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行《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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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行《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5.25
•【字号】黔建建通[2012]272号
•【施行日期】2012.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行《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黔建建通〔2012〕27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08年10月22日以黔建施通〔2008〕525号文印发了《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划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种类及范围不能满足我省建筑施工和市政工程实际工作的需要,现特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细则》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种类,根据工程实践需要增加“建筑土石方机械操作工”一类,工种类别代码为“09”,其中包括: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前置翻斗车及压路机等。
二、根据《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培训机构及考核机构不再受理特种作业人员的新办和延期申请。
三、申请人员身体状况要求有近三个月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高血压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另外,肢体残疾功能受限者,双眼裸视力低于对数视力表4.8(小数视力0.6)或者矫正视力低于对数视力表5.0(小数视力1.0)的人员,有色盲、有色弱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四、学历证明:申请人可提供所在单位的证明或者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以及户口册。
五、对申报表照片要求是一寸彩色(红底或蓝底)近三个月内免冠近照。
六、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不合格者在3个月内可参加同一培训机构组织的其它批次考试。
考试合格后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