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神与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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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法精神及其培育途径

浅议民法精神及其培育途径

浅议民法精神及其培育途径[摘要]本文简单阐述了民法精神及其在我国民事法律模式下的具体内容。

最后提出了培育民法精神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民法精神;内容;途径人类在长期的劳动和产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意识,首先是以民法精神为基础的共同意识。

人类社会最初起源于劳动和产品交换,这些行为在氏族公社产生之前完全是私人之间的行为,而不同文明间的文化也是由家族文化传承而来的。

按照现代法律分类,这些行为是由私法调整。

而民法精神是私法精神的核心。

所以在这些共同意识中最先产生的是以民法精神为基础的共同意识。

那么,什么是民法精神呢?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所存的是怎样的一种希冀呢?笔者认为,这种希冀应该是不断追求人类幸福的生活。

因此民法的精神,就是人类在长期的劳动和产品交换以及文化发展中形成的、指导相互间民事行为准则的共同意识。

这种共同意识所指向的目的——幸福的生活,是亘古不变的。

基于人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文化环境下对这一目的的认识和价值判断标准不同,从而产生了具有不同内容的民法精神。

一、当代中国民事法律模式下的民法精神1.身份平等。

不同民事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平等,规定了这一原则,显然要比“神圣”等概念准确得多。

[1]2.意思自治。

真正平等的地位,要求任何人都不能因自己的权力而强制另一方参与一定的民事活动,这是自愿的含义。

3.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公理性原则,不仅指民事义务的履行上要诚实守信用,在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时也必须做到诚实、守信用。

4.公平。

社会民事关系是众多而复杂,有些民事关系连适当的名称都很难界定。

这种民事关系,法律并没有规定,它是否合法,仅根据法律判断,无从知晓。

但只要符合“公平”原则,就应认为是合法的。

5.禁止权利滥用。

此原则不见于民法通则,但却洋溢在整个民法通则的字里行间。

在尊重社会公德、相邻权、民事责任等处,尤为明显。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学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论述体现了身份平等、诚信自治、公平、公序为内容的民法精神。

法律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作用

法律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作用

法律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作用摘要:本文着重讨论了历史上各个国家都牵涉到的关乎民族存亡的问题:法律和经济。

解决好了这两方面的问题,也就解决了一个国家一个朝代的兴盛,延续的问题。

学界最新的许多研究表明,它们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positive correlation)关系。

这一研究结果再次引发了人们关于“法律和发展”问题的辩论。

然而,目前学界对这种正相关所隐含的因果关系还没有定论:到底是先有法制再有经济发展,还是正好相反?笔者赞同coffee(2001)所主张的“先发展,后规范,再发展”的思想,也就是法制与经济发展是互动的。

关键词:法律制度;经济发展;作用中图分类号: d90-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8-0092-01一、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特点对比中西方法律,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司法系统并非独立于行政系统(例如,jones(2003)就此做出了精彩的论述)。

至少从唐朝开始(公元618-907年),直至1911年清朝末年,中国一直就是中央集权制。

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权。

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中央虽设有专门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所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

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所以那些地方官员事实上不受任何制约,唯一的制约就是未来是否可以升官发财。

中国法律传统的另一特征是,强调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缺少民事责任以及程序法方面的规范。

中国传统观念认为,法律是统治者用来加强其统治权力,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至今,该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

因此,该法典本质上属于行政法典和刑事法典,它倾向于依赖行政和刑事处罚来调整社会关系。

近现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精神与历代王朝相比并没有很大改变。

法律仍旧被看作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司法系统依然被政府行政权力牢牢控制,并没有独立有效的司法体制;政令与法院的判决经常混淆一起;“分权学说”没有被官方正式采用。

论民法的精神(4[1].4)

