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行政监察执法队伍内部督察工作机制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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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行政监察执法队伍内部督察工作
机制与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水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水政监察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利部•水政监察组织工作章程‣和•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督察工作机制与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督察机制与管理制度”)。

一、督察工作组织机构
第一条本督察机制与管理制度所称督察,是指全省水政监察队伍(即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上级对下级的督察、各级执法单位内部的督察等,包括:省水政监察总队对厅直属水政监察支队和各省辖市水政监察支队、各直管县水政监察大队及各省辖市水政监察支队对其所属水政监察大队和行政辖区所属县(区)水政监察大队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服务型执法、规范执法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省水政监察总队督察指导管理职能在综合执法督察科,并授权全省设立的省水利厅豫东、豫北、豫南、豫西四个水利综合执法协作区办公室行使对本协作区管辖的片区水政执法单位进行督察,协助完成省水政监察总队在全省的水政执法督察工作,保证全省督察工作顺利进行。


辖市、省直管县、县(区)两级水政监察机构要建立相应的水政监察执法督察队伍,并接受省、省辖市(省直管县按行政管理权限)水政监察执法督察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与培训。

第三条各级水政监察组织和水政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督察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水政监察组织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二、督察形式
第四条上级水政监察组织对下级水政监察组织按照行政执法案件的重要性、紧迫性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可采取发函督办、派员督办、挂牌督办等形式,指导和开展执法督察工作。

发函督办是指采用督察督办公函的形式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督察督办。

派员督办是指直接派出人员现场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督察督办。

挂牌督办是指通过文件通知、社会公示等形式对区域性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督察督办。

三、督察内容
第五条上级水政监察组织对下级水政监察组织实施督察督办的工作内容主要分为水政工作督察和案件督察两大方面:
第六条水政监察工作督察内容、范围
(1)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权,是否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理适当;
(2)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有无滥用职权、执法扰民等问题;
(3)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
(4)行政处罚经复议被改变、行政诉讼败诉情况;
(5)建立水政监察队伍内部督察机制与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做到职责清晰、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是否机构人员落实;
(6)水事案件查处率;
(7)水政监察人员聘任前的水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情况;
(8)水行政执法队伍清正廉洁、文明执法情况;
(9)执法统计、执法文书、案卷规范程度等;
(10)水行政执法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制定及落实;
(11)信访办理渠道是否通畅,是否设立了投诉信箱、公开投诉电话;是否及时办理转办信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12)领导及上级机关安排的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案件督察内容、范围
1、督察督办的主要内容:
(1)案件调查情况,包括案件进度、时限要求;
(2)与相关水利部门的协调配合情况;
(3)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情况;
(4)对违法行为认定、违法水事案件性质认定所适用法律法规,处罚及移送等情况;
(5)案件办理的程序及对举报人的回复情况;
(6)对领导批示内容的落实情况;
(7)其他需要督察督办的事项。

2、省水政监察总队督察督办的范围:
(1)省委、省政府、省厅领导交办或批转的案件;
(2)其他厅局、省直其他职能部门移送的案件;
(3)群众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渠道举报的案件;
(4)在全省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有重大水事安全隐患的区域性违法案件;
(6)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7)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8)其他符合督察督办条件的案件。

(9)省辖市、省直管县、县(区)水政监察督察机构,按行政区划及下辖范围参照省厅上述内容确定督察督办范
围。

四、督察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督察工作程序
1、一般执法工作和案件:经督办单位水政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2、重点执法工作和案件:经督办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

发函督办时,督察督办机构对督办事项要向承办单位下发《河南省水政监察总队督察督办工作(案件)通知书》(附件2)。

第九条承办单位收到督察督办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督察督办案件进行办理。

属疑难复杂案件、特殊案件的可向督察督办机构申请派出督办组协调、指导办案。

第十条承办单位必须在督办执法工作和案件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向督察督办机构报告,经批准后延长督办工作事项及案件的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督办执法工作和案件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并向督察督办单位提交《水政监察督察督办工作事项及案件承办报告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督察督办工作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2)办理过程;
(3)调查事实及认定违法性质;
(4)具体处理意见,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5)处理结果;
(6)重大或情况复杂的交办事项应当附送调查报告;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督察督办机构认为承办单位调查结果有误的,应要求承办单位限时补充调查或指定其他单位重新调查。

第十三条督察督办机构对督察督办工作事项或符合结案要求的案件要及时进行结案。

对由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的督察督办的工作事项及案件,要及时将督察督办工作事项或结案报告报相关领导审阅。

第十四条已批准办结的督察督办工作事项,督察督办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全部督察督办事项材料及时整理后归档保存。

五、督察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察督办单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向被督察督办单位的主管机关及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承办单位未按要求或者意见办理的;
(2)承办单位超过期限未办理完毕也未及时报告的;
(3)不执行督察督办意见的;
(4)进行串通或捏造假事实,欺骗组织或干预督察机构开展调查工作的。

第十六条在督察督办过程中,如发现承办单位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拖延、推诿等问题的,有关承办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督查督办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各级督察督办单位每年要定期进行督察督办情况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工作措施;督察督办单位要对承办单位具体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适时通报。

