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治安保卫常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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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治安保卫常识培训
物业治安捍卫常识培训
培训目的:打好治安捍卫理论根底,从而在工作中扎实做好治安捍卫工作。

培训重点:治安管理常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常识现场爱护常识。

课时安顿:共90分钟。

教学办法:讲授、案例分析
讲课内容:
1〕治安管理常识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很多,根据长期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争的实际情况,?条例》按照行为的违法内容,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归纳为下列八大类。

1)扰乱公共安防行为。

2)妨害公共平安行为。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4)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5)妨害社会管理安防行为。

6)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7)违反交通管理行为。

8)违反户口或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

?条例》对卖淫、暗*、介绍或者容留卖淫、暗*行为,违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行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制作、复制、发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
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行为,作了独自的规定。

1)情节轻重和对社会危害大小不同。

犯罪情节重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触犯的法律不同。

犯罪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触犯?条例》。

3)应当受到的处分不同。

犯罪应受刑罚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分。

2〕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常识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下列要件:
A.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

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

B.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C.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调唆即成心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D.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E.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

F.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认识到其防卫强度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

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够防止的严重损害。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G.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确定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除处分。

H.无限防卫权:为了激励公民积极同犯罪作斗争,有效地制止严重暴力犯罪,维护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I.对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虽客观上造成损害,但不是非法行为,应尽可能规避,只有万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施一定的损害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但其性质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J.对动物的侵害动物是无主的,其加害不属于不法侵害,不属于正当防卫;动物是有主的,或是国家爱护的宝贵动物,其加害行为可以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如果动物的加害是其主人或他人成心利用,应属于正当防卫。

O.互殴案件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双方都有伤害的成心,有两种情况可能有正当防卫:
〔1〕一方放弃斗殴逃避,另一方不肯罢休,逃避一方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2〕在斗殴过程中,一方行为的性质发生急剧的变化,另一方存在正当防卫的权利。

如开始是动手动脚,另一方忽然掏出枪来。

3〕防卫的必要限度有两种观点:
a.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强度大致相适应;〔适应说〕
b.只要是为了爱护合法利益必须采取的行为,都在限度之内;〔必须说〕
适应说对防卫人的要求过严,必须说体现了防卫目的,但往往放得过宽,不利于爱护侵害人。

防卫设置是指为了预防可能到来的不法侵害,事先采取一些防卫措施,在不法侵害到来时能够起到防卫效果。

法律上没有禁止,但必须合乎下列条件:
1.目的是为了避免不法侵害,不是为了报复他人;
2.本身不能危害公共平安;
3.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4〕常见的非正当防卫
非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合乎正当防卫某个条件的"防卫"。

非正当防卫属于不法行为,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常见的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下列几种:
a.假想防卫正当防卫必须要针对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

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不存在,只是由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想象或者推测存在着不法侵害,并对想象或推测中的侵害人实行侵害的行为。

b.防卫调唆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侵害人主动发起的,防卫人被迫进行防卫,以防止损害。

防卫调唆,是指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以成心挑衅、引诱等办法,促使对方先对自己实行袭击,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的一种行为。

c.不适时防卫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才能实行。

不适时防卫,是指针对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进行的"防卫"行为。

它包括两种情况,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d.局外防卫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局外防卫,是指防卫者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人实行的侵害行为。

e.抗拒防卫正当防卫是合法权益的捍卫者,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还击。

对实行合法行为的人,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

抗拒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爱护自己的非法利益,而对执行职务或其他实行合法行为的人所进行的抗拒、侵害行为。

示例:逃犯抗拒公安人员的追捕。

f.互殴行为正当防卫的双方,一方是不法侵害者,另一方是合法权益的捍卫者。

如果双方都有互相侵害的成心,都实施了不法行为,那么都属于不法侵害者,双方都无正当防卫的权利。

互殴行为,是指双方互相殴斗的行为。

g.防卫过当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给对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5〕正当防卫在捍卫工作中的意义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我们做好捍卫治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a.正当防卫可以保证我们有效地履行职责,积极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既是我们一项合法权利,也是我们为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是光彩的行为,受法律爱护。