论民法的精神(4[1].4)
论民法的精神(4.4)
<a href="Author_Page.asp?AuthorId=/0/" title="孙维飞" target="_blank" class="xiaozi">孙维飞</a>
【学科分类】民法总则
【写作年份】Leabharlann 002年 【正文】 (四)私法的本质形式;间接强制性
自由、平等和权利本位虽然是私法和公法共通的原则,反映了私法和公法共同的本质内容,但是同样的内容在私法和公法里却有着不同的实现形式。前文说过,法是理与力的统一,因而也就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法律的内容不能脱·离一定的价值和原则,不能完全抛弃正义于不顾,而法律的形式则离不开一定社会物质力量的强制,在国家诞生后则离不开国家强制性。因此,法的本质形式应为国家强制性。82将私法和公法区分开来的关键也应当是国家强制性的不同,前者由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只是公民,因而具有间接强制性,后者则由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是国家,体现了权力的直接介入,因而具有直接强制性。
&nbsp; &nbsp; (1)私法作为法也具有强制性。
通常我们说私法多由任意性规范组成,而任意性规范则既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似乎私法多不具有强制性,其实不然,只不过是任意性规范不直接宣布某某内容是强制的,而仅宣布一条“你的自由决定就是法”。这里,对主体的强制是以主体的自由决定为前提的,因而是间接强制的形式。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说,在英国人看来规范都是强制的,哪有什么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之分?92一方面的理解是英美普通法建立在司法创法的基础上,注重的是从裁判规范角度去思考,因此若说指导法官裁判的规范是任意的,可接受可不接受,则于理不通,而任意性规范是指导当事人行为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的理解是自由意味着选择或决定是自由的,但是“自由”本身却是强制的,不允许自由决定。这意味着“你的自由决定就是法”这个规范不再是任意性规范,而是强制性规范。大多数国家民法典规定“自由不得抛弃”,不仅是因为自由是人格的最根本要素,放弃自由就等于放弃了人格,因而是不被允许的,而且也因为允许个人放弃自己的自由,私法就会失去它的强制性,而让不法的强力来代替这种强制了,最终私法沦为不法。平常我们强调法律和道德或民俗习惯之间的区分多举公法的例子,如争论警察是否应当干预别人在海滩上裸浴阳光,其实私法上也有必要区分法律与道德或风俗习惯。私法作为法也是和国家权力联系着的,具有强制性,它的强制性是通过个人自由(即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实现的。道德并不和国家权力的强制性相联系,是通过社会舆论加诸个人良心来实现的。以民法理论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论述为例,如果有甲乙二人分住同一宿舍楼相邻两间,平常关系甚好,一同在食堂吃午饭的时候甲对乙说“晚上别走,帮我搬一些东西”,乙不假思索就答应了。晚上,甲搬东西的时候,乙忘了这回事,去干别的事情了。在这个例子中乙违约了吗?如果认为是,那么午饭时己的答应就是一个意思表示,甲乙之间有一个法律行为——委托合同,如果认为不是,那么午饭时乙的答应就不是一个意思表示,甲乙之间就没有一个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甲乙之间的行为就仅仅属于“社交行为”。在我国学者胡长清看来,如果认为是,则甲乙的行为具有“法效意思”(不同于效果意思),即甲乙之间虽有欲望一定效果之意思(效果意思),但是不将这种效果作为有法律效力的效果(法律意思),而只看作是符合社交道德的效果。93如果认为甲乙的行为具有“法效意思”,那么这里就有私法的间接强制性,甲如果愿意,就可诉诸国家权力来追究乙违约的责任,实现对乙的强制。否则,甲就只能从道德上遣责乙“不够朋友”。私法与道德的区分仍然不同于公法与道德的区分。由于公法的直接强制性,公法与道德就必须作出区分,而由于私法的间接强制性,私法与道德就不是必须作出区分,是否作出区分以及如何区分还涉及到个人的自由决定。不告不理、和解以及调解就是私法为个人自由决定所搭建的舞台。这部分内容将在下文有关私法强制的间接性特征里论述。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分析1. 引言1.1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性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性凸显无疑。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不断被彰显出来。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完善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商法和经济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依法保护和维权的法律基础,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民商法和经济法还可以规范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合同关系和经济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济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性在于为经济主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规范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促进经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加强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2. 正文2.1 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地位至关重要。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市场经济是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经济体制,而民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法律规范,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民商法规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支撑。

民商法规定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市场规则和交易制度,为市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市场经济中,民商法扮演着保护私人财产权、鼓励市场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等重要角色,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2.2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二者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具有密切关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有着相互补充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包括宏观经济管理法、市场管理法、金融法等。

