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02.10.29
•【字号】陕文市[2002]56号
•【施行日期】2002.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
通知
(陕文市[2002]56号)
各市文化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局:
为了贯彻执行文化部修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加强演出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演出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省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8年3月,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演出市场的自身发展,为使《实施细则》更加适应时代需要,进一步推动演出市场的繁荣有序和健康发展,文化部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在放开演出经营主体资格所有制限制、强化合同约定、明确演出经营与演出经纪的责、权、利关系、规范演出市场运作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和改动。
因
此,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做好《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对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要统一组织学习,对演出团体、演出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并采取有效方式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使管理和经营人员尽早熟悉和掌握《实施细则》。
二、加快演出市场开放进程,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
《实施细则》取消了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对主体资格的所有制限制。
因此,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破除部门保护和行业保护观念,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依法组建演出团体,开办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举办演出活动,不得再行设置新的条件,增加关口。
三、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
(一)加强演出证照管理。
对申请办理《演出证》的民间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艺人员的资格应进行严格审查,严禁违反程序和制度滥发证照,对已经核发的《演出证》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二)加强流动演出管理,建立登记案制度。
凡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表演团体,演员个人进行流动演出都必须持有《演出证》、表演团体还应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关演出节目资料到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凡证照不全、无演出节目资料、在演出地未办理核准手续的表演团体,要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已经核准的演出活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巡查监督制度,特别要以旅游场所、娱乐场所、农村集贸场所、城乡结合部的演出活动为重点,防止色情、违规演出事件的发行。
(三)各地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02年度营业性演出单位场所、个人《演出证》的年检审核和等级评定工作,建立营业性演出单位和演员个人发证登记制度和发证统计制度。
凡不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审核、换发《许可证》。
请各市文化局于
2003年元月底以前审验通过的演出单位、演出场所和演员个人名单列表汇总(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单位类别、经营范围、审批机构)报省厅市场处。
四、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文化部的要求,省文化厅将尽快制定《民间游散艺人演出活动管理办法》、《演员个人培训及考核办法》、《演出经纪人资格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演出场所月报制度和演出信息报送制度,以保证我省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