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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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
(一)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 (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 (买方)以CIF 伦敦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10,000 吨大米的合同。

货物由保险公司 D 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后按时由承运人某远洋公司C 装船运输。

因在海上遭受暴风雨袭击,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并因船员的过失使三分之一的大米变质。

英国B 公司因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

请选择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的在括号内打上"√";错误的在括号内打上"○"。


1.应与承运人远洋公司C 签订运输合同的是:
(1)公司 A ()(2)公司 B ()
2.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的是:
(1)公司 A ()(2)公司 B ()(3)公司C ()
3.A 公司的交货地点在:
(1)目的地港()(2)装运港的船上()
4.设A 公司已取得合同规定的单据并及时提交了B 公司。

在货物海上运输到达目的港,B 公司按规定验收之前,A 公司向B 公司凭装运单据要求付款,B
公司是否应付款:
(1)应付款()(2)不应付款()
5.对货物迟延30 天到达目的港而造成的损失,B 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1) A 公司()(2) C 公司()(3) D 公司()
6.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B 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1) A 公司()(2) C 公司()(3) D 公司()
7.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 公司是否承担责任:(1)承担责任()(2)不承担责任()
8.设B 公司按时收到了货物、货物质量、数量等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但A 公司所提交的装运单据与合同规定有所不符,B 公司能否据此拒付货款:
(1)可以()(2)不可以()
9.设B 公司向C 公司提出诉讼,按照《汉堡规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
(1)半年()(2)一年()(3)二年()
(一)(注:这里将答案简化,只列出打"√"的选项)
1、(1)公司A(√):CIF术语中已包含运费,卖方承担托运的义务。

2、(1)公司A(√):CIF术语中已包含保险费,卖方承担投保的义务,受益人为买方。

3、(2)装运港的船上(√):根据术语。

4、(1)应付款(√)。

5、(2)C公司(√):此迟延责任属承运人。

6、(3)D公司(√):此属海上运输保险范围。

7、(2)不承担责任(√):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不同,较倾向于船东(承运人)的利益,因此承运人的责任范围相对较小。

8、(1)可以(√):付款主要根据单据。

【析】这是当年的标准答案,但这个题目有些问题,如果B公司已经按时收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那装运单据还有什么意义?如按题原意B公司当然应该付款。

9、(3)二年(√)。

(二)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
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二)(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卖方转移给买方(1分)。

(2)开证行无权拒付(1分)。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1分)。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分)。

(三)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6个合同,先后卖了1200吨建材给C公司。

付款方式是D/P(中文称"付款交单")。

这6个合同的货先后分10批从天津运往蒙特利尔,其中有6批是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承运。

6张货物提单价值60万余元。

1989年4月以后分别从天津装船运至神户,再转船到目的港蒙特利尔。

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

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行),天津分行委托加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帝国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

现假设出现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且查无下落的情况,中国TV公司决定委托律师代为索赔时,作为律师应如何认定这起买卖合同中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确定原被告。

请选择回答下列问题(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前相应的字母填写在括号内。

不填或错填该问均不得分)。

〔1〕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之间是:
A.买卖关系()B.代销关系()
〔2〕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与中国TV公司之间是:
A.中介关系()B.买卖关系()C.代理关系()
〔3〕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大阪三井班轮公司之间是:
A.代理关系()B.发货人与承运人的关系()
〔4〕发货人与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之间是:
A.委托关系()B.合作关系()
〔5〕中国TV公司与大阪三井班轮公司之间是:
A.委托关系()B.发货人与承运人的关系()
〔6〕本案原告应当是:
A.中国TV公司()B.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C.中国银行天津分行()〔7〕本案被告应当是:
A.加拿大C公司经理()B.加拿大C公司()
C.加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D.大阪三井班轮公司()
(三)本题7分,每问1分。

(1)A (2)C (3)A (4)A (5)B (6)A (7)D
【析】这个题目,答案与题目刚好配合。

但是不能背下来当公式用,也不大可能套到别的题目中去。

理解它为什么这样出题才有实际意义。

(四)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

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四)银行有权拒绝议付(1分)。

理由如下: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1分)。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1分)。

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1分)。

作为卖方律师,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五)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

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现问: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五)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1分);(2)雇佣的拖船费用(1分);(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1分)。

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1分);(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1分)。

如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国法律(1分)。

(参见《海商法》193条、274条等)
【析】前五个题目是最基本的技能训练,熟练掌握可帮助你对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信用证关系、保险合同四种法律关系的充分理解。

前面说过这四种法律关系分开考虑是基本功,这五题就是最好的例子。

但是,现在的出题者不会这么大方,在99年的试题中你掌握了这些,可能仅仅是为拿到一分打下了一点基础。

(六)我国A公司的日本B公司订购彩电800台。

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 大连,1994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B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

B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大连港后,A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

船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B公司负责,并建议A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现问:
(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
(4)A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六)(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

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船公司不得以保函对抗第三人。

(2)B公司应承担责任,原本题目中说"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没有交代是在越过船舷之前还是之后,好象无法判断要不要考虑CIF条款,但正是因为"保函",使B公司与承运人一起要对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不太准确的说法,我的意思是诉讼中最好全都告进,让他们自己去举证)
(3)如无约定,保险公司依据海商法243条不赔,如有约定,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向A公司赔偿,并代位取得向船公司索赔的权利。