而民商法则主要调整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论述题

民法论述题

论述题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述答: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试述民法的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民事行为与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总的指导思想;确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特征:1、,一律平等;平等;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义务关系;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3、,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4、,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民事主体在进行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不得违反社会一般和国家的一般利益;名词解释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①财产权与人身权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③绝对权与相对权④即得权与期待权:⑤主权利与从权利⑴主权利: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⑵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①民事权利的行使⑴权利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⑵禁止权利滥用⑶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义务认为一定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是以意思表示未构成要素的行为;;;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二、不可转让性;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成果等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夫妻、作者、发明者等身份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是实场经济基本法,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继承权法律制度.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及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民事司法、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没有后者就不可能存在前者;前者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行为和非行为事实;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⑵法律事实必须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⑶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法律规范的,有的是道德宗教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在协商基础上建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离开了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享有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有相应的权利限定;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一方承担义务,往往同时产生、变更、消灭;因此,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从不同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法律精神张友杰摘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蓬勃发展的最有效的保障。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法律精神应该包括正义、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率、权利本位以及契约精神等。

本文即是从以上五个方面简析了现代法律精神的内涵。

一家之言,期望得到大方之家的指正。

关键词:市场经济现代法律精神权利本位契约精神法律精神是指包含在法律制度中的有关法的最本质的观念。

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法律精神作为一种最本质的观念,在经过历史的沉淀后,深深扎根于国民性之中,具有稳定性和继承性。

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不仅突破了僵化的自然经济、计划经济模式,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也为我国民族由传统法律精神向现代法律精神的转换提供了一个契机。

一方面,市场经济以其强大的利益驱动力诱使人们冲破封闭的宗法伦常秩序的束缚,去努力寻找和驾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同样,它也以无以伦比的力量给现代法律注入新的精神。

另一方面,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忠实反映,则是规范市场秩序,使人们的利益得以充分实现的可靠保障。

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就在于它的法治精神。

深刻认识和把握市场经济的法治精神,是确立现代法律精神的前提。

诚然,在我国这样一个有数千年德治传统的国家里,要完成由道德神圣精神向法律神圣精神的转换,其过程必然是长期的、艰难曲折的。

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尽管传统的道德整合机制业已出现松动,但在另一方面,一种全面有效的法律整合机制却还尚未建立起来。

当人们不能切实依靠法律机制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时,又会转向迷恋和依赖传统的道德机制。

甚至有可能诱发一部分社会成员钻法律的“空子”,引起社会秩序的失衡。

由此可见,加强法制建设培养人民具备现代法律精神意义深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塑造现代法律精神,确立经济行为的秩序原则,奠定法治之国的价值基础,已成为中国当代法哲学的崇高使命。

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法律精神应该具有哪些内容呢?这里,本人谈谈一些看法,期盼大方之家予以指正。

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摘要】经济法和民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而选取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交融为切入点,能够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

作为社会经济和法学共同发展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原因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

民法实现了人类的经济自由理想,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经济法满足了人类的经济秩序理想,是市场经济的主导法。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关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密切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经济法又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中,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整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化,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文对关于经济法和民法关系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一、从经济法与民法的产生基础看通常认为,民法是以罗马私法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罗法私法原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后市民法吸收了万民法,成为罗马私法的总和。

所谓市民法,就是指调整罗马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

罗马帝国时代受有限的生产力水平决定,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低下,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等。

他们的经济实力虽有差别,但差别不大,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这些主体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关系,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生活及与生活紧密相关的生产活动,即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追求物品的“效用”-“一件物品提供的满足”。

[1]也就是说,当时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是什么?1、崇尚自由的精神市场经济首先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的劳动者,都必须具有独立自由的人身资格,自由地选择劳动,而不是被迫。

自由既是市场经济对所有经济行为主体的基本资格要求,也是其内在经济要求所体现的基本精神。

其一,市场经济要求废除政府的计划指令,推行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呈现为有别于计划经济的资源配置的自由性特征;其二,市场主体及参与者可以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技术优势或资源占有等条件以及市场的需求,自主生产和经营,自愿交易,这构成了市场主体及参与者的自由性。

2、追求平等的精神市场经济要求平等交易。

价值规律构成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规律,而等价交换则是这一规律正常运作的基础。

