着,⽽不能孤⽴存在和发展。
⽭盾的⼀⽅必须以另⼀⽅为媒介,⼀⽅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然界、社会和⼈类思维中任何事物和现象,⽆⼀不是作为这样的⽭盾统⼀体⽽存在。
第⼆、⽭盾着的对⽴⾯之间的相互贯通性。
⽭盾的双⽅存在着向对⽴⾯转化的趋势,即相互贯通性。
⽭盾的相互贯通⾸先表现为⽭盾双⽅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
⽭盾的相互贯通⼜表现为互相转化的趋势。
对⽴⾯之间,如遗传与变异、公有制与私有制、战争与和平等等,在⼀定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这种相互转化的过程之所以能够实现,就是因为对⽴⾯之间本来就有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存在着由此及彼的桥梁。
包含着互相转化的趋势。
这种包含着向⾃⼰对⽴⾯转化趋势的贯通性,最深刻地表现了对⽴⾯双⽅的内在同⼀性,也鲜明地体现出⽭盾同⼀性的⽣动的辩证本性。
⽭盾的⽃争性是指⽭盾着的对⽴⾯之间互相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对⽴双⽅互相分离的倾向和趋势。
⽭盾的⽃争性也可以⽤许多不同的术语来表达,如相互否定、相互反对、相互限制、相互离异、相互分化等等,这都是⽭盾⽃争性的具体形式,从不同侧⾯表现着⽭盾着的对⽴⾯互相排斥的含义。
⽭盾的⽃争性是⼀个最⼴泛的哲学范畴,它在内容上有着最⼤的普遍性和概括性,在形式上则有着⽆限多样性。
⽭盾的⽃
争性的丰富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告诉⼈们,作为哲学范畴的⽃争或⽃争性,同政治⽣活⽤语中的⽃争⼀词,既有联系⼜有区别,我们切不可把⼆者等同起来。
作为哲学范畴的⽭盾⽃争当然包含着作为政治范畴的⽭盾⽃争,但前者在内容和形式上远⽐后者丰富得多、深刻得多。
⽭盾的⽃争不仅在不同的事物中有不同的情况,⽽且在同—⽭盾的发展和展开过程中也不尽相同。
⼀般说来,具体的⽭盾⼀经产⽣,往往要经过⼀个逐步展开的过程。
⽭盾产⽣的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