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学学科构建中基本理论问题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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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学学科构建中基本理论问题之反思
刘铭
【摘要】公安学作为建构色彩比较强的学科,在搭建公安学学科体系的过程中需要付诸更多的自觉理论反思。
在处理“公安”与“警察”二者关系时宜采取先求同后求异的态度,积极总结二者的共通内容将警察研究特别是西方先进的警察研究成果吸纳入公安学的研究中来,以促进公安学的发展。
公安学可以考虑将“安”和“危”作为学科逻辑起点,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筛选公安学的基本概念、搭建公安学下设学科框架。
%The science of public security is a new subject in social sciences. In the course of constructing the subject system of the science of public security, there should be more conscientious reflection. Analyz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security’ and ‘police’, the key is seeking common points fistly but not difference. Fo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cience of public security, researchers would introduce more achievement of police theories in the occident. Security and risk are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s of the science of public security. The basic conceptions and the framework of the science of public security could be developed based on these logical starting points.
【期刊名称】《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00)002
【总页数】5页(P69-73)
【关键词】公安学;逻辑起点;基石范畴;警察
【作者】刘铭
【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 1108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035.301
公安学作为一级学科与其他既有学科相比,在学科的形成和研究领域等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与法学、哲学、心理学等历史较悠久的学科相比,公安学有明显的建构色彩,更多体现的是研究者们自觉的学科构建而非学科自身积久沉淀的自发生成与生长;其次,“公安”一词尽管并非我国所独有,但是从学科建设之初甚或更早的研究中就蕴含着明显的中国特色。
由此,也就需要公安学的研究者们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智识去搭建学科框架、凝结基本理论。
在现存的研究中,对于公安学学科构建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如公安与警察、警务的关系、公安学的基本体系和框架、公安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等等都有可观的成果,本文的目的在于借助公安与警察、公安学的逻辑起点等问题既有研究成果的反思,对整理公安学学科搭建的基本思路和基本问题略述己见。
一、“公安”与“警察”:先求同还是先求异
从公安基本理论研究之初直至今日,我国在涉及公安学的研究中对“公安”与“警察”关系问题的研究成果丰硕且该论题也一直是讨论的焦点。
自目前笔者可检索到的资料来看,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在公安学科的基础研究中就开始注意区分“公安”与“警察”的异同①;90年代,“公安”与“警察”关系的研讨在公安学或警察学基本理论的研讨中持续进行②,在1999年举办的公安学学科建设研讨会中一个首要的议题即是“警察”或“公安”以何为学科命名,实质上也是二者关