平等交易才能保证劳动交换的公平和正义,也才能保证市场的基本秩序和稳定。

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平等当然并不是利益均分的平均主义,因为,平均主义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对等,显然不能实现劳动者之间劳动的公平交换,而只能破坏这种交换,并最终扼杀人的劳动积极性,甚至劳动本身。

市场经济力求排除等级、身份、特权等不平等因素,要求市场主体及参与者的人格平等,互不辖属;地位平等,互不胁迫;机会均等,公平交易。

自由和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建立公平合作和平等参与的社会基本制度体系,是市场经济追求的社会体制化目标。

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制度,要求建立使劳动者能够展开公平的自由竞争、平等参与和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机制。

3、实现互利合作的精神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是“交易”,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利益驱动型经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利益原则是市场经济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市场理性天然地具有利己性的价值取向。

但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要达到预期的利己目的,必须以提供一定的商品或服务,满足他人与社会的需要为前提。

市场主体的利己追求只有在首先满足交换关系中他人的利益,生产出“社会的使用价值”后才能实现。

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浅谈市场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法治”一词在我国古代早已出现,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就基于历史斗争经验,明确提出了这一概念,他说:“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虑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

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可见当时已经有了“法治”思想。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人类文明、民主发展的产物,是指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手段和方法。

它要求以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置于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之上,是以法主治。

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

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不同,它要求一切经济要素都进入市场, 并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来引导资源合理流动。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就是法制经济。

法制经济最根本的要求就是: 个人和企业组织的行为、市场运行和政府的管理, 都要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都必须依法办事。

经济的发展总是同政治、法律、道德、精神文明等社会现象相联系的, 在中国这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 没有完善健全的法制,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发展就得不到保障。

从当代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看, 法制中有一部分是直接作用于经济的, 如民法、商法等。

中国过去实行的计划经济, 实质上是权力经济, 它本能地适应人治而轻视法治。

因此,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经济始终只不过是政治的附庸, 它名义上是基础, 但脱离了它的真正地位。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根本大法的这个修订, 无异于宣布中国开始由人治经济走向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需要法制来规范、指导和保障。

同时市场经济对法制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市场经济下的法制观念的转变。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完备,必须有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科学的法律理论和观念作指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是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我们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检验我国现有的法律理论和观念,摒弃落后的和陈旧的法律理论和观念。

现代民法人文精神和市场经济

现代民法人文精神和市场经济

刍议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和市场经济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各项事业都进入到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都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保障,只有依法办事,才能有效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完善的情况下,相应的法律也必须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本文将简单分析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及市场经济,希望能对有关人士有所帮助。

关键词:现代民法;人文精神;市场经济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1现代民法当中的人文精神主要为对人类理性的人文精神的一种集成及矫正,随着民法的发展而发展。

民法的人文精神通过关心人的需要,特别是精神方面的需要,尊重人的价值,尤其是以人作为精神存在的价值为着眼点。

民法中的人文精神不仅体现了私法自治,更体现了私权神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中的人文精神重视对人性的关怀及自由、平等的价值,这点同市场经济核心要求具有很大的契合点。

一、概论人文精神(一)简单分析人文精神的主要思想人文精神是西方文艺复兴时期兴起的一种思潮,发起于对宗教及神学的反抗,人文精神的核心就是关心人的需要,弘扬人的理性。

倡导人文精神的人通常都会站在俗世追求精神,反对相应宗教利用美好而虚幻的天国生活对世俗中的人们进行限制和压抑。

人文精神具有多层次思想内涵,首先就体现在对人性的关怀上。

人文精神倡导者相信人们具有人格尊严及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体现了广义范围上的人道主义,对人所为人的价值追求,核心为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二者间的相互包容,对人性关怀的重点体现为人自身的全面价值。

其次体现为对真理的思考。

人们时时都在追求真理,这是一种广义上的科学态度及精神。

最后,体现为超越性,人们重视在追寻生存意义,寻觅生存的含义。

(二)人文精神的内容1.人本观念。

人类的存在是对社会选择进行衡量的一把尺度。

从传统的“君本位”转为“人本位”,历史文明实现了巨大的进步,这是一种飞跃。

《民法典》的四大伦理精神

《民法典》的四大伦理精神

热点专题曹刚I《民法典》的四大伦理精神《民法典》的四大伦理精神文/曹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通过民法典,我们可以透视当代中国社会的伦理精神。

