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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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調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中国的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
在人类民主与法制的历史舞台上,它是我国劳动人民批判地继承传统的調解制度,推陈出新,古为今用的典型范例。
它在化解民间纠纷与实现公民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以及减少诉讼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已被许多发达国家所认可和借鉴,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并被西方国家称之为“东方经验”或者“东方一枝花”。
标签:調解制度;现状;完善
中国的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
在人类民主与法制的历史舞台上,它是我国劳动人民批判地继承传统的調解制度,推陈出新,古为今用的典型范例。
它在化解民间纠纷与实现公民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以及减少诉讼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已被许多发达国家所认可和借鉴,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并被西方国家称之为“东方经验”或者“东方一枝花”。
人民調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与法律诉讼相比,具有独特的优越性。
人民調解在纠纷解决方面更经济实惠。
人民調解委员会作为一种为民服务机构,一般进行民间纠纷調解是不收费的。
比起法律诉讼,不必花费昂贵的律师费与诉讼费。
再次,人民調解委员会是深入群众的基层组织,人民調解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快捷,更方便。
一、人民調解制度的现状
人民調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化解民间纠纷、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妙药良方。
它渊源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調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
新的时代背景和新的社会变革也赋予了它新的特色。
自民主革命时期开始,经过长期实践,不断赋予这一制度以新的内容和活力,终于形成了现行的在群众自治组织主持下,在自愿基础上公平合法地排解纠纷的人民調解制度。
实践证明,它符合我国的国情、民情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二、人民調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調整,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多发期,在纠纷数量和类型上均有大幅度增长。
传统的人民調解出现了某些不适应,是因为制度本身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人民調解性质、地位问题
现行《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調委会组织条例》等明确了人民調解组织的群众性和民间性。
(二)調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人民調解协议的效力是人民調解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议效力不明确或效力差直接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人民調解的信任度,以至于降低人民調解在社会上的威信。
(三)人民調解工作在开展过程中的局限性
1、調解组织和人员方面的局限性;
2、調解的业务范围;
3、人民調解的经费问题
三、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
针对調解中所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必须从制度本身入手,加以完善。
1、要明确人民調解的性质。
人民調解是人民群众组织和指导下的用于提供解决矛盾和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国家管理的机器。
2、加强基层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导,促进人民調解工作的有序开展。
3、解决調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4、推动調解员队伍的专业化、社会化建设。
5、明确人民調解工作的业务范围。
6、人民調解的经费保障。
综上说述,在现代法制社会,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确立和肯定,人民調解制度也是一样。
目前,虽然多部法律已就人民調解工作作了规定,但立法并不完备,且都过于原则,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多如牛毛的美国,东方的近邻日本,北欧的挪威,都有民间調解的立法,而我国作为民间調解的发源地和人民調解誉满全球的国家却至今仍未立法,影响着人民調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所以,要积极推动人民調解立法,为中国的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寻求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构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化节约社会资源,已成为当今整个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作为中国传统资源的人民調解制度正是适应这一要求的理想选择,在实践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表现出了巨大的潜力,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和问题。
我国人民調解制度将如何发展,这不仅仅是人民調解自身的问题,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稳定和法治化进程的重大问题。
人民
調解制度定位的准确、完善,必会加快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否则,将不利中国司法改革,有碍整个社会的发展。