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尔巴特的道德教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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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巴特的道德教育理论
最早知道赫尔巴特源于其著作《普通教育学》,他被公认为第一个将心理学作为教育学的理论基础,并企图建立科学的教育体系的教育学家,在德国历史上是与康德同时代的伟大教育家。

在其教育体系中,道德教育理论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道德教育在赫尔巴特看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从个人角度来看,他在论述教育目的时谈到,教育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可能的与职业选择相关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必然的培养善良人的目的。

一个人无论从事什么样的职业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完善的道德品质,所以说道德教育是教育的最高目的。

从社会角度看,他认为道德教育的地位也十分重要,甚至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

因此
赫尔巴特把全部道德教育内容概括为“五种道德观念”,即内心自由的观念、完善的观念、仁慈的观念、正义的观念、公平的观念。

具体解释为,内心自由观念是指一个人的理性、意志和行动应协调一致,意志与行动应受制于自己内心的理性判断,不应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但每个人的内心都会出现矛盾和斗争,在理性、意志和行动不一致的情况下,就需要完善的观念,即用多方面的意志力和坚强的毅力协调内心自由观念的矛盾。

如果内心自由观念的矛盾冲突得不到解决就可能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这时就需要一种仁慈的观念。

仁慈的观念也称绝对善良的观念,要求一个人的意志与别人的意志相互协调,能为别人谋利益,不可与别人发生恶意的冲突。

但人与人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解决人际冲突,必须有正义的观念。

正义的观念也称守法的观念或法权的观念,这种观念要求人们停止冲突、反省自己,用社会公认的法规准则以及人们共同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

如果一个人缺乏正义的观念,表现出破坏社会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公平的观念。

公平的观念又称报偿的观念或报应的观念,这种观念树立起来后,人们才会认识到错误的行为必然得到惩罚,而善良的行为也必须得到褒奖,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在这种因果报应观念指导下人们才会公平待己,也公平待人。

上述观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实质上是对人的世界观价值观的总的期望。

赫尔巴特把一个人接受教育的全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管理、训育和教学。

在管理阶段,主要靠成人用严格管理的措施管束他们,在管理中,他特别强调惩罚的作用。

训育阶段,是为了养成儿童守秩序的习惯,通过训育使儿童在心理上得到制约和规范,形成一种有利于教学的心理准备状态,为教学奠定基础。

教学阶段,赫尔巴特主要分为明了、联想、系统、方法四段论。

赫尔巴特的道德教育理论与康德的观点有许多异同。

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把道德教育视为最重要的教育目的,应放在儿童受教育过程的晚期阶段进行,儿童幼年时主要应进行管束、管理。

在惩罚方面,他们都认为惩罚手段是道德教育所必需的;不同之处在于,康德认为知识与道德关系不大,知善不等于向善行善,而赫尔巴特则承袭了苏格拉底的而赫尔巴特则承袭了苏格拉底的“知识即善”的命题,认为只要学习系统的人文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按照教学过程的步骤一步一步进行就具有道德教育的效果,并且知识积累得越多越有利于道德观念的发展。

在教学与道德教育的关系上,赫尔巴特也有论述,他认为:“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如果没有教学,只是一种失去手段的目的。

”被人们认为“教育性教学”原则,广为流传。

实际上这句话的前半段是正确的,任何教学都包含一定的道德教育内容,纯知识的不涉及道德意识的教学不可能存在。

而后半句则有失偏颇,除了教学这一手段外,道德教育还可以通过参观、社会服务、课外活动等多种途径、多种手段进行。

但总体来说,赫尔巴特的道德教育理论是伟大的理论,他的道德教育理论至今在西方道德教育各派别中仍有较大影响,特别是他的五种道德观念学说,仍对西方社会人际关系有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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