《民法典》之底线伦理民法给人的感觉,主要就是财产法,但翻开《民法典》,笔者首先看到的是“人”,而不是“财产”。

民法典的主旋律便是人文关怀。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人身关系之前,价值重心在“物”。

《民法典》总则把这个顺序调过来了,把民法的调整对象规定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放在了财产关系之前,体现了贵人轻物的价值取向。

第二,人格权编独立成编在体系上改变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结构,在价值上确认了人格权在诸种权利中的重要地位,在实践上回应了社会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对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从根本上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在人格权编中,人格尊严的保护问题是最为基本的、重要的、迫切的问题,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回归“人法”本位的《民法典》确认和维护了作为社会的道德底线的人格尊严。

应该说,每个社会个体都可以向社会和国家提出必须无条件予以满足的要求.即社会和国家要把人当人看,不能仅仅将其当作工具来使用。

这个要求是最根本的.也是不可取消的.因为人格尊严具有压倒一切的道德分量。

社会和国家不能拒绝,只能满足并加以保护。

这种满足和保护,通过宪法,以基本权利的方式落实下来,通过《民法典》,以人格权利的方式确认下来。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人格尊严何以成为《民法典》所确认的社会生活的道德底线?第一,只有自然人才是尊严的主体。

所谓的自然人,是指具有人类生命基因的有生命的个体。

也就是说,自然人的确立只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一个由人类基因组所表达的生命形式,二是必须是一个活着的个体。

谈谈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谈谈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谈谈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针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同时也不属于单纯的国家干预经济,属于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这两者之间相结合的混合经济。

这种混合经济的两方面产物,不仅具有着差异性以及不可替代性,同时也具有协调以及互补性。

这两者之间各自有各自的分工,并且又相互配合。

本文主要探究的就是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法律部门相独立在民法中存在的。

社会的不断进步,民商法的社会化以及现代化也在进一步的加强,而经济法具有着相对比较独立的形态,在其特有的领域中对其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者之间不仅有着密切联系,同时也有着相对比较明显的区别。

一、民商法以及经济法这两者之间的联系1.调整范围交叉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和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过程中,其覆盖面会对全社会进行涉及,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及于整个市场,因此,和市场调节能够相对应的民商法以及国家干预发所对应的经济法,在调整的过程中,其范围必然会有一个交叉。

也就是民商法对微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经济法不仅对微观经济进行调整,同时也能够对其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2.取向相对来说比较趋同针对民商法来说,它的社会利益原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私法走向公法契机,同时也是私法以及公法之间的一条界限。

例如:合同在签订以及履行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一些条款对活动的主体进行规范。

另外,民商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进行强调,在经济上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国家公共目的而进行征税的个人财产权利。

这些都进一步的说明,民商法的现代化不仅朝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朝着公法化的方向发展。

在这个意义上,说明经济法就是在超越民商法界限的地方所开始的。

它表明,民商法现代化以及社会化和经济法不仅具有着同质性,还具有共生性。

3.职能能够互补,要素通用针对民商法而言,它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它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其任意性的规范,对无形之手的要求进行体现,对市场机制的内部化进行不断的强调,市场主体的能动性进行充分的发挥,同时也具有一些强行性规范,对市场主体进行导向,并且能够对市场规则自觉的遵守,不仅能够对市场的竞争有促进的作用,同时还能够追求经济效益。

民法典中的自由与公平交易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

民法典中的自由与公平交易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

民法典中的自由与公平交易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市场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是当代社会的重要议题。

在这个过程中,自由与公平交易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中的自由与公平交易如何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

一、自由与公平交易的内涵与特点自由与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各方在市场经济中基于平等自愿、无强制和欺诈的原则进行交易活动。

其中,自由交易强调交易各方的自主选择权,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价格和交易方式;公平交易则强调交易各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交易机会,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自由与公平交易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自由与公平交易强调平等自愿原则,交易各方享有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的权利,没有强制性要求。

其次,自由与公平交易强调信息透明度和真实性,交易各方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提供信息,遵守契约精神。

再次,自由与公平交易强调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最后,自由与公平交易强调交易风险的合理分担,各方应当承担其责任与义务,确保交易公平合理。