我们在保安工作中,当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时,就可以正当防卫为武器,排除不法侵害,确保我们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有效地爱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尽到我们应尽的职责。

b.正当防卫能够起到预防违法犯罪,保证社会安定的作用
根据正当防卫的规定,任何公民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依法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不负法律责任。

这样就使那些图谋不轨或胆敢以身试法的分子,感到恐惧,有所震慑,使其不敢或轻易地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从而起到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作用。

c.正当防卫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正当防卫,一方面激励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方面又要求公民严格遵守正当防卫的条件,避免感情用事,滥用防卫权,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以致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6〕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

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防止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4、必须出于爱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防止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防止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防卫过当一样,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根据避险过当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并根据避险过当所造成的损害的大小,确定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7〕现场爱护常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犯罪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察。

"安防人员在自己执勤辖区内如果发现刑事案件,更应担负好爱护现场的工作,为公安机关破案发明条件。

案件现场,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

犯罪分子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采用一定的办法和伎俩实施犯罪,由于行为的后果必然引起所波及事物的改变,以致留下痕迹物证。

现场是破案人员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审判罪犯的重要实证依据。

一般是根据现场的完损、真假以及犯罪分子活动的次序划分的,在现场勘查中,通常所遇到的现场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种:
1)按现场的状态、状况及爱护情况分
a.原始现场。

即从案件发生后至勘察前,没有遭到任何改变和破坏,仍然处于犯罪分子作案时的原始状态的现场。

b.变动现场。

即案件发生后,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致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了局部或全部的改变,罪犯遗留的痕迹、物证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c.伪造现场。

即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了消灭证据,逃避打击,有方案、有目的地将现场加以伪造,企图转移侦察视线,或者嫁祸于人,妄图陷害;也有的为了某种需要,而有意制造假案的现场。

但是,不论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只要实施犯罪,都必然引起客观事物的变化,其实施犯罪和掩盖犯罪的矛盾是无法克服的。

2)按犯罪活动地点的主次分
a.中心现场。

即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

b.外围现场。

即中心现场以外、留有犯罪可能有关痕迹及物品的现场。

3)按作案活动的次序,可分第一、第二现场,乃至第三、第四现场
4)按犯罪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政治案件现场、刑事案件现场、治安案件现场。