第十八条上级水政监察组织对下级水政监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给予批评纠正或向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理的建议;必要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水政监察组织应制订岗位目标责任书,认真履行目标职责,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人员的侵权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水事案件的查处应严格执行申报和备案制度;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对各级水政监察组织和水政监察执法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年终时,上级水政监察组织对下级水政监察组织和人员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水政监察组织备案核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政监察组织的执法活动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和其他批评建议、意见,应认真受理,调查清楚后,及时答复。

附件1:河南省水政监察执法督察工作部门职责
附件2:水政执法督察专业文书主要种类文头、文尾参考格式
附件3:水政执法督察工作(案件)登记表参考格式
附件4:全省水政监察队伍督察工作举报电话(省、省辖市、直管县)
附件1
河南省水政监察
执法督察工作部门职责
全省各级水政监察队伍设置的水政执法督察部门(省水政监察总队综合执法督察科、省水利厅四大水利综合执法协作区督察支队、省辖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督察大队、省直管县及县、区水政监察大队执法督察中队),都应履行以下督察工作部门职责:
1、负责督促、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利部《水政监察组织工作章程》、河南省人民政府《水政监察规定》及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河南省水政监察执法队伍内部督察工作机制与管理制度》(试行)的实施情况。

2、检查监督执法部门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调查分析并及时纠正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保证严格执法的措施。

3、了解掌握本级和下级水政监察执法队伍执法工作情况,总结、推广严肃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先进经验,指导、推动水政监察执法队伍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监督水政监察执法队伍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执法督察工作机制。

4、协调、督办在行政辖区内或指导下级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及上级有关部门督查督办的案件,有重大争议的疑难案件,督促水政监察执法队伍依法及时严肃、恰当妥善处理,以求最佳社会效果。

5、按照水行政部门水政监察执法队伍案件协调的有关规定,协调处理水政监察执法队伍之间、地区之间有争议与上级交办或者同级水政监察执法队伍、下级水政监察执法队伍要求协调,而又确需上级水政监察执法机构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

6、处理在行政辖区内或指导下级涉水案件信访工作。

督办领导批示的重要案件和工作事项。

协调处理人民群众就涉法涉诉案件的控告和申诉,协调和督察水政监察执法队伍的信访工作。

7、负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作风纪律进行监督、纠察,并拿出处理意见;对督察过程中查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责成被督察的水政监察执法机构或责任人进行整改。

8、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水政监察执法队伍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督察水政监察执法队伍违法违纪的重大典型案件。

9、负责对本级水政监察执法队伍的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和量化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其他执法监督职能部门搞好
执法监督工作,发挥执法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

10、研究水行政执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和执法行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2
水政执法督察专业文书主要种类文头、文
尾参考格式
一、水政执法督察通知书的文头格式
河南省水政监察总队
水政执法督察通知书豫水总督办(通)…20 XX‟ XX号
标题宋体二号
宋体小初
发文字号:三号仿宋
15mm
15mm
40mm
宋体二号
二、水政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文头格式
河南省水政监察总队
水政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
豫水总督办(意)…20 XX ‟ XX 号
标题
三、文尾格式:
信息公开选项: 抄送:
河南省水政监察总队 20 年 月 日印发
备注:以上三种文书格式请省辖市水政监察支队、省直管
县、县(区)水政监察大队结合本单位情况参照文头格式使用。

宋体二号
宋体小初
发文字号:三号仿宋
15mm
15mm
40mm
宋体二号
附件3 水政执法督察工作(案件)登记表参考格式
水政执法督察工作(案件)登记表
底稿编号:索引项目- 第份
被督察单位
督察项目-
结论摘要
基本情况摘
要、事实描述、
得出结论适用
的法规依据
拟整改或处理
建议
被督察单位
意见
附件清单
(电子附件要
注明)
督察人员(签字)编制日期年月日督察组长(签字)复核日期年月日
底稿共页当前第页附件共页
备注:
附件4 全省水政监察队伍督察工作部门举报电话序
号单位电话


单位电话
1河南省水政监察总队************
7
22许昌市水政监察支队************
2豫东水利综合执法协作

************
1
23焦作市水政监察支队************
3豫北水利综合执法协作

************24濮阳市水政监察支队************
4豫南水利综合执法协作

************25漯河市水政监察支队************
5豫西水利综合执法协作

************
3
26
三门峡市水政监察支

************
6河南省豫东水利工程管
理局
************
1
27商丘市水政监察支队************
7河南省豫北水利工程管
理局
************28周口市水政监察支队************
8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

************29
驻马店市水政监察支

************
9河南省沙颍河流域管理

************30南阳市水政监察支队*************
10河南省白沙水库管理局************31信阳市水政监察支队************
11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

************32济源市水政监察支队************
12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
3
33巩义市水政监察大队*************
13河南省石漫滩水库管理

************34永城市水政监察大队************
14河南省燕山水库管理局************35邓州市水政监察大队*************
15郑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36固始县水政监察大队************
16开封市水政监察支队************
1
37长垣县水政监察大队************
17洛阳市水政监察支队************
2
38汝州市水政监察大队************
18平顶山市水政监察支队************39滑县水政监察大队************ 19安阳市水政监察支队************40兰考县水政监察大队************* 20鹤壁市水政监察支队************41鹿邑县水政监察大队************ 21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42新蔡县水政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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