(4)A公司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向船公司索赔,也可向B公司索赔。

【析】在律考中,这类题目最令人头痛,因为问题、案情都不明确。

例如第二问:"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应否对谁承担责任? 对A公司应不应承担责任,已如上述;是否应对船公司承担责任,要视保函是否具有欺诈性而定;而且关于这一问题,各国法律差异较大。

又如,第三问"保险公司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题目中未给出该批货物保险的险别,也不清楚致损原因,是否应当赔偿,无法作出判断;所以答这类问题关键在于自圆其说。

(七)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

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

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

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现问: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七)(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

信用证合同项下,银行的义务是审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如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银行根据单证一致的原则向受益人付款,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此案。

我公司与外国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

【析】这里关键在于理解"此案"二字,考试时再写上如果"此案"是指买卖合同案,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保证拿分!
(4)我公司应要求该外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析】六、七两题是不太成熟的考题,收编进来只是为了说明,如果考题中真有这样题目,回答时穷尽所有可能性并自圆其说是唯一选择,没准人家考的就是这种功夫。

(八)1992年8月,某石化公司委托某经济开发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签订委托合同。

经济开发公司据此与某香港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货物由天津经香港到印度口岸,该外贸合同和报关单、信用证及发票均注明价格条件为FOB天津。

之后,经济开发公司委托
某外运公司代理该批货物的报关、订舱出运业务,并在空白的货运委托书上的"委托方"一栏盖上本公司公章交给外运公司,但未注明运费支付方式为预付或到付。

外运公司于同年9月15日按时将货物发运至印度,但因货运委托书未注明运费支付方式,外运公司也未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承运人船公司即依航运惯例按预付处理,向外运公司收取了运费6万美元。

此后,外运公司多次向经济开发公司托收这笔运费,但被拒绝。

1994年8月,外运公司与经济开发公司达成协议,经济开发公司同意在当年12月底前结清此笔运费,但到期仍未支付。

1996年10月,外运公司起诉经济开发公司,要求偿还6万美元运费及利息。

问:1.经济开发公司提出,应通知石化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经济开发公司提出,按照FOB价格条件,运费应由香港公司承担,故应将香港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以便追回运费。

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经济开发公司提出,船公司在本案中负有一定责任,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经济开发公司提出,外运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5.本案中的6万美元运费在实体上应如何处理?
(八)1.经济开发公司主张追加石化公司为第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经济开发公司受石化公司的委托为石化公司办理货物出口事宜,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经济开发公司以委托人石化公司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应当由委托人石化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在经济开发公司与外运公司签订货运委托书时,不是以石化公司名义而是用自己的公章签订合同,已经超出了石化公司授予它的代理权的范围,石化公司对这一行为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负责任,应当由经济开发公司自己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追加和本案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牵连关系、也不负有偿还义务的石化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不能成立。

货运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经济开发公司和外运公司,外运公司起诉依据的是货运委托合同,香港公司不是这一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不能列为本案的被告人。

至于根据FOB价格条件,香港公司应付而未付的6万美元运费,应当属于不当得利,应由经济开发公司和石化公司依供贷合同另行起诉,向香港公司追回,与本案无关。

【析】为了保证拿到这一问的分数,你还需要告诉判卷的人,这个问题还可回答:能成立,香港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货运合同是三方合同,所谓三方合同是指香港公司作为收货人也是当事人,FOB条款决定了它有收货时支付运费的义务,而它没有履行此义务。

这就是主观题的好处!(别忘再多写几句什么是"无独三")
3.不成立。

船公司依行业惯例收取运费,依合同履行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而经济开发公司与外运公司的诉讼与船公司也没有利害关系,因此船公司不但不应为该案的被告人也不应为该案的第三人。

4.不成立。

1994年8月,外运公司与经济开发公司达成协议,诉讼时效已中断;经济开发公司同意在当年12月底前结清此笔运费,诉讼时效从1995年1月起重新计算。

5.根据货运委托书,经济开发公司应向外运公司支付运费;但FOB合同项下,运费应由买方香港公司支付,经济开发公司支付运费的行为应视为无因管理,香港公司作为受益人应向经济开发公司偿付。

(九)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G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雄狮号"于1 月21日驶
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九)1、属单独海损(0.5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1分)。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1分)。

2、属共同海损(0.5分),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1分)。

因船舶和货物遭到
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1分)。

【析】完整地说,基于A公司的请求,保险公司也应当对此部分海损负赔偿责任,但船公司仍应当承担属于自己部分的责任,保险公司可代位向船公司追偿。

但在答题时称,保险公司与船公司分摊责任不太合适。

所以如果出于得分保险的考虑,可以尽量写出来。

3、可以(1分)。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1分)。

4、可以(1分)。

因B公司出具的保函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保函对当事的双方
有效(1分)。

【析】八、九两题是律考中国际经济法案例试题的顶峰,加进了一些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内容,但其实这些内容在理论上分歧很大,律考书中又没涉及,占如此多分有点不公平。

99年好象都放在客观题中了,估计2000年律考也是如此。

另外,2000年我最看好的案例是新合同法的委托合同加前面说的四种基本法律关系组合出题。

建议多花一点时间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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