系问题;本世纪初至今,随着公安学一级学科的筹建、形成和初步发展,“警察”或“公安”关系的研讨更为集中,几乎每一研讨公安学科构建和基本理论的著述都要提及“警察”或“公安”二者关系问题。
对“公安”与“警察”之间关系的观点可简要总结为:(1)二者相同,“公安”即“警察”;(2)二者不同,有认为“警察”大于“公安”,如“‘警察’与‘公安’之间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现代中国的‘公安’是世界‘警察’的一部分,是世界‘警察’的一种特殊形
态”[1],更多的研究者则认为,‘公安’大于‘警察’,如“从词义上‘公安’
有较‘警察’更广的容量”[2],也有学者认为“公安”、“警察”各有所指所涉
领域,“公安指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警察指对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的守护”[3]。
在不同的时期、面对不同的论域,厘清“公安”与“警察”关系这一论题的重要性应有不同。
在学科的初创阶段,“公安”与“警察”关系的梳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阶段二者关系问题的讨论是以“先求异”为基础的,正是基于“公安”与“警察”的区分和二者不同的强调,我们选取了“公安”作为学科的名称。
然而,在学科初创之后,面对学科的发展、学科框架搭建后的完善等内容,“公安”与“警察”关系问题是依旧“先求异”还是转变为“先求同”则有待商榷。
首先,公安学作为一级学科写入《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后,在学科发展建设中更为迫切的问题是进一步明确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独立研究领域和独具特色的研究方法等,以形成与其他相关学科的清晰区分,特别是如何厘清与以往有密切关联且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之下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的关系。
以法学为例,犯罪学、侦查学等是在法学学科下设的刑法学、诉讼法学二级学科获得学位,在学位课程设置方面也是趋同于法学学科,只是同时附加一些特色课程,课程内容与法学已有内容存在很大的重合。
学科获得真正独立地位的前提是其有独立的研究范围或独特的研究方法,因而,目前公安学学科构建
中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是明晰公安学区分于相近学科的独立性为何。
警察学并不是一级学科,“公安”与“警察”关系问题在一级学科构建的论域内已不再是焦点问题。
同时也应注意独立并非排外,公安学科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有共生的条件和基础,寻求公安学科的独立研究领域、研究方法不是直接拒斥然后寻找独立,而是在交流、融通的基础上发现特色。
其次,即使是认为“公安”与“警察”不同的研究者,也会赞同“公安”与“警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和很多共同的研究内容,而且从学术交流的角度而言,国外警察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可资借鉴、参考的内容,在一级学科发展的时期我们更多应该考虑兼容并蓄,因而,从警察研究中吸取更多的内容丰富发展公安学科是这一时期的重点。
在多数认为“公安”与“警察”不同的研究者看来,公安有更广泛的研究内容、公安包括警察、公安更适于我国也更能概括和反映新时期警务工作的发展……通常认为,公安与警察构成包含或交叉的关系,毫无疑问,有包含、有交叉就意味着有兼容、吸取有益内容的必要,而且众所周知的是,这部分有益的内容无论在质的层面上还是在量的层面上都是可观的。
在比较研究的维度,西方警察科学对我国公安学科的发展更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为学术领域的后发展国家,在公安学学科构建和发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提倡警察研究突破国界,在公安学研究中逐步采用一定比例的西方相似的概念与理论”[4]。
综上,笔者认为在学科名称已明确为“公安学”且一级学科确立之后,“公安”与“警察”关系问题的研究方向主要已不是强调不同,而应是在求同的基础上吸收警察研究的丰富成果发展公安学科;“公安”与“警察”的求异问题应回归公安基本理论中的研究位置,其属于公安基本理论中研讨的具体问题。
即,目前在公安学学科构建和发展的基本理论之中,“公安”与“警察”的关系应“先求同”,然后是在此基础上的“求同存异”,存异问题已是次级问题。
二、公安学的逻辑起点:选取、展开及其发展