二、民法典对自由与公平交易的规范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总称,对自由与公平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为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环境的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首先,民法典强化了交易各方的自由选择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交易各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价格和方式,没有强制性要求。

这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升交易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其次,民法典规范了交易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交易各方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提供信息,并且应当充分、准确地披露交易涉及的信息。

这有助于提升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减少不实信息传播和欺诈行为。

再次,民法典反对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最新民法典的重要法律原则与精神的详细解析

最新民法典的重要法律原则与精神的详细解析

最新民法典的重要法律原则与精神的详细解析导言:最新民法典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私法领域取得了新的进展和突破。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中的重要法律原则和精神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典。

一、法律原则的解析1. 平等自由原则最新民法典强调了平等自由原则,即在私法关系中,各方主体应当在法律保护下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这一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为诸多民事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2. 自愿合同原则最新民法典将自愿合同原则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强调个体自主意志及合约自由的重要性。

根据该原则,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同约定内容应当合法有效,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 公平原则在最新民法典中,公平原则被赋予了更为广泛的适用范围。

它要求在民事关系中的权益平衡应当基于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适用,旨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不正当的利益侵害和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4. 诚实信用原则最新民法典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态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该原则的制定,进一步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5.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最新民法典通过强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确保私法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和实现。

这一原则作为最新民法典的核心,要求相关法律应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法律精神的解析1. 人民至上、生活至上最新民法典的法律精神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理念,强调保护人民的基本权益和生活利益。

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人民的利益应当被放在首位,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

2. 公平正义、公共利益法律精神中的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原则要求法律家和司法机关在解决纠纷和决策中保持公正和客观,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维护。

3. 焦点在民、依法决定最新民法典的法律精神倡导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强调尊重民众意愿,以法律为准绳,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合理的司法环境。

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是当今主流经济模式,而经济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一、经济法的定义和功能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各类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主要由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多个法律分支构成。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关系1.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经济法的出现和适用,可以规范市场经济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减少不确定性,增强市场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通过建立合理的法律框架和规则,经济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有序、规范的运作环境,促进企业家精神的发扬和市场创新的推动。

2.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公平竞争,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经济法限制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保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提升了市场竞争效率。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主体。

经济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经济法限制了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4. 调整市场失衡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市场失衡的情况,例如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经济法的出现和适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市场失衡现象,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例如,通过土地法律、环境保护法律等,经济法可以规范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行为,从而促进市场的平衡发展。

5.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经济安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经济法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外商投资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经济法限制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和侵害,保护了国家经济的独立和可持续发展。

重思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写在中国民法典制定之际

重思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写在中国民法典制定之际

结论:
民法典制定中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为了确保法律体 系的协调统一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必须重视加强民法与商法的衔接,完善相 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剪不断、理还乱的目标,为社 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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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以保证这些关系的合法性 和公正性。具体而言,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应遵循以下要点:
1、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前 提,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必须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 利和利益得到平等保护,不得出现歧视或偏袒现象。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对于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推进法治建设、提高法律体系的 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也有助于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中国民法典制定对民法与经 济法关系的影响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民法典的 出台强化了民法的基础法律地位,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有力的法 律支持。同时,民法典的制定也进一步明确了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 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
二、民法典的调整对象
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在其调整对象 中,特别民法关系也是其重要的调整对象之一。民法典通过规定一系列原则、制 度和规范,对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平等、中立、公正的调整。针对特别民法关 系的特殊性,民法典在调整过程中也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调整方法,以保障这些 关系的稳定和公正。
三、完善民法典与商法关系的建 议
1、加强民法典与商法的衔接

民法典的重要性

民法典的重要性

民法典的重要性民法典是一部全面规范我国民事关系的法律大典,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的重要性,并阐述其在法制建设、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法律规范的合理性民法典以宪法为依据,系统概括规范了我国民事关系的各个方面,确保了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与完整性。

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明确个人权利与义务、财产权的保护、合同法的执行以及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二、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民法典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基石。

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合同关系的规范、婚姻家庭制度的建设等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过程中,民法典能够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的立法实践中,我国有关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于不同的法律中,缺乏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民法典的出台填补了法律体系的空白,建立了更加完善和有序的法律框架。