1)露天现场的爱护
对露天现场的爱护,通常是划出一定的范围布置警戒。

范围的大小,原那么上应当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犯罪分子可能遗留痕迹的场所。

范围划定后,即可采取措施加以爱护,如对于不大的露天现场,条件又许可时,可以在现场周围绕以绳索,或撒以白灰作为标记,避免人们闯入。

对于现场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应当设网看守或者设置屏障遮挡。

对于通过现场的道路,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指挥行人绕道而行。

对于大院内空地上的现场,可以将大门关闭,如果院内有其他住户,可以划出进出通道。

有些露天现场虽位于偏僻处,但也应加以爱护,避免破坏。

2)室内现场的爱护
对室内现场的爱护,通常可将房门封闭,并在门窗和重点部位设岗看守,对房子周围和进出室内经过的场所,应布置警戒,禁止任何人接近。

C几类主要案件现场的爱护
1)凶杀案现场的爱护
凶杀犯罪对社会治安和人们的生命平安有严重危害,发生这类案件社会危害很大。

这类案件的现场有在室外、室内、荒郊野外、闹市、公共场所等。

对这类现场的维护主要从这几方面考虑:一是以尸体为中心向周围广阔现场范围。

凶杀案件侵犯的目标是人体,所以尸体躺卧的位置就是现场的重要位置。

凶手杀人后为了毁灭罪证,往往采用移尸、焚尸的伎俩。

因此,发现尸体的现场不都是中心现场。

如果发现尸体的地点与尸体征象不符(示例被用刀杀害的人,尸体周围应有大量血迹),就要考虑是否是第二现场。

对这类现场的爱护就要根据尸体附近的拖拉痕迹、滴溅血迹等现象逐渐扩大范围。

但凡和尸体有关的现象都要被爱护起来,并做上记号,以免被破坏。

二是爱护中心现场的同时,注意发现痕迹物证。

在凶杀案件发生时,往往伴有被害者与罪犯格斗的过程,因此现场周围遗留的痕迹、物证也较多,特别是一些细小物品。

如果能对现场周围的遗留物很好地爱护,对侦察案件会起相当重要的作用。

2)强奸案现场的爱护
强奸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其特点之一是犯罪分子和被害人有一定时
间的正面接触,现场上有挣扎、格斗的痕迹,往往有犯罪的遗留物。

如果是发生在室内的案件,应对室内留下的烟蒂等物品注意爱护,并对床单、被褥、地毯、衣服等物上的斑迹、血等作出标出注意爱护。

在爱护这些物证中,注意不要用手触摸。

对发生在野外、道旁的强奸案现场,要注意对现场周围的足迹、泥地、草地上发现的身体压痕、拖拉、抵制的痕迹进行爱护。

还要对现场附近的遗留物,如作案工具、衣服、纸片、口罩、纽扣、表带等等不甚起眼的物品,都要加以爱护。

3)毒害案现场的爱护
毒害是一种较为隐蔽的杀人伎俩。

由于投毒暗害的伎俩比拟隐蔽,使被害人不易发觉,有时使案件不易侦破。

特别是反革命投毒案,往往可使数十人甚至更多的人死亡,危害极大。

对这类现场要特别注意爱护。

发现中毒现场后要注意下列几方面:一是封锁中毒现场,避免因当事人死后亲属、朋友及周围人进出,破坏现场内的痕迹、物证,并要避免因多人进出增加现场内的杂物,给毒物检查增加困难。

二是对中毒死亡者食用后的器皿、餐具要用洁净的(不含化学试剂)物品包装起来,对死者的呕吐物更要爱护,不能让人随便收拾,须等现场勘查人员到后处理。

三是中毒现场一切物品,如纸袋、小瓶、注射器、药片、果品等均要在爱护之内。

因这些物品有可能和中毒有关。

4)纵火案现场的爱护
纵火犯罪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和生命危害极大。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种伎俩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给社会造成很大的灾难。

纵火案往往因大众在救火时使现场遭到严重破坏,使案件的侦破产生困难。

对纵火案现场的爱护要注意:火灾现场在起火时,如未成火灾,起火点一般比拟明显,只要爱护好起火点,使其免遭破坏,就可以到达爱护好现场的目的;如已酿成火灾,要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及有关单位抓紧灭火。

灭火后要及时封锁现场,并配合消防部门及刑侦部门认真清理火场,查找起火点,发现后要注意爱护。

在加入爱护纵火案现场时,灭火中要注意听取周围大众的议论,往往在收集大众的反映中可以获得很有价值的线索,比方有关火势、风向、气味、异响、起火部位等方面的情况。

5)抢劫案现场的爱护
抢劫案件是严重破坏社会安防,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

对于这类犯罪现场爱护要注意下列几点:一是注意现场中罪犯潜伏、袭击被抢对象的路线、逃走时的痕迹、足迹,发现痕迹后要划出范围,防止破坏;二是现场中心及周围一般会遗留格斗中遗失的物证,如撕打中纽扣的脱落,出血后血滴的溅落,毛发的脱落等;三是要及时询问被害人,如案件刚才发生,估计罪犯潜逃不久,还要立即组织人力追捕,不能消极等待公安机关派人来处理。

在各种现场维护过程中,还必须注意:一是在人命案现场(如杀人、伤害、投毒、纵火
等),要及时抢救受伤者,这既包括受侵害人。

也包括犯罪分子,如已生命垂危者,在给予适当的抢救的同时,还应注意向其询问有关案件情况;二是清理、排除还在扩散,继续造成危害的危险因素。

如火焰未熄、毒气蔓延,未爆炸物品时,以防案件事态进一步扩大,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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