我们经常会提及,经济学的核心是成本与收益的问题,政治学的核心是利弊问题,尽管成本、收益和利、弊未必可以奉为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基石范畴,但可视为这两个学科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
公安学的逻辑起点为何,在学科建立之初是需要思考的问题,而且对于以构建为特色的后建学科而言,对学科逻辑起点的讨论,也有利于学科基本共识的形成和后续内容体系展开的步调一致。
(一)公安学逻辑起点的选取。
对于公安学的逻辑起点研究者已提出的观点包括:行为论(认为公安学基础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警察(公安)行为)、治安论、安全论、公安现象论、社会公共安全论等[5]。
逻辑起点指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以形成系统理论而选定的作为分析起点的概念或范畴,亦即逻辑范畴体系中的逻辑始项,即初始范畴。
作为逻辑起点,通常要有最简单、最基本的质的规定,是研究对象的基本单位,其内涵贯穿于理论发展全过程,并有助于形成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6]。
如果依此考量,治安论略显狭小,行为论、公安现象论略显空泛,安全论、社会公共安全论有待进一步推敲。
以笔者之见,“逻辑起点”和“基石范畴”可以稍作区分,将逻辑起点视为“通俗化”的“基石范畴”。
基石范畴是搭建学科理论体系、概念体系的基石,在此基点上生发而成学科的概念体系。
基石范畴需要精当的论证,是学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自觉研究的成果。
逻辑起点可以视为基石范畴的雏形,有基石范畴那样的统摄和根基的作用,但是不必形成严谨、精当的内涵、外延。
由此,逻辑起点可以作为学科建立之初的指引。
笔者认为公安学的逻辑起点,与政治学的利弊和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相应,可以选取“安”、“危”二字。
公安学研究者提出的上述有关逻辑起点的观点中,其实都包含安与危的内容,可见安危有共同的认识基础。
安全论的观点与安危很相近,但是从概括选词来看,仅侧重于“安”的一面,而忽视了公安学紧系安与危。
其实,
公安不仅包括为了安全的预防性、保障性内容,还包括危机出现后的应急性、处置性内容,因而安危两个维度的兼容概括更能体现公安学的完整研究内容。
社会公共安全论的概括也许更符合公安学所涉的范围,因为安全或安危的词义涵摄都过于广泛,比如国防安全已经超出了公安能够涵盖的领域,但是,更为精细的限定,应体现于基石范畴中。
在逻辑起点的确立中,笔者认为择取一阅便知、体现其中最基本且最简单的内容、方便形成共识的词汇即可。
(二)公安学逻辑起点的展开。
逻辑起点的展开在于各种围绕起点生发而成的概念体系和由概念体系结成的学科群落的形成。
正是逻辑起点将各类概念凝为一体,并拒斥不相干的内容,纯化学科内容。
如果说逻辑起点是基石范畴的“通俗化”,那么在概念体系和学科群落的生成中,正式的论证应由基石范畴承担,而逻辑起点主要是发挥基本认识上的统摄作用,它以观念、认识相牵但并不以精谨见长。
既有公安基础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公安学逻辑起点展开后的概念序列,如公安客体、公安主体、公安主客体关系、公安对策等组成的概念体系[7];警察本体、警察社
会关系、警察体制、警察力量、警务战略、警察权威、警察价值等组成的概念系列[8]。
从上述已提出的概念体系来看,公安学的基本概念序列有如下弱点。
第一,
经由哲学范畴生成的基本概念,过于依附哲学概念本身,且研究深度不够,仅是简单套用。
多数人文社会科学在寻找自身的基本概念时都是首先从哲学中寻求渊源并借助哲学理论进行论证,这无可厚非,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哲学被称为科学之母。
然而,过度依赖于哲学形成基本概念、对于主客体、价值等范畴的过分依赖,造成了公安学基本范畴在深度上和自身独立性方面的欠缺。
第二,已提出的独立于哲学基本概念的公安学基本范畴,如警察力量、警察权威、警察体制等在概念层级、概念体系定位上尚待斟酌且需要筛选并梳理其内在的逻辑线索。
以法学基本范畴为例,法学的基本范畴包括法、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价值等[9]。
其中
的法、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相互联接、贯通——由法律行为形成法
律关系,而后依据法律规范对违法者形成了作为第二性义务的法律责任,也即各个基本范畴之间也是有深刻联系且有学科自身特色的。
相比之下,公安学的既有基本概念缺乏在筛选基础上的对其相互间关系的梳理和论证。
公安学下涵的二级学科的设置也是与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密切相关的。
