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代收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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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代收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祁德斌
【摘要】问:本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销售的商品房价格中包含了管道燃气初装费.实际开发经营中,我公司将向燃气公司支付的管道燃气初装费也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应该说,这部分费用是我们代燃气公司收取的.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代收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否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0(000)007
【总页数】1页(P21-21)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公司;管道燃气;开发经营;初装费;房地产开发成本;燃气公司;商品房价格;土地增值税
【作者】祁德斌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3
问:本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

公司销售的商品房价格中包含了管道燃气初装费。

实际开发经营中,我公司将向燃气公司支付的管道燃气初装费也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应该说,这部分费用是我们代燃气公司收取的。

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代收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否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
税字〔1995〕048号)的规定,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
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可以根据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和是否作为转让收入来确定是否扣除: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
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相应地,在计算增值额时,代收费用不允许在收入中扣除。

理解这一规定应注意两点:一是确定要求代收费用的主体是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是视情形决定是否作为扣除项目,且一律不得作为加计20%
扣除计算的基数。

而销售房屋价格中包含了管道燃气初装费,但开发公司支付燃气公司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焦点在于: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否为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费用。

所谓燃气初装费,字面意思不难理解:燃气管道通到居民家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就是燃气初装费。

燃气初装费主要是对原购买没有管道燃气房屋的业主,在开通管道燃气后,如果业主需要安装,则应当支付给煤气公司一定数额的成本费用,也就是管道线路安装费。

而现行政策规定:在管道燃气供气区域内新建、改建住宅,管道燃气属于房屋配套设施,并且属于法定的强制性的房屋配套设施;并且在工程概算中增加了庭院燃气管网和室内燃气管道的建设费;同时还要求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高层住宅要求必须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也就是说,燃气管道安装组成施工企业的建筑安装成本,同时也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屋开发成本。

依照《价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管道燃气初装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的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燃气公司收取的初装费(集资费),凡与
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应征收营业税。

对于燃气公司单独向客户收取的产权属于客户的管道线路安装费应征收营业税。

”从该规定中也可以看出,燃气公司管道线路安装费应当向开发公司开具建筑安装发票。

由此可见,管道燃气初装费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燃气公司,并由燃气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提供相应的燃气管道安装劳务的费用,属于市场化的经营性收费,应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屋开发成本,并非是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费用。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根据燃气公司提供的建筑安装发票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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