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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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86.11.08
•【文号】
•【施行日期】1986.1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指导我国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为贯彻执行这一决定,现结合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一九七三年以来,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很快,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形成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科技队伍,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为认识环境、保护环境作出了贡献。

但是,环保科技工作仍与环保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

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环保科技工作同环境管理、经济建设结合得不够密切;缺乏统筹规划和强有力的组织协调;政研职责不明,管理部门统得过死,科研单位缺乏应有的活力;经费渠道不畅,严重不足,普遍存在“吃大锅饭”问题;科研基础薄弱,人才不足,结构不够合理。

出现这些问题,有认识上的原因,也有历史上的原因,更重
要的是现行科技体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端。

不利于环保科研工作面向环境管理,面向经济建设;不利于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不利于发挥广大科研人员的主动性和创新精神。

影响了环保科技工作更好地为防治污染,保护生态,振兴经济,实现四化服务,必须进行有步骤的改革。

当前,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革拨款制度,改善经费管理;改革计划管理,开拓技术市场;调整组织结构,增强技术开发能力;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改善科学技术的宏观管理;改革人事制度,加速科技队伍建设。

通过环保科技体制改革,应当造成这样一种局面,使环保科研单位产生面向环境管理、面向经济建设的内在活力,尽快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体系,推进环保科技工作向纵深发展,促进环保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的任务,自觉地发挥聪明才智,造成人材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社会要给予为认识环境,保护环境,振兴经济,实现四化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更多的尊敬、荣誉和物质待遇。

(二)改革拨款制度,改善经费管理。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其成果的价值主要表现为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并具有潜在的长远的经济效益。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又是一个综合性强的新兴科学技术领域。

环保科研单位属于社会公益性科技机构,其事业费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

同时,还要分别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为适应环保科研单位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在当前,科研事业费拨款数额应增为每人每年四千至四千五百元。

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核定年度经费预算,并应以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步增加。

在完成国家和地方任务后,鼓励对社会开放取得一定数额的合理收入,按四千至四千五百元基数冲减下年度事业费。

为使环保科研事业能够稳定持续发展,建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由国
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成立的基金委员会管理。

基金用于综合性强,涉及范围广或重点的科技项目及奖励。

研究项目实行委托承包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制度。

基金由国家和地方科委用于环保的科技三项费用、部分排污费、科技事业费冲减部分和其他资金构成。

环保科技单位还可通过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以及技术承包等途径取得经费,作为研究所的发展基金。

国家和地方计划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经费,应由国家和地方科技三项费用和其它财政拨款解决。

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由国家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拨款。

环保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含外汇指标),仍按原渠道解决。

各级环保部门掌握的排污费,应提取一部分用于科研仪器的购置。

(三)改革计划管理,开拓技术市场。

环保科研计划必须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环境规划紧密结合,必须落实环保科研规划。

计划管理要遵循价值规律,运用经济杠杆。

环境监测、环境法规、标准、环境评价、预测、区划与规划、环境保护技术经济政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环境整治、科技情报、环境信息等为环境管理、经济建设服务的研究课题,是环保科技单位的基本任务,实行计划管理。

应优先安排,签订承包合同,保证必需的经费,集中力量完成。

计划管理实行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各级环保部门在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同时,可根据需求定期发布指导性计划。

并运用经济杠杆和成果管理等手段,推动其实施。

各级政府与环境主管部门有偿购置软课题成果。

为促进环保科技成果的运用,国家和地方重点环保科技项目计划,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在安排项目时,要有应用单位;申请成果奖励时,需经使用单位认定并提出评议意见。

环保科技成果的应用,一般具有社会补偿性质。

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要采取
积极措施,开拓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对具有应用价值,但目前尚不易成为商品或不易实行有偿转让的科技成果,由有关部门组织交流推广,并根据成果的实际效益,给予奖励。

要保护和发展环保技术商品的生产和交易,建立技术服务机构,开辟技术贸易场所,支持开展不同形式的技贸活动。

要加强横向联合,把环保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力量组织起来,增强研究设计的配套能力。

(四)调整组织结构,增强技术开发能力。

调整组织结构,使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分工明确,各有侧重,专业配套,布局合理,具有我国特点的环保科技体系。

当前,要充分发挥现有环保科研单位的作用,统一规划,合理分工,逐步形成从事环境管理、环境经济、环境法学、环境生态、大气环境、水环境、环境工程等某一方面的环境问题研究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应重点开展全局性、战略性、指导性研究,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各环保科研单位的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指导。

