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宇健侮辱案(绍柯公(杨)行罚决字[2022]01590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赵宇健侮辱案(绍柯公(杨)行罚决字[2022]0159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柯公(杨)行罚决字[2022]0159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420120
【处罚日期】2022.06.2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杨汛桥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柯桥区(原绍兴县)
【处罚对象】赵宇健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5:42
处罚名

赵宇健侮辱案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绍柯公(杨)行罚决字[2022]01590号
被处罚
对象
赵宇健
处罚结
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5日12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赵宇健因生活琐事与刘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浙江树人学院***2号楼***门口走廊发生口角,后赵宇健用言语侮
辱刘某某,随后刘某某也用言语侮辱赵宇健进行还击。

在互相言语侮辱过程中,刘某某用拳击打赵宇健头部和面部,致使赵宇健倒地,赵宇健倒地后,刘某某用脚踢赵宇健腿部、腹部,造成赵宇健多处挫伤。

后赵宇健于2022年6月5日20时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但不承认自己有辱骂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赵宇健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绍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
2022-06-27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杨汛桥派出所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