四、统一和规范经济行为民法典对于统一和规范经济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行为日益复杂,需要一个完善的民法典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民法典的出台将使民事关系的相关法律得到统一和规范,对于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有着积极推动作用。

五、促进社会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民法典的存在和实施促进了社会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它对于督促人们遵循道德法则、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待人的意识和自觉作用是积极的。

通过民事法律的规范,能够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合同精神的良好风尚,提高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水平。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对于法律规范的合理性、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法律体系建设、统一和规范经济行为以及社会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和民法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领域。

经济法主要涉及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而民法则涵盖了个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尽管经济法和民法是独立的法律领域,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联系,并分析它们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基本概念首先,让我们明确经济法与民法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是指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经济组织的设立与运作、市场秩序的维护、经济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则是调整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财产权益的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民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1. 法律体系的互补性经济法与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起到互为补充的作用。

经济法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保证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而民法则为个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必要的法律规范,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两者相辅相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2. 合同关系的重要性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核心环节,是经济法和民法的交汇点。

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关系涉及到买卖、劳务、租赁等方方面面,而这些关系又纳入了民法的范畴。

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纠纷的过程既需要经济法的规范又需要民法的保护,体现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3. 财产权益的保护财产权益是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的基础。

经济法和民法都为财产权益的保护提供了相应的规定和措施。

经济法主要通过制定经济法律规则,确保私人财产得到合法和有效的保护。

而民法则通过赋予个人权利和义务,确立了财产的权属和使用方式。

两者共同构成了对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体系。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作用1. 经济发展的支持经济法和民法共同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制环境和保障。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和加强监管,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发展。

