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预拌混凝土、水泥产品备案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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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预拌混凝土、水泥产品备案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3.16
•【字号】沪建管〔2015〕169号
•【施行日期】2015.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预拌混凝土、水泥产
品备案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沪建管〔2015〕169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研〔2004〕415号)、《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3〕630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建材产品备案工作,现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水泥产品备案工作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预拌混凝土产品备案有效期由2015年6月30日延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相关备案企业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持有效期内备案证明以及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合格证明,前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2、水泥产品备案有效期由2015年6月30日延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相关备案企业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持有效期内备案证明前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应认真核实备案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后在现有备案证明上加盖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延期专用章。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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