二级学科是一级学科下的次级研究范围,显然应经逻辑起点的筛选,与逻辑起点所含内容不相关的内容不能被列入二级学科。
根据通行的学科衡量标准,增列为二级学科的条件是:研究对象从属于公安学研究对象范畴、具有较完整的专业知识体系和公认的专门术语、已取得较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具备独立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10]。
其中,研究对象、专业知识体系、专门术语等都与学科的逻辑起点有密切联系,应结合它们考虑二级学科的具体筛选标准。
在二级学科设置的研讨中,有研究者建议参考本科专业设置二级学科,如包括:治安学、公安情报学、公安管理学、侦查学、涉外警务等;有研究者提出简单的对研究所涉对象加上“公安”形成:公安管理学、公安教育学、公安法学、公安政治学、公安体育学等二级学科。
前者需要谨慎思考的是,本科专业设置要充分考虑专业人才培养和社会人才需求,与二级学科以学科规划发展为基点并不完全相同。
另一方面,我国公安学在专业设定中暴露出操之过急、过于迎合社会需求的弊端,一些后设专业在专业课程设置中特色内容不明显。
也正是由此,不仅专业理论深度不够受人诟病,且在如今的公安学科发展过程中理论贡献也显得不充足,把过多的任务交给了公安基础理论的研究。
基础理论和学科本身都不仅是靠自上而下的逻辑推演,还要有自下而上的理论抽象,因而,各专业或各待建学科需要在理论深度上有进一步的贡献。
后者将各研究对象或已成型其他学科冠以“公安”字样形成公安学二级学科并不可取,如此的弊端是:第一,将内容铺陈的过于广泛,由于公安学所涉范围的广泛,几乎大多数学科都可以在前面冠以“公安”然后形成相应的内容,二级学科设置显然不能如此轻率;第二,以逻辑起
点为统摄和筛选意味着逻辑起点所包含的“安危”要系于各二级学科且是各二级学科的根基内容,然而,以公安加其他学科的构成方式,恰恰使得“安危”成了附属内容而非中心内容,学科核心和特色难以突显。
(三)逻辑起点的发展。
如果说逻辑起点只是“通俗化”的基石范畴,那么对于一个亟待健全发展的学科而言仅有逻辑起点还是不够的。
逻辑起点只是有利于在统一的学科之下形成共识,作为理解和搭建学科体系框架的基础。
逻辑起点的确定尚属于初级阶段,需要继续将逻辑起点及相关内容理论化,形成基石范畴。
通过基石范畴的选定和论证,深化学科理论研究,拓展学科研究领域和学科体系。
这是逻辑起点发展的第一步。
利弊、成本和收益、安危等等,方便形成共识和形成基本理解,然而,若涉及进一步的学科理论框架、概念体系的展开则尚显薄弱。
基石范畴的选取需要如法学中“权利”、“义务”、如唯物辩证法中“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原因与结果”、“可能性与现实性”、“必然性与偶然性”那样的研讨。
对于基石范畴的范围基本是固定的,但是,对于基石范畴的具体内涵可以是争论的,也正是基于这些争论逐步形成了理论发展中的各个基本流派。
以法哲学研究为例,基石范畴是权利还是义务抑或是权利和义务尚有争论,但是无人否认权利、义务是法学中的最基本概念。
基石范畴的确立并不是最终目的,沿着基石范畴继续发展形成中心范畴或核心范畴,继而形成基本范畴,再继续形成其他次级范畴,并最终结成概念体系之网,这是逻辑起点发展的第二步。
概念群落能够结成不同的学科,通过概念的联接和论证可以形成学科体系。
这是逻辑起点发展的第三步。
当然,这只是想象中的概念演进和学科生成,现实中并没有学科如此形成。
然而,作为自主构建色彩更强烈的学科,公安学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自觉的认识到逻辑推演、概念体系生成在学科形成中的积极作用。
在公安学逻辑起点发展形成学科概念体系的过程中,既要回应人才培养需求[11]、吸纳并抽象公
安实践中有益经验回应公安实战需求,又要自觉反思所论内容在理论体系中的脉络和延展。
[注释]:
①有代表性的著述如:康大民:《公安论》,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肖剑鸣等:“对公安学科现状的客观评价与估计”、“公安科学体系现代化的战略思考”、“公安科学体系构筑的总体设想”,《公安大学学报》1987年第4-6期;以及作为回应的羽中:“有关公安学研究的几个问题——与肖剑鸣等同志商榷”,《公安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等等。
②有代表性的著述如:康大民:“广义公安论与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张兆瑞:“我国现代警学基础理论研究回眸”,《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6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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