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报【观点】著作权法修改分歧大难达共识何时出台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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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著作权法修改分歧大难达共识何时出台遥遥无期
早在2011年7月就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如今依然在距离终点很远的路上。
国务院法制办汇总形成了8万多字的书面意见。
“对于送审稿的每一个修改点都有不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坦陈。
14日,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等单位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问题座谈会。
记者发现,与会专家在基本问题上均未达成共识,让人担心这部法律的修订遥遥无期。
改得太多还是太少
修法中的分歧,首先被认为与“改得太多”相关。
现行《著作权法》是6章61条,如今的修订稿草稿是8章90条。
从条款数量上增加了三分之一,而修改内容却远远不止于30条。
“我们发现,除了关于实施日期不做实质性修改外,其他所有的条款没有不改的。
”北京大学张平教授说。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解释,这次修改,除了体例、概念、权利范围外,修改重点放在了授权机制、交易规则以及救济措施。
“这也是《著作权法》实施二十多年来,问题最集中的几个方面。
”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有意见希望维持现有法律构架的稳定性,因为现行法构
建的法律概念运行时间长,已经被社会各界所熟悉,能不动尽量不动;不一定要把所有内容都搬到著作权法里,有些可以在条例和司法解释中体现。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则认为上述观点过于保守。
“很多人认为,修改太过前沿,甚至有说法称超过欧美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了,对此我不认同。
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全球性,其法律保护必须与国际接轨,保持一致。
”
很多学者也认为,将条例和司法解释等下位法里的内容写入著作权法,有利于提高著作
权法的可操作性。
基本概念尚未厘清
事实上,就连一些基本概念,比如什么是著作权法中所谓的“作品”,也依然未有定论。
据悉,送审稿修改了作品的定义,除了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之外,增加规定了“能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
而这一点,就遭到许多人反对。
“能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是否为作品的要件,被认为还需要研究。
在作品种类上,这次修改将现行法的9类扩大至16类,却仍被认为不够。
比如,有观点指出体育舞蹈、广播体操等应单列为运动作品,还有的建议将特有的盆景作为一类作品。
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作品类型分得太多,建议合并同类项目。
对于新增的杂技作为作品,很多人也表示不认同。
看来,究竟以什么作为分类标准,还莫衷一是。
对于此次送审稿新增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坦言,还有很多问题
存疑。
首先是登记范围的问题。
送审稿中规定,著作权、相关权、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合同都可以登记。
但有不同观点认为,只有著作权才可以登记,其他都不应在登记范围内。
其次是登记效力的问题。
按照送审稿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那么登记内容可以作为相关事实
的证据。
但有观点指出,即使登记,也应当按照法院证据规则来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
此外,在登记是否应当收费的问题上,也存在不同意见。
送审稿新增的对孤儿作品的规定也被认为“为时尚早”,有观点认为,著作权管理制度还在起步阶段,对孤儿作品难以把握。
公众利益无人代言
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无疑是在完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的,王自强认为“整个起草过程中都是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但是,据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所搜集到的意见主要来源于执法者和权利人。
著作权链条里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这一块,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相对而言比较少,立法者很希望学者研究关注这一块的利益平衡。
张平教授指出:“每个条款修改的背后都有利益集团代表,但公民个人权利这一块则没有代表。
个人目的使用、教育目的使用、图书馆使用等,应该有相应的赋权,这是需要受到重视的。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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