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记载的股权不一致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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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协议与公司章程记载的股权不⼀致怎么认定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由股东发起设⽴的,股东是公司的出资⼈,完成出资责任后,取得股东的资格,⽽公司的章程对股东是有记载的,那么发起⼈协议与公司章程记载的股权不⼀致怎么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发起⼈协议与公司章程记载的股权不⼀致如何认定
在现实中,许多发起⼈股东在设⽴有限责任公司时,会在启动设⽴程序之初订⽴协议,名称为“合作经营协议”、“共同投资协议”等(以下统称“发起⼈协议”),⽤于确定各发起⼈之间有关设⽴公司的权利义务,其内容由发起⼈协商确定,⼀般包括以下内容:发起⼈的基本情况;拟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发起⼈的投资数额与⽅式;发起⼈的权利义务等。
当上述发起⼈协议对各股东股权的记载与公司章程的记载不⼀致时,股权份额应该以哪个为准?⼀般情况下,发起⼈协议对发起⼈设⽴公司的⾏为作出规定,在公司成⽴后,发起⼈协议的内容会被公司章程吸收,其功能让位于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具有约束⼒。
就两者关系⽽⾔,若章程对发起⼈协议的内容作出修改则以公司章程为准,公司章程未涉及的内容,发起⼈协议有规定的,其规定继续适⽤,但仅约束发起⼈。
在公司内部关系上,发起⼈协议与公司章程不⼀致时,原则上应当以公司章程为依据,但下列特殊情况除外:
1、公司章程⾮股东本⼈签署。
此种情况下,还需查证有下列或全部事实,从⽽与发起⼈协议相互印证:
(1)缴纳出资的凭证,如出资证明书、付款凭证等反映出各股东的投资份额;
(2)股东表决权在⾏使过程中反映出各股东所代表的股权份额;
(3)股东盈余分配上反映出各股东所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
2、全体股东⼀致签署⽂件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股东在后⼀致签署的⽂件有权改变在先制定的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股东会⾏使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股东以书⾯形式⼀致表⽰同意的事项,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件上签名盖章。
根据这⼀规定,即便公司章程关于股权份额的记载对于各股东有约束⼒,但事后全体股东可以以⼀致决定的⽅式(如签署确认书、签订协议等)对股权份额重新予以确定。
因此,形成于公司章程之后的全体股东⼀致决定,不论其内容的定性上是对持股⽐例的内部划分,还是对股权份额的变更,均不影响其对公司内部股权关系的约束。
⼆、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权利
(⼀)采⽤书⾯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协议是确认双⽅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在诉讼中,书⾯协议是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证据。
(⼆)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协议,明确各⽅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与其他股东达成设⽴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
因此,仅有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通常不能产⽣确认隐名投资者享有股权的法律效果。
隐名投资者应当争取同项⽬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书⾯协议,明确各⽅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使公司内部各当事⼈均认可隐名投资⼈的实际股东地位。
(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使股东权利。
隐名投资者在进⾏出资并设⽴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员或其他⼈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隐名投资⾏为的隐蔽性,决定了其时刻受显名股东的制约。
因此,必须时刻关注显名股东的资产和纠纷状况。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持对显名股东⼀定程度的控制⼒。
要注意防⽌显名股东违反协议将股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或因他⾃⾝原因导致股权被法院冻结甚⾄执⾏。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发起⼈协议与公司章程记载的股权不⼀⾄的,可以通过缴纳出资的凭证、各股东所代表的股权份额等认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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