而民法则通过保护个人权益、维护契约精神和提供纠纷解决机制,营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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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本文通过分析民法的成因及中国农业经济水平与民法的关系进而深入探讨了民法精神和市场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以及二者的关系关键词D913 文献标识码交通便利交往频繁诸多文化在此相互交流借鉴和吸收条条大路通罗马在频繁和复杂的人际交往中交换的结果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并且成就了以后古罗马第三次征服世界的辉煌关于民法两者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特点传统习惯密切相关为了私法的进一步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共同性促成了其法律上的共通性是否适合并有利于民法的发展呢但自秦朝以来直至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清朝的结束这种历史发展的惰性使得中国以中华法系独数一帜黄河流域气候温和土质松软具有发展农业的良好条件使得人们能够从中获得满足生存需要的一切一方面适宜的生存环境使人口繁衍迅速富裕的人口又为农业的耕种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相辅相成从而抑制了商品经济的萌芽发展财富的最真实的体现就是土地和民众普天之下率土之滨就是当时对社会财富的真实写照但良好的自然环境却最终成为经济发展的无形阻碍农业经济的模式一旦建立之后就凭其惯性发展把许多人的折腰断背的劳动视为当然中国地处亚洲东部27中国古代和外界隔绝尽管与亚洲其他小国存在交往因而不能带来一种新鲜的气氛能保持其自由发展的延续性保持中华法系的古代法与刑不分[4]的特点并且其民法的概念又为大陆法系中的误用[5]ÖйúÅ©Òµ¾-¼ÃµÄˮƽͬÖйúûÓÐÃñ·¨µÄ´«Í³ÊÇÒ»ÖµĽñÌìÊǶÔÔ-Óеľ-¼Ã»ù´¡µÄ³¹µ×¸îÁѵ«ÎÒÃÇÏÖÔÚÈÔÈ»ÊÇÅ©Òµ¹ú¼Ò9亿农民的巨大人口数量说明了这一点纵观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历史推进人类历史命运的不是农民自由和权利的资产阶级先驱因而在沉寂数百年后成为西方国家竟相学习的典范才有了市场经济起初在意大利随后在其他国家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6]¹ÛÄîÊÇÈËÈ»ºó²ÅÓÐÆä×ÔÉíµÄ·¢Õ¹È˵ÄƽµÈÒâζ×ÅÈË°ÚÍÑÁ˽׼¶µÄÊø¸¿ÔÚÉç»áÉú»îÖд¦ÓÚÏàͬµÄµØλ¶ÔȨÀûµÄ¹Ø×¢ºÍ²»ÊÜÇÖ·¸ÕâÖÖÔ¼Êø×÷ΪһÖÖ·´ÃæµÄÇ¿ÖÆʹµÃÿ¸öÖ÷Ì嶼Äܹ»×î´óÏ޶ȵØ×·Çó×ÔÉíÀûÒæά»¤ËûÈ˵ÄȨÒæÉÌÆ·¼äµÄ½»»»°´ÕÕ¹«Æ½¹«¿ªµÄÔ-ÔòµÈ¼Û½»»»¸³ÓèÁ˱˴ËÌÖ¼Û»¹¼ÛÑ¡ÔñµÄ×ÔÓɽ»Ò×Óë·ñµÄ×ÔÓɾÍÊÇƽµÈ½»»»µÄ¾-¼ÃÒò¶øËüÊǶÔÊг¡¾ºÕùÐÐΪµÄ¹æÔòµÄÈ·ÈÏÆõÔ¼×ÔÓɲ»¹ýÊÇÊг¡¾-¼Ã¹ØϵÉϵÄÉý»ªºÍÉÝÇó¶øÒÑÏÖʵÖÐÒò¾-¼ÃʵÁ¦µÄ´óС¶øÊܵ½ÖÆÔ¼µÄÆõÔ¼×ÔÓÉÒò¶ø´ÓÆäµ®ÉúµÄ±ØÈ»ÐÔÓÖתÏòÁ˲úÉúºóµÄÄܶ¯ÐÔ³ÉΪ·öÖú¾-¼ÃºÍ²¹³äÆä¼ÛֵȱÏݵķ¨ÂÉÎäÆ÷Ò²ÊÇÒ»Öֵͳ̶ȵĵÀµÂ¾-¼Ã¸³ÓèÈËÃÇÀíÐÔµÄÐÐΪºÍ±£Ö¤Êг¡ÖÈÐòµÄʵÏÖÕâÖÖµÀµÂÖÆÔ¼»úÖƵĴàÈõÐÔÐèÒª·¨ÂɵÄÇ¿ÖÆÁ¦µÄά»¤µ±Ãñ·¨°ÑËü×÷ΪһÏî»ù±¾Ô-ÔòʱÉз½±¦½£ËüÒªÇóÊг¡¾-¼ÃÖеÄÈËÔÚ¹Ø×¢×ÔÉíÀûÒæµÄͬʱÔÚË«·½¿ªÊ¼½»Ò×Ç°¾ÍÄܶÔÏà¶ÔÈ˾¡½÷É÷±£»¤Ö®Ôð¾ÍÊÇÕâÖÖµÀµÂÉϵÄÒåÎñ·¨ÂÉ»¯µÄµäÐͱíÏÖ¼õÉÙË«·½ÎªÇóÐÅÓõ£±£¶øºÄ·ÑµÄ²ÆÁ¦ÓÐЧ´Ù½ø½»Ò×µÄЧÂÊÊг¡¾-¼ÃµÄÖî¶àÌصãÖð²½É¨³ýÒÖÖÆÆä·¢Õ¹µÄ¸÷ÖÖÕÏ°¯28一个适宜其生存的社会环境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自然资源表现出极大的稀缺性更是人满为患就出现了房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生存提供一个舒适的环境既保护各方的利益并力图在各方利益中间谋求最佳平衡都出现了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的特征最终解决的是人类生存的长期性和经济发展的持续性与物的稀缺性的关系为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提供了保障技术现代化的特征就是这个时代的写照在的情况下谁拥有了技术就拥有了经济中的主导地位鼓励和保护人类最大限度地发挥聪明才智同时即要求所有关心该发明的人了解它的实质和利用方法有价值的信息得到利用鼓励和促进进一步的发明知识产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出现较晚但却以其无可抗拒的力量推动经济的几何数增长其对人的高度关注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性一致健康丰富的文化来提高人的生存质量因此而以牺牲人的生存质量为代价肖像权这些与人的客观实体密不可分的传统型权利外宪法中的环境权的创立是民法学环境权的设立的合法依据也往往通过侵权法来寻求法律保护民事权利与市场经济所带给人们的利益殊途同归民法规则是对经济生活的归纳和总结并且会在以后的经济生活中发挥出其巨大的推动作用[1]µÚ¶þ¾í53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P70µÚÒ»¾í[5]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1ÕþÖÎÓë·¨ÂÉP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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