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2018最新借款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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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字第「」号
借款/担保合同
出借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
借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

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第四条提款
4.1借款人一次提取全部借款。

4.2借款人提款当日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

第五条还款
5.1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借款到期一次偿还本金;
2、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见补充条款。

5.2计息、还息方式为:第一个月利息还息日为借款人收到出借人借
款及时交付,以后各月利息均按第一个月利息还息日归还利息。

5.3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下列账户:
借款人必须保留银行存款凭证或其他付款凭据作为还款、付息的证明。

保证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六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保证范围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是: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八条保证期间
8.1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8.2出借人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时,保证期间自出借人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日次日起六个月。

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九条抵押物
9.1抵押人自愿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9.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9.3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
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9.4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9.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

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

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9.8条的约定处理。

9.6抵押物发生可能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9.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8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9.9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予以足额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一条抵押登记
11.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1.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抵押物的处分
1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9.8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9.7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出借人提前收回借款的;
D、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2.2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2.3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

12.4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质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三条质物
13.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

《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押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3.3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3.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质权人的变动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3.5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3.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以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四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交付和登记
15.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经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5.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十六条质物的处分
16.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3.6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出资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第13.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6.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

16.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16.1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

16.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借人除按照上述保证条款、抵押条款、质押条款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外,还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
17.1出借人有权按时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17.2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同时存在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
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执行保证人所得价款主张自己的权益。

17.3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监督。

17.4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17.5在约定的期限(3天以内)抵押登记等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担保人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第十八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8.1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按时交付借款,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

18.2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18.3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保证人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

18.4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

18.5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附表附注等有关事项。

18.6借款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有关费用。

18.7借款人、担保人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

18.8借款人未经合同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18.9借款人、担保人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
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各方。

18.10借款人、担保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其他条款
第十九条转让
19.1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担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由于出借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质押登记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予配合。

19.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条保险
20.1如果出借人或保证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借款金额。

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20.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抵押权人、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除法律规定有强制性条款外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保险单中应当特别规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抵押权人、质权人指定账户。

保险赔偿金按照本合同第9.8条、13.6条的约定处理。

20.3抵押权人、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2.1出借人未按约定日期出借借款,出借人应按出借金额每日万分之九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超过三十天仍未出借的,合同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借款人为该合同已经支付的评估、抵押、公证等费用由出借人全额弥补。

22.2出借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按实际使用时间收取利息,其他费用,不再退还。

22.3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借款人除按实际用款期限支付利息外,还应向出借人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22.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罚息利率按在2.1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22.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除按约定利息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每日万分之三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借款人至逾期之日起向出借人支付每日200元催收管理费,造成上门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及差旅费。

22.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利息,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罚息利息按在2.1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23.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经过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力,本合同公证与否不影响本合同的生效、执行。

抵押、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生效。

本合同至借款
人付清本金、利息、罚息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之日终止。

23.2借款人如果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担保人审查同意展期(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办理登记),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23.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23.4出借人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出借人有权书面通知担保人提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证
24.1合同各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本合同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4.2合同各方同意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持此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
25.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2如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履行义务,出借人将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申请强制执行。

25.3借款人在到期之日未将借款本金和利息清偿给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均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其他
26.1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抵押物清单、质物清单、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本合同项下有两种以上担保中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26.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物清单
质押物清单
出借人:
联系方式:年月日借款人:
联系方式:年月日抵押人:
联系方式:年月日出质人:
联系方式:年月日保证人Ⅰ:
联系方式:年月日保证人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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