院的大型实验装备和大型仪器要对外开放,提供实验场所。

地方环保科研所要紧紧围绕本地区环境管理、经济建设的需要,开展研究。

要进一步加强科研所的建设,使其成为地区的环境问题研究中心和信息中心。

要发展环保科研所之间的横向联合,鼓励所际之间协同研究,解决区域性的环境问题,逐步形成具有一定优势的区域性联合体。

具有技术开发研究基础的某些省级环保科研所的室或组和市属环保科研所,经上级批准后,可同企业、设计等部门组建各种形式的联合体,向企业化的方向转化,逐步发展为企业型或技术开发型实体。

环保工业企业或其它生产企业,在充分依靠社会上环保科技力量的同时,应积极充实和增强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

(五)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改善科学技术的宏观管理。

环保科研单位要面向环境管理,面向经济建设,成为自主的研究实体。

除国家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任命(或聘任)所、院长外,计划、经费、人事管理和机构设置,由科研单位在国家法令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管理。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和任期制。

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

可以建立所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的组织。

党组织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支持所长负责制的实施。

要扩大课题组长的职权,课题组长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聘任(选配)课题组成员自愿结合和安排经费的使用等。

建立客座研究人员制度。

行政、后勤、辅助人员和实验工人也要实行各种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和承包制。

要逐步实行定编、定员、定向,压缩二线人员,扩大一线人员的比例。

待聘或编外人员,可安排其他工作或协助调出,也可兴办其他事业。

对于不服从安排或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新单位工作者,可以减发、停发工资、直至辞退。

对分配或调入的人员,要经过考核和试用,对不适合的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科技单位在发放奖金时,要同个人贡献密切联系,反对平均主义,切实按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发奖。

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实行重奖。

也可以根据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给予晋升浮动工资的奖励。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科学研究项目人员的奖金,应略高于承担其他任务人员的平均水平。

横向任务取得的科技成果,亦按国家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鉴定、登记和奖励。

科研单位承担纵向任务的经费,可适当提取承担人员的奖金。

在完成国家任务外取得的合理收入,按国家规定除冲减下一年度事业费和用于科技发展基金外,可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

实行冲减事业费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奖金免税额度。

每冲减10%增加奖金0.33个月。

按国家规定,技术转让的纯收入,可提取一部分,奖励直接从事该项技术开发研究和转让的人员。

环保科技管理部门要简政放权,改善对科学技术工作的决策程序,加强宏观管理;研究和分析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动向与社会需求,制订环保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搞好重大科学技术攻关和重点研究项目的组织协调;加强统计、监督,建立环境科技信息流通网络,沟通信息;做好环保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改革人事制度,加速环保科技队伍建设。

我国环保科技队伍基础较差,人才不足,结构不尽合理。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速人才培养,提高环保科技队伍的政治思想和技术业务素质,是振兴环保事业的根本大计。

要采取各种政策和优待措施,吸引更多的科技人才从事环保科技工作。

提倡并鼓励环保科技单位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员同社会科学工作者合作,从事环境管理、环境法学、环境经济等方面的研究。

重视智力投资,采取有效的措施,有计划多途径地重点培养和引进一批优秀的学科带头人。

选拔和培养一批有社会主义觉悟、热爱环保事业、具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新型环保科技管理人才和市场开发人才。

要选拔专业知识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于开拓精神的大批中青年科技骨干,充实到第一线领导岗位和关键科技岗位上来。

要充分发挥五十多岁、四十多岁中年科技人员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骨干作用。

要敢于支持青年拔尖人才脱颖而出。

要切实安排好老一代环保科技专家的工作和生活,继续发挥他们在培养人才、指导研究、著书立说、咨询服务以及各种社会活动方面的作用。

对环保科技人员实行(计划调配与)聘任(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对于国家重点环境建设项目和环保科技项目急需的科技人员,必须优先保证,以确保国家任务的完成。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以充分发挥潜力,促进知识交流。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环保部门设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

对有重大贡献的实行重奖,对从事科技管理以及推广科技成果作出贡献
的科技人员,也可给予荣誉和奖励。

全国环保系统实行统一技术职称评定,各级聘用。

(七)实行对外开放,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是我国发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一项长期政策。

要把引进、消化、吸收国外科学技术成就,作为发展我国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一个重要途径。

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讲究实效。

把技术引进同国内的研究和创新结合起来。

注重软件和专利的引进。

要广开渠道,发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研究。

对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能力的技术开发项目,要积极扶持,促其早日取得成果,开辟国际市场。

重大的环境保护技术引进项目和国际间合作研究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局配合国家科委统筹规划,全面安排。

地方应把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纳入本地区的科技引进计划。

要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增加派遣出国进修、学习和考察人员,支持优秀环保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合作研究。

要重视人才引进工作,聘请外国专家、学者来我国工作、讲学。

广辟渠道,加速国际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及时把握世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的动向。

改革环保科技体制是关系到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搞好环境保护事业的一件大事。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环保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尊重基层单位的创造,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搞好各项改革,为繁荣环保科技事业,开创环保工作的新局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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