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不是“董事长秘书”更非总经理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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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不是“董事长秘书”更非总经理下属
作者:胡文强
来源:《董事会》2018年第09期
董秘应由董事长提名。
需要注意的是,董秘是“董事会秘书”而不是“董事长秘书”,其工作接受董事长的指导但不是董事长的下属
董事会秘书在中国得到法律法规的认同,起源于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该规定明确董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2006年)规定上市公司董秘是高级管理人员。
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可见,董秘这一职位是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且是法定高级管理人员。
但是,“法定”无法改变董秘角色的“尴尬”。
其服务的核心对象是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时接受证监会和交易所工作指导,其职位带“董事会”字样,但不属于董事会成員,在董事会没有表决权。
同时,董秘虽属公司法定高级管理人员,但不属于经营管理层,不具有业务决策权。
由于其角色的“尴尬”所决定,董秘该由谁提名,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混乱。
在上市公司,董秘由董事长提名、总经理提名、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皆有。
董秘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的“下属”也都有,甚至有人戏称“董事长秘书”。
董秘该不该由总经理提名?根据法律,董秘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深交所、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董秘是企业法定与交易所的联络人,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职责外,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可以看出,董秘的核心工作职责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相关,同时,“董秘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董秘需要保持高度的工作独立性。
而总经理是经营管理层的最高代表,核心职责是实施董事会所确定的企业战略、完成企业年度经营计划,不一定是董事,其天然不具有提名董秘的资格。
同时,董秘不在总经理法定提名权限内。
自然,董秘就不可能是总经理的下属,董秘和总经理之间没有汇报关系,总经理无需对董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负责。
董秘是否该由董事长提名?首先,董秘对董事会负责,而董事会的“最高领导”是董事长,所以,董秘日常工作受董事长领导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同时,董事长需要对董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负责,任何信息披露的纰漏董事长均需承担责任。
同时,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如果出现董秘缺岗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
所以,董秘应当由董事长提名。
而最终的形式,是董事长提名还是提名委员会提名,各公司可以自由约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董秘是“董事会秘书”而不是“董事长秘书”,其工作接受董事长的指导但不是董事长的下属。
这首先是因为董事会是集体决策、集体负责机制,《公司法》明确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其次,在信息披露和公司运营的合规合法性监督上,董秘具有高度工作自主性,如果定义董秘是董事长下属,其工作的独立性就丧失了。
同时,为保护董秘的合法权益,《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秘的产生必须严格遵循确定、公告、备案三个程序。
确定,是指董秘人选的确定必须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公告,即必须将已确定的董秘人选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披露。
备案,是指董事会要将董秘聘用及其个人相关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以,董秘既不是董事长的下属,更不是总经理下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